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區規劃管理的制定

時間:2022-06-09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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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區規劃管理的制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城市規劃,規范規劃管理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縣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縣縣城城市規劃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縣縣城城市規劃用地具體范圍,在《縣縣城城市總體規劃》中依法劃定。

第四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設規劃的審批

第五條縣城市建設規劃按不同項目、不同規模、不同地段分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批會議、縣建設項目規劃聯審會議和縣城市規劃委員會三個層次進行管理,各層次均包括規劃編制、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過程的審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批會議審議:

(一)位于道路紅線寬度15米以下(不包括15米)道路兩側或不沿街,用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建設項目的規劃;

(二)臨時用地和臨時性建筑規劃;

(三)建筑立面裝修規劃;

(四)工程管線建設規劃。

第七條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實行集體審議,審議結論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作為規劃審批的依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建設項目規劃聯審會議審議:

(一)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不超過5000平方米的建設規劃;

(二)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建設規劃;

(三)其他確有必要進行聯審的建設規劃。

第九條縣建設項目規劃聯審會議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召集,根據不同項目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技術人員參加,每次參加會議的單位不少于三個,人數不少于五人。審議結論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作為規劃審批的依據。

第十條設立縣城市規劃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和調整;

(二)專項規劃;

(三)重要地塊詳細規劃;

(四)縣城重大建設項目選址;

(五)縣城重大項目建筑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縣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一條縣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審議結論作為規劃審批或報批的依據。

第十二條拆遷安置、零星國有土地出讓等規劃要求明確的建設項目,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簡易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實行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的公示制度。

(一)總體規劃和重要地塊詳細規劃方案通過公開欄、政府網站等形式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二)批準后的總體規劃、重要地塊詳細規劃通過政務公開欄、政府網站等形式進行公布;

(三)具體建設項目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四)具體建設項目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均應進行公示,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增加規劃審批的透明度。

第十四條重大的規劃變更和重要建設項目的審批前按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不得任意變更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指標。確需變更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指標的,應按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工業企業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以單層廠房為主的企業可適當放寬,但不得大于55%,建筑容積率按不同項目類別控制在0.8-1.5,綠地率控制在10%-20%。高層建筑的控制指標另行確定;

(二)辦公、生活及附屬用房建筑占地總面積不得大于總用地面積的7%;

(三)工業用地內不得建設成套職工住宅、人才樓、專家樓、招待所等項目。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建設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25%-35%,建筑容積率控制在1.3-1.5,綠地率不小于30%。高層建筑的控制指標另行確定;

(二)行政事業單位用地內不得建設住宅和宿舍項目。

第十八條住宅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整體開發的居住小區規劃設計條件根據城市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確定;

(二)住宅日照間距系數原則上不小于0.9,具體根據不同朝向按規定折算。日照間距按房屋正立面考慮,其他方向要滿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除房地產企業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商品房。

第十九條已制訂詳細規劃的區塊,按詳細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批準后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有效。在本規定實施以前核發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有效,超過期限的自動失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規劃中有不當或違法行為的,由縣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工業園區、建制鎮和集鎮規劃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