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安全生產事件應急方針
時間:2022-06-04 0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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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我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高效、有序地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甘肅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慶陽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轄區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和縣政府領導同志認為需要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統一領導和縣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鄉鎮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各鄉鎮政府為主,實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與各鄉鎮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縣政府或縣安委會直接組織指揮。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開展常態下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
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縣安委會、縣直有關部門、各鄉鎮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縣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縣安委會辦公室。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縣直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各鄉鎮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各鄉鎮政府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由消防大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及市救援力量等組成。
2.2縣安委會職責
縣安委會在應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領導、組織、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必要時,提請縣政府協調縣人武部、武警中隊調集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3縣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1)承擔全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2)組織協調全縣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3)組織編制和管理全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方案,綜合監督、指導各鄉鎮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救援工作。
(4)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
(5)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系,并加強相互配合。
(6)承擔縣政府、縣安委會交辦的其他關于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工作。
2.4有關部門(機構)職責
(1)工礦商貿領域(不含煤礦)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
(2)縣工業局參與縣屬工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縣屬工業企業的應急工作。
(3)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工業局負責組織協調。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
(5)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業(含城市公交車輛、城鎮燃氣、城市供排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城建局負責組織協調。
(6)道路交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會同縣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
(7)火災和公眾聚集場所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隊負責組織協調。
(8)水上交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
(9)農機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農機局會同縣交警大隊負責組織協調。
(10)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質監局負責組織協調。
(11)電力工程及供電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和救援由縣電力局負責組織協調。
(12)通訊、信息網絡安全等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應急救援的通訊保障由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按照各自管轄范圍分別負責組織協調。
(13)應急救援的社會治安、群眾轉移、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縣公安局負責指導。縣武警中隊協助當地公安部門做好維護社會治安和轉移群眾工作。
(14)縣武裝部、武警中隊根據縣政府安排,組織人民解放軍、民兵預備役應急分隊和武警部隊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搶險救災援助等工作。
(15)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由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
(16)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由縣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
(17)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由縣發展改革局和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
(18)轉移群眾安置、善后處理和工傷保險相關事務由縣民政局和縣人事勞動保障局負責組織協調。
(19)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由縣氣象局提供支持。
(20)事故現場環境監測由縣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
(21)信息工作由縣委宣傳部、縣外宣辦負責統一協調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對工作之需要,在縣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縣安委會辦公室掌握各類應急資源,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和各有關部門履行本部門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定、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與縣安委會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暢通,做到信息和資源共享,做好與其他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的有關工作。并將各自預案抄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2.5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根據事故等級確定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組成。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超出鄉鎮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由縣政府或縣安委會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縣政府領導為總指揮,縣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參加;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相關鄉鎮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總指揮,縣、鄉鎮有關部門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縣政府、市政府報告事故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報告同時抄送縣安委會辦公室或市安委會辦公室。
(1)根據事故災情、相關預案和領導要求,組織、指揮參與現場應急工作各部門、各單位的行動,迅速控制或切斷事故鏈,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實施屬地管理,維護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局面。
(3)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做好調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現事故“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事故,盡快恢復當地正常秩序。
(4)及時掌握和報告重要情況,擬寫應急處置情況書面材料報縣政府和縣安委會。
(5)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或事故災情公告,報有關領導同意后由縣、鄉鎮政府新聞辦公室向媒體和社會公布。
涉及多個領域、跨縣級行政區或影響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市安委會或市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原則。各鄉鎮、各部門根據重大危險源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對可能突發的事故進行全天候監測。經常調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區、本部門存在的重點問題,特別關注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要害部門,定期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緊急重大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如有重要情況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并及時上報。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應及時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風險信息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縣安委會辦公室、縣政府相關部門及時通報有關鄉鎮政府、縣政府相關部門,必要時上報縣政府。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實行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縣、鄉鎮兩級政府部門得到事故信息應及時分別向同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省、市屬和中央企業發生事故在上報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省市政府國資委、企業總部或國務院國資委。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上報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縣工業局。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在2小時內報告至縣政府,同時抄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當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各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緊急情況下可根據《甘肅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慶陽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越級上報,并在2小時內報告至市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市安委會辦公室。
縣安委會辦公室接到縣政府辦公室、縣直有關部門轉來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實并及時反饋。
報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以書面報告為主,遇有特別緊急重大情況,來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初報,隨后補報文字材料,并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置情況,隨時報送進展情況。
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3)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救援處置情況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協助的有關事項。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各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縣政府。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縣安委會辦公室、縣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監所和有關單位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縣安委會辦公室、縣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隨意挪動和破壞。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現場物體的,應當通過拍照、繪制事故現場圖等方式對事故現場做出標記和詳細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書證、物證等證據。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如果涉及或影響到我縣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縣安委會辦公室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縣政府;如果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可能影響到省市外的,縣政府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征求表態口徑和處理意見,并及時處理。
3.2預警行動
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接警中心設在縣政府值班室。縣政府值班室依托各級、各部門值班信息報送機制,對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統一接警。各級、各部門設立安全生產事故接警處警中心。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縣政府,并抄送縣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縣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縣安委會辦公室分析事故災難預警信息,情況特別嚴重時,建議縣安委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公告。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響應分級標準見7.1)由縣政府及時上報國務院并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政府及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省政府、國務院、省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由縣政府或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時上報省政府并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當省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進行Ⅱ級響應行動時,縣、鄉鎮政府全力以赴組織配合,進行救援,并及時向省政府及省安委會辦公室、省直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由縣政府或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時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當市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進行Ⅲ級響應行動時,縣、鄉鎮兩級政府全力以赴組織配合,進行救援,并及時向市政府及市安委會辦公室、市直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Ⅳ級應急響應行動由縣安委會辦公室或縣直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縣安委會辦公室或縣直有關部門進行Ⅳ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縣政府及縣安委會辦公室、縣直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V級應急響應行動由鄉鎮政府決定。鄉鎮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縣政府啟動《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縣直有關部門的響應
Ⅳ級及以上響應時,縣政府有關部門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縣政府及縣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和縣安委會辦公室及時提出請求。根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1)發生工礦商貿領域(不含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縣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縣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2)發生建設工程、城市公用事業領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縣城建局按照相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3)發生道路交通、火災等事故災難,由縣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發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災難,縣交通局按照相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5)發生農機等事故災難,縣農機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6)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按照相關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7)發生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災難,縣電力局按照《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8)發生通信、信息網絡安全等方面事故災難,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等相關單位按照《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互聯網網絡安全應急預案》等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1.2縣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鄉鎮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各鄉鎮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縣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上報縣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事態嚴重的及時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6)組織協調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按照縣安委會領導的要求,通知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和有關專家趕到現場組織協調指揮。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宜。
4.1.3特殊情況的處理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縣政府領導和領導委托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相應的指揮機構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失蹤)的事故災難。
(2)社會影響特別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2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Ⅱ、Ⅲ、Ⅳ級響應后,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鄉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鄉鎮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縣直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縣工業局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者涉及多個領域、跨鄉鎮行政區、影響嚴重的事故災難時,縣安委會辦公室領導組織協調指揮。必要時,縣安委會領導同志及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協調指揮。
4.2.1縣政府有關部門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同時抄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4.2.2縣安委會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向縣安委會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6)指導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必要時通過縣政府調集縣武裝部、縣武警中隊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各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鄉鎮級行政區、跨領域的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縣安委會辦公室或縣直有關部門提出并協調實施,影響特別重大的報縣安委會或縣政府決定。
4.4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縣衛生局或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相關鄉鎮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7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事故災難發生地鄉鎮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鄉鎮政府處置能力時,相關鄉鎮政府向縣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縣政府辦公室協調有關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超出縣政府處置能力時,縣政府向市政府申請我縣以外的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縣安委會辦公室。
4.9信息
在縣委宣傳部、縣外宣辦(新聞報道中心)的指導下,縣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工作。一般情況下,由各鄉鎮黨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會同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和單位負責事故災難信息工作。各有關鄉鎮和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新聞輿論工作,迅速擬定信息方案、確定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信息、組織報道。
各新聞媒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工作。
4.10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由縣政府或者縣政府授權部門負責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結束,報縣政府或縣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省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市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縣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政府還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縣政府和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部門。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建立健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全縣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縣政府辦公室、縣直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機構和縣級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縣直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轄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并按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的要求,定期向縣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如果當地長途通信線路中斷,地方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確保應急指揮信息通暢。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縣安委會辦公室指導、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實現資源共享。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鄉鎮政府建立完善以民兵和消防志愿者為骨干的應急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
6.2.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縣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各鄉(鎮)政府有關單位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醫療救護機構的資源信息。
6.2.5物資保障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及其有關單位、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情況。
6.2.6資金保障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所需資金,主要由縣財政予以保障,同時多渠道籌集資金,做到足額保障,及時撥付、專款專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2.7社會動員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縣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負責提供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安委會辦公室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眾信息交流
縣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各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指導。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6.4.3演習
縣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縣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
縣直有關部門的專業應急機構組織演習結束后,形成總結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備案。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的聯合演習結束后,向縣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6.5監督檢查
縣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性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Ⅳ級響應、V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超出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跨市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省政府領導同志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千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跨縣區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市政府領導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啟動Ⅳ級響應: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千人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超出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跨鄉鎮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縣政府領導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發生或可能發生未造成傷亡的一般事故時啟動V級響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縣安委會辦公室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上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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