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務管理試行方案

時間:2022-06-20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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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管理試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范我縣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通知》(政發〔2005〕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政辦發〔2006〕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各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性債務是指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借款、申請國債轉貸資金、上級財政周轉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屬單位(含政府設立的各類投融資機構,以下簡稱單位)以所擁有的資產或權益為抵押申請貸款、發行債券等形成的債務,以及通過政府擔保、承諾還款等融資形成的或有債務。

第四條縣財政局是政府性債務的主管部門,負責縣本級政府性債務及鄉鎮(街道)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政府性債務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縣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按照“適度舉債、講求效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的總體要求,堅持“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政府性債務規模應當與我縣國民經濟發展和政府財力相適應。

政府性債務必須落實好還款的資金來源。

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應當是公益性領域的項目。政府性債務資金用于事關縣域整體發展所需建設,但暫時存在資金缺口的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項目。

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七條除按有關規定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各部門、單位不得作政府性債務的擔保人,也不得為其他經濟組織提供擔保。

第二章政府性債務計劃的編制、審批、執行和統計

第八條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由縣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和鄉鎮(街道)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組成。

第九條政府各部門、單位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必須按照縣財政局的要求編制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下一年度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要求在當年12月底前報送縣財政局。

第十條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包括舉借、償還政府性債務計劃和債務余額變動情況,按項目、債務類型反映舉借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情況,按債務類型反映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逾期債務處理等內容。

第十一條政府各部門、單位政府性債務項目的資金來源必須報經縣財政局審核,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批準立項。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舉借政府性債務必須經縣財政局審核,并納入全縣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負責審核、匯總和編制全縣政府性債務計劃,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經審議批準后,由縣財政局分解、下達到各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街道)。

第十五條政府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未經規定程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需要調整,應當按上述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六條政府各部門、單位須憑舉債通知書向銀行等相關單位舉借債務。沒有舉債通知書銀行等相關單位不得發放貸款。

第三章政府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及其職責

第十七條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為政府性債務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債務責任主體)。

第十八條債務責任主體按照經批準下達的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在簽訂借款合同后10天內將借款合同副本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送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縣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在政府性債務項目完成決算后10天內,向縣財政局提交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縣審計局或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應當對政府性債務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二十一條債務責任主體必須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的政府性債務。屬于轉貸的,轉貸機構必須按轉貸協議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承擔償債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債務責任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償還全部政府性債務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和還款期,債務責任主體應當按計劃籌集償債資金。

第二十四條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債務責任主體償還政府性債務的來源:

(一)債務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債務責任主體的自有資金和資產出讓收入;

(三)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收入;

(四)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償債資金;

(五)經批準的政府償債準備金;

(六)債務責任主體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屬于政府轉貸的政府性債務,應當通過縣財政局逐級向轉貸機構償還。屬于政府擔保的政府性債務,由債務責任主體直接償還。

屬于政府所屬部門、公司以資產或權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債務,其抵押擔保資產或權益收入,在債務未清償完畢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對于鄉鎮(街道)不能償還到期的縣級及縣級以上財政專項借款、轉貸債務等,縣財政局將實施財政結算扣款。

第四章政府性債務的預警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主要包括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

第二十八條為提高償還政府性債務的能力,抵御債務風險,縣財政局建立償還政府性債務準備金(以下簡稱償債準備金)。每年償債準備金提取數額一般為年初政府性債務余額的3%。

第二十九條償債準備金是用于支付或墊付必須由財政負責償還的本級政府性債務的專項資金??h財政局負責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償債準備金實行專戶核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三十條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主要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原財政周轉金轉入的資金;

(三)政府性債務資金銀行存款利息凈收入;

(四)逾期還款收取的滯納金和罰款;

(五)償債準備金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以用于償還債務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主要用途:

(一)經批準由本級財政償還的債務;

(二)償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債務項目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債務;

(三)臨時墊付尚未產生效益的到期項目的債務;

(四)其他經批準償還或墊付的債務。

第三十二條債務責任主體申請償債準備金償還政府性債務,必須編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經縣財政局審核提出意見,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償債準備金臨時墊付償還政府性債務,要與縣財政局簽訂借款協議,明確還款計劃。

第三十三條鄉鎮(街道)和縣級各部門、單位的政府性債務情況列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

第五章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債務責任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部門、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資金、擔保資產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瞞報、少報政府性債務規模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舉借債務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部門、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管理,按上級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執行,但須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縣財政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