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級干部選拔試行方案

時間:2022-02-05 10:04:00

導語:科級干部選拔試行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科級干部選拔試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和規范我縣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因崗擇人、考用一致和擇優用人。

第三條公開選拔工作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由縣委組織部具體負責實施。開展公選時,由縣委組織部牽頭成立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選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委管理的科級領導職位的公開選拔。公開選拔的具體職位、數量在核定的領導職數限額內由縣委確定。

第五條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應當根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需要,有計劃地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公開選拔:

(一)為了改善領導班子結構,需集中選拔配備優秀年輕干部;

(二)領導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

(三)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位;

(四)其他需要公開選拔的情形。

第六條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國家安全的職位,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選拔的職位不列為公開選拔的范圍。

第三章基本條件和資格

第七條公開選拔應當在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的基礎上,根據選拔職位的層次、人才分布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合理確定報名人員的范圍。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人員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和《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

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報名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報考職位要求相當的資格。

對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可附加其他條件。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公開選拔:

(一)正在受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人員;

(二)受黨紀處分在影響期內或受行政處分尚未解除的人員;

(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四)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五)其他不符合選拔條件的人員。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

第九條公開選拔工作應當經過的基本程序為:制定公開選拔工作方案;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筆試,體檢,面試;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任前公示;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條在進行公開選拔前,應當擬定公開選拔工作方案,經縣委常委會研究并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公開選拔應在適當范圍內公布擬選拔職位及職位說明、職位數量、報名資格條件、選拔程序和方法、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二條公開選拔報名在組織摸底、個人自愿的基礎上采取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的方式進行。每個報考人員只能選擇1個職位。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的,均應填寫《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報名表》,并提供報名條件所要求的有關證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由縣公選辦對報考對象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參加筆試的人員與擬選拔職位職數的比例不得低于10:1。如某職位經資格審查合格的人數達不到規定的比例,該職位不實行公開選拔,應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進行公告說明,并允許報考該職位的人員按其他職位規定條件改報其他職位。

第十四條公開選拔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知識及重要政策法規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試題一般從全國領導干部考試通用題庫以及經認定合格的省級組織部門題庫中提取,統一時間考試,統一閱卷評分。試卷命題由縣公選辦制定命題方案,筆試命題、評分委托縣外有關部門負責。

評卷結束后,及時公布筆試成績。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進入面試人數與擬選拔職位職數5:1的比例依次確定面試人員。

第十五條公開選拔體檢工作,應在做好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預先確定好檢查和復查的醫院,并參照《年中央、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進行,如所公選職位對體檢標準另有特殊要求的,需在公告中事先明確。第一次體檢不合格的,本人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復查只進行一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按考試成績依次遞補參加體檢,但遞補體檢人數不得超過面試人數。

第十六條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和個性特質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適應程度,一般采取無領導小組討論或結構式答辯的形式進行。

面試按擬選職位分組進行。每組考官一般由縣內或縣外有關方面領導、組織人事干部、專家等7人以上的單數人員組成。考官具體人選由縣公選辦決定,考前嚴格保密。

面試成績應當場公布。

第十七條考察對象根據報考者筆試、面試的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進入考察對象人數與擬選拔職位職數3:1的比例依次確定。綜合成績按筆試占50%、面試占50%計算。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縣委組織部組織考察組進行考察。考察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

同一職位的考察對象,應由同一考察組考察。

考察的內容主要是掌握了解考察對象的年度考核情況、德才表現、工作經歷、個性特質以及對擬任崗位的適應性等。

考察實行量化計分,計分標準由縣公選辦根據有關規定和選拔職位的需求組織實施。

考察的評分結果及有關適合公開的考察情況應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開。

考察對象總成績按綜合成績占70%、考察占30%計算。

第十八條縣委組織部根據考察對象考試和考察得分情況進行綜合排名,提出擬任用人選的初步意見,報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擬任人選原則上按考察后的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無合適人選的,該選拔職位可以空缺。

第十九條對縣委常委會決定任用的人選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15天。公示后,無影響任職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并向社會公開選拔結果。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干部,在任職前進行不少于一個月的適崗能力培訓,培訓主要采取集中授課、跟班學習或掛職鍛煉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干部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后,經考察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不適用試用期制的干部,任職一年后經考察不勝任的,免除現職,一般按任職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條對經過考察有一定發展潛力,但限于職位未被錄用的對象,列入后備干部進行管理、培養,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提拔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嚴格按照公開選拔工作方案規定的內容和程序操作,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報考人員要自覺遵守公開選拔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弄虛作假、搞非組織活動;

(四)有關單位要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不得夸大、隱瞞或歪曲事實;

(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特別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評分情況、考察情況、討論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公開選拔工作的監督。應成立監督小組,對公開選拔工作進行監督。

對公開選拔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干部、群眾可以向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上級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