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防汛防旱方案
時間:2022-06-14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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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為了做好防范和處置因暴雨、洪水、臺風、干旱等造成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保證抗洪(臺)搶險、抗旱救災工作的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二)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洪澇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的預防及應急處置工作。
(三)按照洪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水旱災害分為特別重大水旱災害、重大水旱災害、較大水旱災害和一般水旱災害。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旱災害:
(1)較大范圍內(二個鄉鎮以上)24小時降雨量已超過150毫米,并且省、市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2)省、市氣象部門強熱帶風暴、臺風將嚴重影響本縣,并發出緊急警報。
(3)-月份連續干旱7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嚴重偏少,水庫蓄水嚴重不足,飲水困難人數超過5萬人。
(4)小(一)型以上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縣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標準洪水等險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其它特別情況需要啟動預案的。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水旱災害:
(1)較大范圍內(一個鄉鎮以上)24小時降雨量達100-150毫米,并且省、市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2)省、市氣象部門強熱帶風暴、臺風將嚴重影響本縣。
(3)-月份連續干旱5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嚴重偏少,水庫蓄水不足,梅汛期后連續干旱天數20天以上;飲水困難人數超過2萬人。
(4)小(二)型以上水庫、重要山塘或主要河道、堤防出現嚴重險情。
(5)縣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標準洪水等險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其它情況需要啟動預案的。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水旱災害:
(1)較大范圍內(一個鄉鎮以上)24小時降雨量已超過80-100毫米,并且省、市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雨或暴雨。
(2)省、市氣象部門強熱帶風暴、臺風對我縣影響較大。
(3)-月份連續干旱3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嚴重偏少,水庫蓄水不足,梅汛期后連續干旱在10天以上,飲水困難人數超過0.5萬人。
(4)小型水庫、山塘出現險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縣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洪水等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6)其它情況需要啟動預案的。
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水旱災害:
(1)較大范圍內(一個鄉鎮以上)24小時降雨量已超過50-80毫米,并且省、市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雨或暴雨。
(2)省、市氣象部門強熱帶風暴、臺風對我縣影響較小。
(3)-月份連續干旱2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嚴重偏少,水庫蓄水不足,飲水困難人數超過0.2萬人。
(4)小型水庫、山塘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5)縣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洪水等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6)其它情況需要啟動預案的。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成立縣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由縣水務局、發改局、財政局、人武部、民政局、交通局、公安局、農業局、國土局、建設局、供電局、經貿局、教育局、衛生局、安監局、旅游局、武警中隊、氣象局、供銷社、廣電臺、電信局、人保公司、人壽公司、安文鎮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人武部、縣府辦、縣水務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
主要職責:組織制訂完善防汛防旱預案,審定和批準蓄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水庫控運計劃、抗旱應急供水方案,制訂防汛防旱有關規定、規程、辦法等。組織開展防汛防旱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影響防汛防旱安全的有關問題。負責重要河道、水庫等洪水調度,抗旱應急供水調度;貫徹執行上級防汛抗旱調度命令和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抗旱應急供水方案。負責全縣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和解除緊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并協助做好災后處置、有關協調工作。執行縣委、縣政府下達的洪澇臺旱災害防災救災的任務。
(二)縣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汛辦),負責防汛防旱日常工作,縣防汛辦設在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由水務局分管副局長兼任,確定一名專職副主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汛期月日至月日每天24小時值班,掌握汛情、旱情、災情,及時提供指揮決策,提出啟動洪、澇、臺、旱災害應急預案的建議。貫徹落實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示、命令。洪水、臺風、干旱預報、警報,編制險情、災情和搶險救災情況報告。督促、檢查、落實各項應急工作和執行搶險救災工作。做好有關信息、聯絡、接待等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縣防指下設應急工作組,各工作組劃分及主要職責:
1、預測預報及信息組
縣水務局牽頭,由縣防汛辦、縣氣象局、縣廣電臺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天氣報告,下達指揮部指令等。
2、搶險救災組
縣人武部牽頭,由縣水務局、交通局、供電局、建設局電信局、民政局、公安局、國土局、農業局、經貿局、教育局、安監局、旅游局、衛生局、武警中隊等單位和各鄉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洪、澇、臺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搶險救災、人員轉移,災民安置等。
3、抗旱救災組
縣水務局牽頭,由縣建設局、農業局、民政局、衛生局、公安局、人武部等單位和各鄉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干旱發生地鄉鎮政府的社會力量抗旱救災。
4、應急物資和電力通訊保障組
縣經貿局牽頭,由縣交通局、供電局、民政局、電信局、供銷社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儲備和調運應急防汛搶險救災物資、器材,保證電力供應、通訊暢通等。
5、應急資金保障組
縣財政局牽頭,由縣發改局、水務局、民政局、交通局、國土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籌措縣級救災資金,爭取上級財政的支持。
6、醫療衛生保障組
縣衛生局牽頭,由縣農業局、建設局、水務局、縣疾控中心、各醫療機構等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和災后疫情防治等。
7、災后重建組
縣發改局牽頭,由縣電信局、供電局、水務局、建設局、交通局、農業局、國土局、民政局、人保公司、人壽公司等單位和各鄉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力量搶修災區的通信、電力、水利、供水、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恢復農業生產等。
8、災情核查組
縣防汛辦牽頭,由縣交通局、民政局、縣廣電臺、電信局、供電局、農業局、國土局、衛生局、建設局、旅游局、經貿局、人壽公司、人保公司等單位和各鄉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核查災害損失情況。
9、新聞宣傳報道組
縣委宣傳部牽頭,由各新聞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宣傳報道抗災搶險中的先進事跡。
(四)各鄉鎮政府和城鎮社區、行政村等基層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防旱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單位的防汛防旱和險情處置工作。每年汛期前(4月15日)將組織機構名單報縣防汛辦。
三、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防汛防臺檢查
水庫、堤防和其他險工險段等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與安全監測監管制度。縣防指在汛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汛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防汛安全問題的,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和整改。建設、電力、交通、通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市政、電力、交通、通訊等設施的防汛防臺檢查,發現問題,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
(二)工程預警信息報告及發出
當水庫、山塘、河道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縣防汛辦。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縣防汛辦報告。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三)洪澇災情預警信息報告及發出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鄉鎮應及時向縣防汛辦報告洪澇受災情況,縣防汛辦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對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后3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省防指,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四)旱情預警信息報告及發出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有關鄉鎮政府及時向縣防汛辦報告旱情、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和用水情況。當發生干旱時,每天向縣防汛辦上報一次旱情。
四、預防和預警行動
(一)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組織機構,落實防汛防旱責任人、防汛防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伍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水庫、堤防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落實安全渡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水庫防洪預案、臺風暴雨防御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計劃、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針對河道堤防險工險段,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河道、水庫、人工水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二)降雨實時預警
水文氣象單位應加強降雨監測,當出現強降雨時,應及時向縣防汛辦報告。縣防指收到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關鄉鎮政府發出警報。鄉鎮政府和有關單位接到降雨警報后,應及時做好應急準備。
(三)臺風暴雨災害預警
根據《縣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規定(試行)》及時對臺風影響情況的預警警報。可能受臺風影響鄉鎮的防汛防旱機構應加強值班,研究防御對策,明確防御重點,及時將有關信息向社會,按防臺預案做好相關工作。
(四)河道洪水預警
1、當河道即將出現洪水時,應及時向縣防汛辦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當水庫大流量泄洪時,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向下游發出預警。
2、各鄉鎮政府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
(五)山洪災害預警
有關鄉鎮政府、村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巡查預警員,汛期堅持巡查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巡查,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轉移群眾,并報告縣防汛辦。
(六)干旱災害預警
當梅雨期降雨嚴重偏少或其他時段長時間干旱、水庫蓄水嚴重不足、河道水位偏低時,各鄉鎮政府應預警信息,做好抗旱的各項準備工作。
(七)水利工程險情預警
當水利工程發生險情或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報告縣防汛辦和當地鄉鎮政府,通過廣播、電視、電話、警報等方式,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當地政府做好群眾轉移的有關工作。
(八)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出現供水危機,由縣防指向社會公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五、應急響應
根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的水旱災害分級,啟動相應的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一)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指總指揮、副總指揮臨陣指揮,縣防指成員單位各就各位、各司其職,各應急工作組在縣防指的統一指揮下,積極開展救災搶險。縣防指部署搶險工作,并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工作,根據需要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向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指揮部匯報有關情況,請求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臨陣指揮。必要時,報請省、市政府擴大應急。
2、縣防汛辦加強值班力量及時掌握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的上傳下達工作。
3、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啟動相應的Ⅰ級應急響應,由黨政主要領導主持,動員部署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工作;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做好巡查,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營救被洪水圍困群眾。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
(二)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指副總指揮臨陣指揮,防汛、水務、氣象、國土資源、建設等縣防指主要成員單位進入搶險工作,副總指揮協調部署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工作,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部署相關工作。同時,派出專業人員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將情況報告總指揮,并上報上級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通報縣防指各成員單位。必要時,總指揮親臨指揮,部署相關工作。
2、縣防汛辦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和洪水調度,并監督指導各鄉鎮的洪水調度,汛情、旱情通報。派出專業人員赴一線進行技術指導。
3、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黨政主要領導部署搶險工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變化;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做好巡查,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營救被洪水圍困群眾。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及時將搶險情況上報縣防指。
(三)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汛辦主任臨陣指揮,防汛、水務、氣象等縣防指主要成員單位參加搶險。有關鄉鎮政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上報。組織受災地區的人員轉移、搶險救災。縣防汛辦主任及時將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信息報告總指揮、副總指揮,并上報縣委、縣政府,通報縣防指各成員單位。
2、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分管領導組織抗災搶險工作,明確防御目標和重點。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的變化;根據預案做好危險地區群眾轉移的準備工作,做好巡查,組織人力、物力做好搶險救災準備。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及時將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情況上報縣防指。
(四)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汛辦副主任臨陣指揮。有關鄉鎮政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上報。組織人員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縣防汛辦副主任及時將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信息報告總指揮、副總指揮。
2、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分管領導組織抗災搶險工作,明確防御目標和重點。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的變化;根據預案做好巡查,組織人力、物力做好搶險救災準備。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及時將防汛防臺抗旱情況上報縣防汛辦。
(五)信息報送與處理
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2、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險情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3、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防汛辦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可向上一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值班室上報。
(六)指揮和調度
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鄉鎮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縣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2、事發地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人員,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縣防指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七)搶險救災
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的防汛防旱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縣防汛辦聯系。
2、事發地的防汛防旱機構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報縣防汛指揮部決策。
3、事發地防汛防旱機構應迅速調集本地的資源和力量,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河道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隊伍等實施。
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責分工,由縣防指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八)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1、各鄉鎮政府應高度重視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縣防指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
3、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防旱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事發地防汛防旱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指揮機構的指令,及時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5、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6、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鄉鎮政府和衛生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九)社會動員與參與
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鄉鎮政府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縣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2、必要時當地鄉鎮政府可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十)信息與新聞宣傳
1、防汛防旱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
2、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動態等信息,由縣防指統一審核和;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汛辦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
3、各鄉鎮的局部汛情、旱情、水利工程險情、災情及搶險救災的有關信息,由縣防指審核和;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指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
(十一)應急結束
當洪澇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時,縣防指視情宣布應急結束。
六、應急保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電信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現場通訊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
(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現險情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當地鄉鎮領導負責組織實施。
(2)縣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儲備常規搶險器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以滿足搶險急需。
2、應急隊伍保障
(1)縣人武部組建一支50人應急搶險分隊。
(2)各鄉鎮政府按照區域大小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應急搶險隊伍。
(3)小(一)型以上水庫及重點在建工程組建一支20人以上應急搶險分隊。
3、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和防災人員轉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4、物資保障和調撥
(1)縣防汛辦儲備救生衣25件,救生圈25只,救生繩3000米,土工布200平方米、鋤頭50把、鐵畚箕50只等搶險物資。
(2)縣農資總公司儲備編織袋5000只,鋤頭20把,鐵畚箕30只。
(3)五丈巖水庫儲備編織袋5000只,鋤頭50把,鐵畚箕300只。
(4)各鄉鎮政府必須按照縣防指下達的防汛物資儲備任務要求,備足物資。
(5)防汛物資按規定程序調撥,及時補充消耗物資。
5、資金保障
縣財政、發展改革、民政、水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措、落實,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以及相關金融機構救災、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的落實和信貸。
6、避災場所保障
各鄉鎮政府應當確定本地區的避災場所,設立標志,確保災害來臨時處于危險區域的群眾躲避。
7、電力保障
縣供電局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8、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局落實臨時搶險運輸貨車5輛、客車10輛,挖掘機5臺。
9、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10、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防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防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鄉鎮政府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3)縣防指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防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考慮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鄉鎮政府應加強對防汛防旱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村、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關鍵時刻,各級行政領導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救災。
(三)技術保障
1、加強水文氣象預報系統建設,提高預報精確度。
2、建立水庫防洪調度系統,實現實時制訂和優化洪水調度方案,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3、建立水雨情、洪水調度、水利工程搶險、水資源應急配置等專家庫,為防汛防旱指揮提供專家咨詢。
(四)后勤保障
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負責搶險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醫療、藥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時,縣經貿局牽頭,縣糧食、民政、交通、衛生等部門共同做好災區急需物資的調配工作。
(五)宣傳、培訓與演練
1、宣傳
縣防汛防旱指揮部各組成部門和新聞部門應加強防汛防旱及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能力。
2、培訓
(1)縣防指要組織好培訓工作。
(2)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3、演練
(1)鄉鎮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一般每年舉行一次,由縣防指組織。
七、善后工作
(一)救災
水旱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應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二)救濟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濟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三)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四)水毀工程修復
(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五)環境保護
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六)防汛搶險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七)補償機制
對水庫根據防洪調度指令攔洪超蓄淹沒造成損失、因抗旱需要調用農業灌溉水源、水庫因抗旱保水影響正常效益發揮的,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償。
(八)災后重建
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及時開展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
(九)防汛防旱工作評估
各鄉鎮每年針對防汛防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防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八、附則
(一)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各鄉鎮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防汛防旱應急預案,同時指導并督促行政村和企事業單位、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防汛防旱預案。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制定所屬水庫、堤防的險情應急處置預案,報當地政府和縣防指備案。
(三)根據形勢發展,及時修訂本預案。
(四)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縣重大洪澇臺旱災害應急預案》(政〔2005〕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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