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防雷減災方案
時間:2022-06-21 04:42:00
導語:縣防雷減災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或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省氣象條例》、《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建筑物,包括各鄉鎮、村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農民自建房,學校、工業園區等公用建筑,機埠、鄉村公交車站等簡易房的防雷裝置的新建、重建和改建項目。
第三條農村防雷減災應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縣氣象局應開展農村雷電災害的預警,加強雷電災害防御的宣傳教育和鑒定評估。縣建設、安監、公安、消防、交通、廣播電視、電力、通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的防雷減災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農村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將農村防雷減災工作納入鄉鎮(開發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范圍,所需經費依法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氣象局應當加強對新建、重建、改建農村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防雷裝置的監督管理。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和學校、工業園區等公用建筑防雷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和施工。農民自建房以及機埠、鄉村公交車站等簡易房在建造時應考慮安裝符合《縣農村防雷技術規范》的防雷裝置。
第六條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房屋選址時應遠離潮濕,空曠等易發生雷擊的地方。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和學校、工業園區等公用建筑防雷設計方案應當經縣氣象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雷擊多發區域內的新建建筑物應在設計前進行雷擊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設計經濟合理的防雷裝置,各鄉鎮應根據雷擊風險區劃圖中制定的風險等級,采取科學、經濟、合理、有效的防雷措施。
第七條農民新村和學校、工業園區等公用建筑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施工與驗收。農民自建房以及機埠、鄉村公交車站等簡易房的防雷裝置由鄉鎮氣象工作站和經氣象主管機構培訓的氣象協理員初驗后報縣防雷機構審核。
第八條農村學校、工業園區等公用建筑物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檢測周期為一年,工業園區內生產危險化學品及具有爆炸危險的企業檢測周期為半年。雷擊多發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應增加定期檢測頻率。檢測單位應及時出具檢測報告,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整改。縣氣象局要加強對農民自建房防雷設施的抽檢,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九條雷擊多發區域應按每5平方公里1個的標準建造避雷亭,并在避雷亭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經縣氣象局驗收合格以后方可使用,且每年在雷雨季節前必須檢測一次。用于在田間、路途中無法及時返回家中的村民避雷之用。
第十條可能增加周邊建筑物和其它設施雷擊幾率的農村工業、電力、通信等設施建造前需進行雷擊風險評估。對周圍農民住房有影響的,應按評估結果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農村變壓器應做好防雷接地措施并設置警示標志,周圍應有安全圍護設施。新建高壓輸電線路和桿塔以及各類通信鐵塔與農民房屋的水平直線距離在20米以內時,應當經氣象部門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經審核同意或消除其可能造成的雷擊風險后方可建設,以防止發生雷擊事故。農村人員密集處的高大樹木等孤立、高聳物體應懸掛防雷擊安全警示牌。
第十二條逐步規范農村自建房的防雷裝置建設,做到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將農民自建房的防雷工作逐步納入規范化軌道,從源頭上解決農民自建房的防雷問題,以消除雷擊隱患。
第十三條縣氣象局是處置雷電災害的應急主管部門,縣公安、安監、民政、交通、衛生、供電、通信等協管單位按照分工,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按照《縣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救援。
第十四條健全以政府主導、氣象部門主管、有關部門配合的新農村防雷管理機制。建立縣鄉村三級從設計、施工、驗收到檢測維護一整套完善的農村防雷管理體系,做到縣有領導分管,鄉鎮有專人負責,村有氣象協理員落實。
第十五條把農村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組織做好本地區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健全建立防雷減災責任制和雷電災害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農村防雷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增強新農村建設的雷電災害防御能力。在雷擊易發區內有經濟困難的農戶家庭,縣財政及各鄉鎮給予防雷設施建設補助。
第十六條按照“布局合理、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抓緊規劃和建設雷電監測網,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御能力;通過雷電監測網,并結合氣象探測資料,利用手機短信、電視廣播、網絡、電子顯示屏等多種手段,向農民及時、傳播雷電預警信息,提前做好預防措施。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縣氣象局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報、警報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預警,有關媒體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八條縣氣象局應當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御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并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
第十九條各鄉鎮、村與縣氣象局應結合當地典型事例,以展版、板報、掛圖、專題片、幻燈片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宣傳雷電科普知識和防雷減災法律法規,講解雷電發生的原理和防護要領,消除群眾迷信恐懼心理,提高群眾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十條縣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村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宣傳,實現雷電防護知識進村入戶,增強群眾自我防護和救助能力,有效減輕雷電災害損失。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農村防雷安全設施的標準參照《縣農村防雷技術規范》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并根據形勢發展和變化即時更新修訂和完善。
- 上一篇:市長在安全生產專題會致辭
- 下一篇:縣防雷技術規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