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源普查工作指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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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源普查工作指導方案

為全面掌握全縣經營性房產和土地資源利用情況,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夯實稅源基礎,確保稅收收入穩定增長,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地稅局關于開展全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0〕26號)、市《關于開展全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縣政府決定于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工作,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夯實稅源基礎,摸清全縣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源底數,提高稅收管理的水平,為我縣經濟快速發展提供穩定的財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本次稅源普查工作堅持依法治稅、實事求是、質量和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責任追究的原則。

(三)工作目標

通過此次稅源普查,全面掌握我縣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情況,進一步完善現有稅源數據庫,為我縣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調整提供依據,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制改革做好準備,實現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專業化管理。

二、組織領導與分工

(一)組織領導

此次普查涉及范圍廣、納稅人眾多,情況復雜,工作量大,時間跨度長。為加強對普查工作領導,確保此次普查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決定成立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聞然任組長,縣長助理、財政局局長張曉強,地稅局局長蘆萍任副組長,各鎮場區人民政府、縣公安局、財政局、國土局、城建局、廣播電視臺、地稅局、房產管理處的相關領導為成員的縣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地稅局,辦公室主任:蘆萍(兼)。辦公室成員由縣公安局治安科、財政局預算科、國土局地籍科、城建局規劃處、地稅局綜合業務二科、房產管理處產權產籍處(科)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

(二)工作分工

1.各鎮場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稅源普查工作的統一領導。

2.縣公安局負責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3.縣財政局負責提供普查工作需要的經費。

4.縣國土局、城建局、房產管理處負責提供本次普查中需要的縣航拍地圖、地籍信息、相關房產資料以及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稅資料。

5.縣地稅局負責此次普查組織和具體實施。

6.縣廣播電視臺負責普查工作的宣傳。

各鎮場區要充分認識此次普查工作重要性,在加強對本地區普查工作領導的同時,對普查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將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議程進行專題研究部署。要根據本地實際,成立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稅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分工明確,齊抓共管,共同做好稅源普查工作。

三、普查范圍和工作內容

(一)普查范圍

全縣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所有經營性房產和土地。

(二)工作內容

1.按照各鎮場區人民政府要求,開展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工作。

2.納稅人填報《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地稅部門審核納稅人填報登記表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3.納稅人提供資料不全或不提供資料的,地稅部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得納稅人房屋、土地的相關資料。

4.對納稅人實際占地情況進行測量。

5.地稅部門根據納稅人申報情況和地稅部門取得的資料及測量情況確定納稅人經營性房產、土地基本情況,建立納稅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情況數據庫,修改征管系統納稅人應稅房產、土地相關信息。

6.地稅部門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7.普查納稅人所有經營性房產是否漏報、少報房產原值和租金收入;普查納稅人所有經營性土地是否漏報、少報計稅土地面積。

8.普查納稅人是否足額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取得房產和土地環節是否足額繳納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等項稅收。

四、工作步驟方法

(一)普查時間安排

1.準備階段(2010年6月)。成立縣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縣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縣政府主持召開動員部署會議。各鎮場區人民政府成立本轄區稅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本轄區普查工作方案,明確各相關部門責任。開展普查工作宣傳,在媒體上刊發普查通告。地稅部門做普查工作準備。

2.自查階段(2010年7月-8月)。經營性房屋產權所有人、房屋出租或承租人、使用人、土地使用權人、土地實際使用人,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領取《登記表》,對經營性房產和土地進行登記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將《登記表》報送主管地方稅務局。主管地方稅務局在納稅人自查期間進行必要的納稅輔導,督促納稅人真實、準確、完整的填報《登記表》。

3.普查階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1)縣地稅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科審核納稅人填報《登記表》,并從國土局、城建局、房產管理處等部門取得航拍圖等標明轄區內所有房產和土地的地圖以及相關地籍和房產資料,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將本轄區劃分若干個普查區(片),組織專門普查組對各普查區進行逐一拉網式實地普查,同時要明確普查人員的分工與責任。(2)對普查的土地,要核實計稅土地面積和適用的地段等級是否準確。實際情況與納稅人自報和土地使用證等資料相符的,直接填寫《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土地面積實際測量情況表》,并由納稅人、測量人員及稅務人員共同簽字蓋章確認;對工業園區等地段納稅人無土地使用證或占地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等資料不一致的,由主管地稅局委托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實測,測量后由主管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測量情況填寫《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土地面積實際測量情況表》,并由納稅人、測量人員及稅務人員共同簽字蓋章確認,經報請縣地稅局局長辦公會議同意,更改納稅人自報的土地資料信息;對涉及納稅人土地信息的土地使用證、從縣國土局取得的土地信息以及測量情況等,縣地稅務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科要進行復印并留存歸檔;對測量工作所需設備以及委托測繪部門測繪的費用,本著“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縣財政局和各鎮場區財政所給予支付。(3)對普查的房產,要查明該宗房產是自用、出租或出借。對自用的房產,檢查其固定資產賬簿是否按規定真實核算房產原值,是否存在應計入房產原值而未計入的現象。對納稅人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要依據《征管法》規定予以調整;對納稅人沒有固定資產賬簿的,要核查納稅人取得房屋時發票,沒有發票或納稅人不提供的,要到立項部門縣發改局、城建局、房產部門或該房屋開發商等處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資料或查找納稅人繳納契稅時相關憑證。如果仍沒有相關資料的,要依據《征管法》相關規定核定其房產原值。核定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由縣地稅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科進行初審并填寫《市房產稅稅源普查納稅人房產情況核實表》后,報縣地稅局綜合業務二科,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更改納稅人自報土地資料信息。對納稅人有多處房產的,要逐一加以核實。

納稅人房產證、取得房屋發票、相關賬頁等資料要復印留存備查。嚴禁普查人員不按照上述規定自行核定納稅人房產原值。

對出租房產,首先要確定納稅人,檢查納稅人填報租金收入是否準確。對租金收入低于《市(縣)出租房屋地段等級及租金標準》規定該地段租金標準的,要按規定進行調整,對采用隱瞞自用行為以低租金形式偷逃房產稅的,要嚴查嚴懲。(4)對已完成普查經營性房產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組織人員分期、分批及時進行整理歸類,并與納稅人自查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對相關資料進行歸檔。(5)縣地稅局根據普查情況組織人員,及時按實際情況修改納稅人上報《登記表》,同時建立納稅人經營性房產、土地稅源情況數據庫,修改征管系統納稅人應稅財產相關信息。(6)對查出納稅人漏繳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縣地稅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科要進行追繳,并按《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罰;對納稅人在取得房產和土地時未繳納契稅、耕地占用稅以及其他稅收的,一并按規定進行追繳和處罰。(7)對土地、房產初始狀態及完稅情況也要一并予以檢查。

4.驗收階段(2011年8月)。縣普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稅源普查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驗收,檢查驗收工作結束后,各鎮場區要向縣地稅局上報稅源普查工作報告,上報時間不得晚于2011年8月27日。

5.復查階段(2011年9月)。縣普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鎮場區政府普查工作進行全面復查,對所轄稅務管理單位實地抽樣核實比例不得低于20%,復查工作結束后,向縣政府和市地稅局上報我縣稅源普查工作情況。

五、處罰措施

在自查階段,對納稅人自查出的問題,按規定補繳稅款;在普查階段,對檢查出的問題,除按規定補繳稅款外,要按規定課征滯納金,視情節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明確分工

各鎮場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和工作協調,將稅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議程進行研究部署。要定期聽取本地區地稅部門工作匯報,對普查工作中存在問題要及時解決。對涉及到地稅部門與其他部門配合的問題,要及時協調和支持,對普查工作所需經費,要給予大力支持。

(二)精心組織

各鎮場區要召開專題會議對稅源普查工作進行部署,并做好《通告》、《登記表》發放與各項納稅服務工作。縣地稅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地稅部門網站等進行宣傳,要利用辦稅服務廳等對納稅人進行宣傳和政策指導。要充分認識稅源普查工作重要性,確保稅源普查數據的準確性。要精心組織,不走過場,按時完成各階段普查任務。要按時向縣普查領導小組匯報普查工作進展情況,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匯報會,每兩個月上報《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情況統計表》,上報時間為報表當月16日。

(三)責任追究

各鎮場區要按照方案規定開展普查工作,嚴格按政策規定普查確定納稅人房產和土地信息。對地稅局稅務干部及有關工作人員在稅源普查工作中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對沒有開展稅源普查工作或沒有按期完成稅源普查工作的,沒有對金稅三期財產信息進行及時更新的,稅源普查驗收合格率、復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達不到95%的,縣普查領導小組要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責任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資格,對相關人員調離現工作崗位;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稅收政策的,按照《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確保質量

開展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普查是我縣一項重要工作。各鎮場區要堅持依法治稅的原則,及時反饋和解決稅源普查工作中存在問題,對好的經驗和做法要及時進行總結和推廣,確保高質量完成稅源普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