縣財政財務管治暫行方案

時間:2022-02-06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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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財務管治暫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推進廉政建設,加強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各項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相關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鄉鎮、縣直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二級機構、縣群團組織(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單位必須依法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單位的財政財務會計工作,要接受縣財政部門的指導、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單位負責人應了解財政財務法規,帶頭執行財會規章制度,并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財政財務收支管理

第四條單位的各種財政性資金收支應納入財政財務收支管理。應繳預算收入(含國家規定已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直接繳入財政國庫。不得緩繳、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單位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各項收入按相關規定,繳入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庫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返還,按縣政府研究確定的比例執行。各種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月終應清理結繳,年終必須全部清繳。

第五條單位要嚴格按《預算法》相關規定編制部門預算草案報縣財政局審核,縣財政局匯總后報縣政府審定,再報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縣財政局于人大批準后將部門預算下達給各部門預算單位,各單位要嚴格按預算執行,厲行節約。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部門預算支出指標的,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分管財政工作副縣長審批后,方可執行,嚴禁無預算、超預算安排支出。

第六條單位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據,手續完備。原始憑證需要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并報有關領導批準,方可報銷;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報銷;支付工程款必須取得稅務發票;嚴禁使用“白紙條”報賬。

第七條上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撥入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以發工資、津貼等各種名義克扣、挪用和侵占,不得以任何借口列支工作經費,或從專項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

第八條會計機構和財會人員對手續不齊備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更正、補充;對違法違規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應向單位領導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并對處理決定負法律責任,但發現決定有違法、違規、違紀的,要及時向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報告,如財會人員對違法的財務收支既不制止和糾正,又不報告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單位支出因人員變動、調資、調整補助標準等因素發生變動,財會人員應及時持工資人事等部門的依據到縣財政局申報調整支出指標。

第十條單位財會人員應當按《預算法》規定及每年財政部門的具體要求編制完整的部門收支預決算。

第三章銀行賬戶管理

第十一條縣直單位和群團組織的各項財政性資金必須納入縣國庫集中支付局統一管理,不得擅自開設銀行賬戶。鄉鎮的各項財政性資金必須納入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統一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鄉鎮財政之外開設銀行賬戶,有規定必須開設專戶的,應由鄉鎮財政所開設,其它站辦所或臨時機構不得自行開設。鄉鎮財政所開設專戶,按程序報經縣財政局批準后,向縣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縣人行同意并辦理《開戶許可證》。

第十二條嚴禁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儲蓄公款。縣直單位、群團組織財務負責人和鄉鎮分管財政工作的領導、財政所長每月至少對銀行存款余額認真核對一次,并作好記錄,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章現金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凡按規定要通過銀行轉賬結算的,不得支付現金,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條抵庫。

第十四條單位出差人員原則上應在出差返回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購物、接待等事項完成后應立即報銷、還款。借支現金超過約定時間六個月的,要追還所欠公款;不能歸還的,視不同情況,依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單位必須設立固定資產登記賬冊,建立固定資產臺賬,詳細記錄本單位固定資產的來源、權屬、增加或減少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并根據有關規定,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編制和報送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表和分析說明。

第十六條單位的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統計與清查、資產產權登記等按《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沅政發[]6號)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許可并經縣政府批準外,單位的固定資產不得作為抵押物向外抵押。

第六章債權債務管理

第十八條單位要嚴格控制負債規模,未經縣政府批準不得向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融資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十九條單位的應收賬款要作明細記錄,定期對賬,及時清理,不得將應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往來科目進行核算。對各種暫存款項及應收、應付賬款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條單位確需借款的,必須落實好還款的資金來源,報縣政府批準后并報縣財政局備案。單位應加強應付款項、暫存款項的管理,每年至少組織清理一次,對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撥付,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一條除法律許可并經縣政府批準外,單位不得承擔企業的債務,也不得為企業借貸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積極出臺本單位化解債務的措施和辦法,力爭消除潛在的債務風險。

第七章會計機構和財會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必須明確一名領導負責財政財務工作。鄉鎮財政所要設置專職出納員和會計人員,出納員負責鄉鎮的現金收付,會計人員負責鄉鎮財政財務會計核算。單位經費開支實行一支筆審簽,不得多頭審簽。大額經費開支及重大支出項目,要實行集體研究、責任到人的審批制度。

第二十四條單位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核算的,暫按照《縣會計集中核算單位財務管理員工作規則》要求履行職責,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核算的單位,按照《會計法》和《預算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要求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會計機構內部應建立稽核制度,做到賬、款、證、物分管。會計和出納人員必須分設,不得兼任,出納人員不能兼任會計檔案保管、債權債務的登記工作。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銀行預留印鑒)嚴禁一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授權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財會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職業道德,嚴守財經紀律,嚴格依法履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因工作需要,經批準調離會計工作崗位的,必須嚴格按照交接程序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有監交人進行監交。

第二十七條建立培訓登記和年檢制度。縣財政局每年舉辦不少于一次財會人員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學習班,不斷加強財會人員政治理論及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學習,積極參加專業技術培訓,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年檢、驗證。積極培養計算機專業人員,爭取全面實現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八章會計核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要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采用統一的記賬方法,標準的會計科目,規范的記賬規則登記會計賬簿。

第二十九條財會人員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應當認真審核原始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政策制度,財會人員應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記賬憑證的內容要素必須填齊全,填制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應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鄉鎮財政所每月必須向縣財政局報送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

第九章財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會計事項。財會人員對違反會計制度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內部審計,自覺糾正和整改本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要定期將財政財務管理情況按政務公開制度的要求予以公開。

第三十二條監察、財政、審計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對單位財政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確保全縣財政財務工作規范合法。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