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地震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11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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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使地震應急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和《**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州直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1.4工作原則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預案實施地震應急,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地震應急工作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快速啟動、分級負責。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自治州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資源互通、協同行動。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和較大地震災害事件,分別由國務院、中國地震局實施國家地震應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自治區地震應急。
地震應急依靠人民群眾并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和發揮駐伊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做好地震應急和救災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發生地震災害時,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如下:
成員:州發改委、經貿委、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衛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建設局、外經貿局、廣電局、水利局、糧食局、交通局、外事(僑務)辦、安監局、煤炭局、國土資源局、地震局、氣象局、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河流域管理局,無線電管理處,**軍分區、兵團四師、武警8660部隊、新疆礦冶局、天西林業局、武警**州支隊、武警**州邊防支隊、武警**州消防局、武警**州森林支隊,紅十字會,民航、鐵路、海關、電力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中國石油**銷售公司、國電新疆吉林臺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地震局,承擔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其他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州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局長擔任。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自治州區域內地震監測臺網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群測群防網觀測地震宏觀異常與地震監測信息上報。州地震局地震臺網中心對全州各類地震觀測信息實時接收、監控、存貯、常規分析處理,進行震情跟蹤。
3.2預警預防行動
如國家、自治區決策臨震預報,宣布**州進入臨震應急期,自治州及各縣市人民政府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內容是: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占自治州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含7.0級)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1.2地震應急響應分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和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國務院領導同志;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自治區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自治州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自治州州長。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中國地震局局長;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自治區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自治州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自治州州長。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中國地震局副局長;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自治區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自治州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自治州州長。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支持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和協調自治州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自治州州長;災區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本區域內地震應急工作。
4.2指揮與協調
4.2.1Ⅰ級響應
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協助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地震應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自治州地震應急工作。
(1)州人民政府協助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地震應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規模,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區地震局、民政廳,同時向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通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自治州地震應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自治州地震應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派出聯絡員參加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召開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全體會議,通報震情和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的需求,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第一,協調**軍分區和駐伊武警部隊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第二,調派自治州地震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等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實施應急救援。
第三,組成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協調現場地震應急工作;組織災區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為國家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緊急支援行動提供保障條件。
第四,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隊赴災區開展震情監測、震害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
第五,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護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
第六,組織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地區對災區緊急支援。
4.2.2Ⅱ級響應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1)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規模,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區地震局、民政廳,同時向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通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地震應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派出聯絡員參加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召開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全體會議,通報震情和災情,根據災害程度的需求,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第一,協調**軍分區和駐伊武警部隊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第二,指揮自治州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實施應急救援。
第三,指揮協調現場地震應急工作;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為國家及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緊急支援行動提供保障條件。
第四,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隊赴災區開展震情監測、震害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
第五,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護送、物資調運、交通保障。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災情報送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迅速啟動地震災情速報網,收集地震災情和速報與續報;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災害損失情況,震后1小時內(夜晚延長至2小時)將初步了解到的情況上報自治州人民政府。
兵團四師、公安、安全生產、交通、鐵路、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信息后,應在15分鐘內報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并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
4.3.2震情災情公告
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1小時內,組織關于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適時組織后續公告。
4.4通訊
通訊部門迅速開通地震應急通信鏈路,利用公共網絡、通訊衛星等,及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情況;了解地震災區通訊狀況,派出人員維護和搶修;保持災害現場與自治州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實時聯絡;派出移動應急通信車,及時采取措施恢復地震破環的通信線路和設備,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4.5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抗震救災指揮部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情況、災民自救互救狀況、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或威脅;組織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后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筑物安全鑒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
4.6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各類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調其他救援隊的救援行動。
武警**州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軍分區、駐伊武警部隊組織指揮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州公安局組織指揮公安隊伍趕赴災區,維持治安和交通管制。
州衛生局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搶救傷員。
不同救援隊伍要妥善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友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關注結合部;各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通訊、網絡、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隊伍之間保持聯絡,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并共同防護。
4.7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監視余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建筑物損壞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對震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處置措施。
4.8群眾的安全防護
災區當地人民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州民政局負責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4.9次生災害防御
州消防局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州水利局、建設局、通訊部門、氣象局、**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河流域管理局、國電吉林臺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鐵路對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州環保局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
州國土資源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州發改委、經貿委、安監局、質監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
4.10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和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自治州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州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4.11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自治區地震局和州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州地震局配合上級地震工作部門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12信息
信息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信息工作。
4.13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5.2社會救助
州民政局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5.3保險
保險公司依法做好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
5.4調查和總結
州地震局負責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上報自治州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自治州和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建設和完善通信網絡,存貯并定期更新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各級通信管理部門做好災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的準備。
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自己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人員搶救隊伍:州地震救援隊、武警**州消防局、**軍分區、武警駐伊各部隊、自治區地震救援隊、國家地震救援隊以及社會志愿者隊伍。
工程搶險隊伍:消防、通信、建設、交通、電力等行業專業搶險隊。
醫療救護隊伍:自治州急救醫療隊、后備醫療隊、附近軍隊醫療隊。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州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自治區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中國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州地震局和州建設局、自治區地震局和建設廳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中國地震局和建設部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6.2.2交通運輸保障
州交通局和鐵路、民航等部門組織對被毀壞的公路、鐵路、空港和有關設施的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6.2.3電力保障
州電力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6.2.4城鄉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州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6.2.5醫療衛生保障
州衛生局對災區疾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檢查、監測并采取措施,確保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安全;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食品進行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和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自治州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和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6.2.6治安保障
駐伊武警部隊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災物資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州公安局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2.7物資保障
州糧食局調運糧食,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州民政局調配救災物資,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州石油公司調配汽(柴)油、天然氣,保障災區的油(氣)供應。
6.2.8經費保障
州財政局負責應急資金的自給準備和撥付。
州民政局負責應急救災款的發放。
州審計局、監察局負責應急救災款及物資發放的審計和監督。
6.2.9社會動員保障
自治州、各縣市人民政府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機制。
6.2.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設置應急避難場所標志;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6.2.11呼吁與接受外援
州民政局、外事(僑務)辦公室、紅十字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呼吁國內和國際社會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負責接受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州地震局、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內和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6.2.12技術保障
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臺,利用通訊、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地震局應急專家隊伍服務于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預測、地震現場應急、震害損失快速評估。
6.3宣傳、培訓和演習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信息向社會,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最大限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愿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6.4監督檢查
由自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對《**哈薩克自治州州直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應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7.1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們感覺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員重傷和死亡以及顯著財產損失的地震。
當城市和大型水庫、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有感地震并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自治州地震局收集震情,提出震情趨勢判斷,及時報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地震局。縣市人民政府應做好社會穩定工作,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州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州地震局。
7.2平息地震謠言
自治州出現地震謠言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州地震局要信息及時上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并派出專家分析謠言起因,作好宣傳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督導謠言發生的縣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
7.3應對毗鄰震災
毗鄰國家或地區發生地震造成自治州境內社會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面臨毗鄰國家或地區邊民大量進入**州直境內避難的情況,自治州人民政府部署和組織有關的應急工作。
8.附則
8.1名詞術語
次生災害:地震動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動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等物質破壞造成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制定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報州地震局備案。各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縣市的地震應急預案,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門備案。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地震局承擔。
8.3獎勵與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8.4制定部門
本預案由自治州地震局會同自治州有關部門修訂,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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