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鄉人大選舉工作計劃及相關規定
時間:2022-08-25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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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選舉法、選舉實施細則及其他的有關規定,現將我縣工作計劃及規定如下:
1、縣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于年月日至月日進行換屆選舉,年月日為全縣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日,年月底前召開新一屆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2、縣、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5、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6、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7、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8、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張榜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并應當發給選民證。
9、提名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10、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實行差額選舉。
11、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15日以前張榜公布。
12、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7日以前張榜公布。
1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14、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15、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16、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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