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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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了及時、有效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我市社會政治穩定與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切實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依靠各級政府和人民群眾,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
(2)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全市的一般、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和能夠獨立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負責先期處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和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4)依法規范。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權利,推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適用的監測、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才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3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主要分為四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決口等洪澇災害,干旱災害,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沙塵暴、冰雹、雪災、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和在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城鄉居民區發生重大火災,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化學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金融安全事件、國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
1.4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根據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劃分為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四級(一般)四個級別。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05〕11號)確定的標準執行。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分級標準執行。法律、法規對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分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是指導全市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的一般和較大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凡涉及跨市行政區域或超出我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級(或省級以上)處置的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則依據《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1.6應急預案體系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主要包括:
(1)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市人民政府組織、指揮、協調全市應急工作的整體計劃、程序規范,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
(2)縣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3)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4)市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
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慶典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訂部門或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部門預案應不斷補充、完善。
2應急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主任,*軍分區司令員、其他副市長任副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武警*支隊負責人為成員。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1.2市應急委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2)決定啟動和終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3)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4)領導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5)承擔省人民政府和省應急領導機構安排的其他應急工作。
2.2指揮機構
依照法律、法規,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市突發公共事件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是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處置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指揮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對全市各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協調。其負責人由分管副市長或相關部門主要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擔任。
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是:擬訂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貫徹落實市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在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時,立即指揮進入預警狀態;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并公布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處置的具體工作方案;負責專項應急處置的指揮調度工作。
2.3辦事機構
市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作為市應急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政府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市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督促落實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指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指揮信息平臺建設;組織編制、修訂《*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收集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組織專業部門和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和預案啟動建議;按照市應急委的決定,組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
2.4工作機構
2.4.1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主管部門是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測、報告、應急處置、善后和災后重建、應急保障等工作;編制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在事件發生后作為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辦公室,按照規定的職責組織實施應急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市人民政府、應急委的要求,分別承擔相應協作任務。
2.4.2各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本級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和工作機構,并建立或明確應急辦事機構,負責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善后和災后重建、應急保障等工作。
2.5專家組
市應急委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市應急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6應急聯動機制
(1)在市應急委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按照“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原則,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應急聯動,共同實施應急處置預案。在依靠全市應急救援力量難以有效控制或無法控制事態時,由市應急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商請駐汴部隊、武警進行應急增援,必要時報請省應急委增援。
(2)市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周邊城市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過制定相關的聯合應急方案或采取其它措施,逐步實現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遞,并建立聯合應對和互助機制。
(3)加快市政府綜合應急平臺建設,整合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實現市應急辦、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等有關機構之間的互聯互通,建立暢通的應急指揮通信和信息通道。
3監測、報告、預警
3.1監測
全市各有關職能部門、專業監測機構都要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的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監測信息交流等制度和信息監測網絡,同時要對重大危險隱患及危害源實施動態監測。按照規定對監測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預測,并及時向市應急辦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
3.1.1氣象、地震、農林、水利、河務、國土資源、建委、城管、消防、安全生產監管、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畜牧、公安、信訪、銀監等部門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測的主要職能部門,要依托自身的基礎信息監測網絡實施常規信息監測和收集。
3.1.2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各有關單位應無償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建設。常規數據庫主要內容包括:
(1)可能誘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險物質和重大危險源的種類、特性、數量、分布及有關內容;
(3)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4)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區分布、地形地貌、地質構造、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布,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雨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結構及其分布;
(6)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布,應急設施和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及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3.1.3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市人民政府辦公自動化系統為依托,以市應急辦為樞紐,以全市值班系統和公安、消防、衛生、氣象、地震、防汛、安全生產監管、人防、環保等部門建立的應急信息系統為基礎的*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管理系統。
3.2報告
3.2.1報告責任主體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測和收集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2.2報告渠道、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測和收集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有密切關系的單位獲悉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報告。獲悉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通過110、120等常用報警電話,或向當地人民政府特設的統一突發公共事件報警電話報警,或向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接警部門接報后應迅速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職能部門。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接報后,按照規定必須上報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或有關職能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事態嚴重時,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應急委報告。
市人民政府獲悉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在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將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受事件影響的地區。在特殊情況下,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值班領導可在上報市政府的同時向省政府報告。
法律、法規對報告渠道、時限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3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原因、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動態信息、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3.2.4信息處理
市應急辦負責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人民政府上報的各類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并向市應急委提出處置建議。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職能部門獲悉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應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復核確認,并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同時,根據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等級和可控情況,提出具體應急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委。
3.3預警
3.3.1預警級別
市人民政府根據市職能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的報告,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作出預警。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劃分為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四級(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進行預警。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具體界定,由市各專項應急預案予以明確和細化。
3.3.2預警研判和
各縣區應急領導機構、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有關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必要時上報省有關部門研判。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縣區應急領導機構或縣區人民政府;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應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報省應急委或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
3.4預警公告內容
包括突發公共事件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機關和時間等。預警公告后,預警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變更公告。
法律、法規對預警級別研判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5預警方式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絡、警報器、城區顯著位置的電子顯示屏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新聞媒體、通信網絡、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要求向社會發出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
3.6預警決定的執行
事發地進入預警狀態后,市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主管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迅速做好應急準備工作,有關專業應急隊伍要進入待命狀態。市應急辦要進行必要的督促、指導和工作協調,確保預警決定順利執行。
對于四級(一般)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控制事態,并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相關應急處置力量,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進入應急準備狀態。
對于三級(較重)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協調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準備。
對于二級(嚴重)、一級(特別嚴重)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指揮、協調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應急處置力量進入應急狀態,調集、征用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啟動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劃定警戒區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眾危險避險警告、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和省應急委。
4應急響應
4.1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縣區政府主要領導迅速趕赴現場,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并將事件和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立即上報市人民政府及其應急委。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助。(2)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強制驅離、封鎖、隔離、管制等措施。(4)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5)向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6)縣區人民政府自身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及時請求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給予支援。
4.2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4.2.1應急對策
市應急辦、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接到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根據其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性,提出具體應急處置意見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必要時同時報常務副市長、市長以及其他市領導。市應急委綜合市應急辦、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如下對策:
(1)對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市政府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督查。
(3)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4)市政府分管副市長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要時,市長親臨一線指揮。
(5)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或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開始運作。未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由市應急委或分管副市長負責組織指揮,必要時可成立臨時應急指揮機構。
(6)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省人民政府或有關廳局給予支援。影響或可能影響其他市、縣的,要及時向相關市、縣人民政府通報。
市應急辦及時將市應急委決定傳達到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并督辦落實情況;加強與事發地和有關方面的聯系,掌握事件動態信息,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為市應急委的決策提出參考意見。
4.2.2預案實施
市總體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擔任指揮長的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應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組織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按預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項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立即開展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等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急救援隊伍到位、應急保障物資到位。
4.2.3現場指揮協調
市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和應急處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種應急處置行動方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或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現場指揮部按行動方案命令,調遣應急處置力量并進行明確分工,全面展開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
(2)組織指揮人群疏散、安置。
(3)維持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組織協調有關方面搞好現場應急處置的保障和支援。
(5)防止事件出現擴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6)向市人民政府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必要時,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報告。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并明確牽頭單位,分別負責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應急通信、人員疏散和安置、社會動員、新聞報道、應急物資、經費、生活保障等工作。
4.2.4現場處置
現場處置工作實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三級聯動,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駐汴機關、企事業單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自覺接受統一指揮調遣,積極展開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主管部門負責人牽頭,負責對有關情況和信息進行匯總、處理,協助現場指揮部領導協調各項處置工作。
(2)搶險救援:由公安、消防、地震、河務、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負責,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后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由衛生、畜牧等部門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鐵路等部門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或鐵路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封鎖、強制驅離、維護治安秩序。
(6)人員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建設、人防等部門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采取強制疏散措施,并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社會動員: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物資和經費保障:由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調集或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
(9)應急通信: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承擔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10)生活保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聞報道:由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制定新聞報道方案,適時向媒體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向公眾做好自救防護等知識宣傳。
(12)涉外工作:由市外僑辦、市政府新聞辦、市臺辦等部門負責涉及港澳臺和外籍受災人員的有關事宜,接待港澳臺及境外新聞媒體的采訪。
事發地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軍分區、武警*支隊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等情況和上級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請求、要求或決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3擴大應急
突發公共事件經應急處置,仍無法控制事態且呈擴大、發展趨勢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現場指揮部報請市應急委研究采取相應的擴大應急措施;市應急委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協調、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事態特別嚴重,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的,上報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應急領導機構請求支援。
4.4應急結束
4.4.1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向批準預案啟動的市應急委或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市應急委、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終止總體或專項應急預案的指令,撤銷應急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應急終止消息。
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有關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4.4.2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現場指揮部指定事發地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1周內向市應急委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應急物資和設備等予以歸還,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補償。
財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
5.1.2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進行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清理工作,使事發現場恢復到相對穩定、安全的基本狀態,防止發生次生事件。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對隱患應當進行監測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1.3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縣區級人民政府財政安排,省、市財政根據情況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中央財政補助。
5.2社會救助
5.2.1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逐步加大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
5.2.2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等工作。
法律、法規對各類災情上報的主體及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2.3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范圍和影響程度,在本轄區組織救災捐助活動。必要時,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救災捐助。
民政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救災捐助工作,并做好捐贈款物的分配、調撥和管理工作。
5.2.4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司法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組織力量,參與突發公共事件必需的社會心理及司法援助活動。
5.3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保險責任,快速介入、快速勘查、快速理賠。
5.4調查與評估
5.4.1市應急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成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和評估,并向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寫出書面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應予以配合。
5.4.2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組認定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沒有能力完成恢復重建工作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5.6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同時,要密切關注國內外關于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
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牽頭處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門負責。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有關信息。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通過市、縣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信息。
6保障措施
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市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切實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應急保障工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市內電信運營企業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
6.1.2市應急辦按照省應急辦的規劃和要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構建全市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傳輸網絡,建設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臺,建立應急通訊聯絡機制,制作應急有關部門的通訊錄,確保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暢通。
特殊情況下,啟動人防指揮通信系統,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保障。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6.2.1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要建立本地、本系統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數據庫應當載明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2應急裝備擁有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維護、保養,科學規劃存放地點,確保裝備性能完好,并定期進行調試,及時更新補充。執行應急任務時,必須對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進行必要的檢查,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跟蹤服務。
6.3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環保、水利、河務、農林、畜牧、地震等應急任務繁重的部門和建筑施工、電力、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增強應急實戰能力;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6.4交通運輸保障
6.4.1公安、交通部門要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相互協調支持的應急運輸系統。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6.4.2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辟便捷應急通道,按照要求優先運送應急救援的人員、物資和裝備。
6.4.3道路、鐵路、橋涵等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6.5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保障
6.5.1衛生部門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疾病控制監測網絡的優勢,研究制定適應不同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設施、藥品的應急調度方案,確保有效實施現場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2事發地醫療急救機構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6.5.3畜牧部門應當做好動物免疫、檢疫、消毒等各項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隊承擔應急處置治安總體保障任務。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6.7物資保障
市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工作,建立應急保障物資的儲備臺賬,逐步完善動態物資儲備機制和專項調度應急措施,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
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備儲存物資。
市發展改革、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協調和管理工作,確保應急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要掌握本市有關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生產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切實加強對儲備物資和市場價格的監督管理。
6.8經費保障
6.8.1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根據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在年度預算中以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金,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優先用于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建立快速撥付機制,確保突發公共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6.8.2全市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8.3鼓勵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產保險,并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6.9社會動員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的應急動員機制。
6.10人員防護保障
6.10.1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科學,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難基礎設施,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城市可以與公園、廣場等市政公共設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設、舊城改造相結合,預留避難場所建設場地,完善緊急避難功能,增強應急避難能力,確保避難人員簡易食宿、如廁、飲水、醫療的需要。農村可結合本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并較為安全的地區開辟臨時避難場所。
6.10.3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11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信息傳輸系統和政府辦公自動化系統,構建統一的、一網多用的政府辦公自動化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
市科技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加強應急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研究開發,將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市科技發展計劃予以重點支持,組織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不斷改進應急技術裝備,逐步提高我市應急處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6.12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氣、供電、環保等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進行監測和處理,確保應急狀態下城市生命線和重要用戶以及事發地的基本用水、用電、用氣安全。
民政、衛生等部門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13氣象和環境監測保障
氣象部門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氣象分析資料,必要時進行現場大氣監測,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支持和服務;環保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泄漏、水氣污染等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監測。
6.14法制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要根據全市應急工作的需要和立法程序,研究擬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必需的規范性文件。同時,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中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
7監督管理
7.1公眾宣傳教育
7.1.1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教育。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要對轄區村民、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服務,做好全社會的應急知識、緊急避險避難措施、自救自助技術的普及工作。
7.1.2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有計劃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常識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平息各種謠傳。
7.1.3教育部門組織制定學校減災教育規劃和計劃,增加教育教學工作中的應急教育內容,在大、中、小學開展防災、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教育。
7.2培訓
7.2.1勞動、人事、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對干部職工的防災、減災、應急意識進行教育培訓,把防災、減災、應急反應、應急管理培訓納入領導干部、公務員培訓、就業培訓計劃,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和廣大職工抗災、救災、減災和緊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能力。
7.2.2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面向社會公眾開展防災、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7.3預案演練
7.3.1市應急辦協同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市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綜合或專項演練。演練應從實戰出發,內容包括應急聯動、緊急集結、快速反應、協同配合、現場救援、后期處置、應急保障等。
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演練,不斷總結和積累經驗。
7.3.2建立演練績效評估和總結制度,有針對性地完善應急反應機制。演練結束后,組織演練的部門或單位及時進行評估和總結,根據演練情況修改、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7.4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法定職責,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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