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肉工程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07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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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國家商務部關于開展“食品放心工程”的有關精神和**市“食品放心工程”的要求,特制定《**市放心肉工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肉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肉品管理、保障肉品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重要內容。“放心肉工程”是“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要求,以營造誠信經營、放心消費、安全衛生的肉品市場環境為核心,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肉品安全衛生要求為目標,根據現代流通指導生產、引導消費的理論,采用“政府規范市場、市場引導企業、企業依法經營、政府執法監督”的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市場在引導生產、促進流通和調節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作用,建立全程的、長效的市場管理運行機制,全面解決肉品質量安全問題,逐步達到生產標準化、流通現代化、市場規范化、經營品牌化,實現肉品從源頭到終端每個環節的質量安全和衛生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全程監控原則。
對進入市場的畜禽產品實現從源頭到終端的全程監控。肉品經營者必須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肉品進銷貨登記臺帳。對在市場上經銷的肉品實行登記備案制度,詳細記錄畜禽產地、屠宰單位、檢疫檢驗情況、屠宰日期等內容。鼓勵經營者與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簽定定向供貨合同,形成穩定可靠的供求關系,確保肉品質量。
(二)扶優打劣原則。
按照市場規則,通過養殖、屠宰、加工基地認定等辦法,鼓勵和扶持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優質畜禽及其產品進入本市市場并逐步擴大市場份額。加大對肉品市場的檢查力度,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杜絕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場。
三、主要措施
(一)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加強監管。
“放心肉工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長負責,各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市貿易發展局牽頭,會同工商、公安、農牧、衛生、質監等部門,每月進行兩次聯合執法檢查,加大監管力度。
市貿易發展局具體負責籌劃、組織、協調“放心肉工程”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打擊私屠濫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以及對畜禽注水(或其他物質)等不法行為,負責監督檢查市場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會同衛生部門重點打擊銷售假冒偽劣畜禽產品的行為等。
市衛生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餐飲業(含單位內部食堂)、肉品加工經銷企業(戶)開展肉品索證工作,加強對肉品市場的日常監管、監測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和生產、經銷危害人體健康及人身安全的畜禽產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打擊生產假冒偽劣畜禽產品的行為。
市農牧局負責清理打擊不符合畜禽防疫條件從事畜禽飼養及畜禽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屠宰、加工、運輸、儲藏、中轉、銷售、收購過程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檢疫證明)的畜禽、畜禽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市公安局負責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和肉品流通市場的治安管理,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監管源頭,把住關口。
將監管關口從以前的市場環節前移到養殖場、屠宰廠(場)等生產環節,從生產源頭抓起,建立保障肉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1.扶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具有一定規模的養殖、屠宰企業產品進入市場。推廣綠色、無公害養殖業的發展,積極引進綠色、無公害肉品。逐步實現畜禽及畜禽產品品牌經銷。
2.鼓勵采取畜禽活體進入我市,在我市轄區內進行定點屠宰。
3.嚴禁使用瘦肉精等有害飼料喂養的畜禽進入市場。
4.飼養、屠宰、加工、經銷畜禽及產品的產地應為非疫區。
5.肉品必須在符合以下條件的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屠宰
(1)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立,經地、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
(2)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豬肉衛生標準,牛肉、羊肉、兔肉衛生標準》。
(3)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必須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對生產規范的要求。
(4)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必須具備與其規模相對應的動物檢疫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肉類加工廠(場)必須有嚴格的檢疫、檢驗制度。檢疫、檢驗率為100%。
(6)依法確定的其他條件。
(三)嚴格執行肉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堅決杜絕私屠濫宰、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出廠上市銷售。
檢疫、檢驗合格的畜禽肉品,必須具有明顯的檢疫、檢驗標志和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出具相關證明后方可出廠(場)銷售。
畜禽及其產品運輸應附有《產地檢疫證明》、《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輸工具消毒證明》、當地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及其他有效憑證。
畜禽進入市場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密閉、冷藏、消毒、肉品懸掛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的污染。
肉品市場實行“畜禽檢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質驗訖合格印章(肉品品質驗訖合格標志環)”、“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
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時,由市場質檢人員啟封并備案,衛生監督機構定期監督檢查。
商品流通、農牧(動物檢疫)、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授權,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環境、鮮肉安全質量等實施監督管理。
(四)嚴把肉品入庫、出庫和售前質量關。
各冷庫必須嚴把肉品進庫質量關,堅決處理有問題的肉類產品。嚴禁來自疫區的產品入庫;嚴禁沒有檢驗、檢疫證或與檢驗、檢疫證不相符、檢驗、檢疫證不合格的產品入庫;嚴禁變質、不潔、過期產品出庫;嚴禁肉類產品與水產品及其它不同類別產品混庫存放。
各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和肉品經營戶必須牢固樹立誠信意識,不得將冷凍畜禽肉品解凍后冒充新鮮肉品出售;不得對畜禽或者畜禽產品注水(或其它物質);不得屠宰、銷售、使用病變肉、注水肉。
(五)全面實行肉品經銷登記制度。
批發商、零售商、賓館、酒(飯)店、快餐店、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肉制品加工單位必須經銷、使用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的合格肉品,并建立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肉品進銷貨登記臺帳制度。進貨時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進銷貨臺帳必須注明進銷貨單位及進銷貨單據編號、肉類名稱、數量、進銷貨時間、供應商名稱、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等內容。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嚴格管理制度,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確保貨源渠道合法和質量安全。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監督落實賓館、飯店以及肉品加工使用單位、肉品批發市場、定點屠宰企業建立進銷貨登記臺帳制度。
(六)扶持優勢企業,擴大市場份額。
鼓勵企業建立自己的營銷網絡或通過有一定實力的網絡進行經銷,對我市實行機械化、規模化畜禽生產、養殖的企業給予政策方面的支持,鼓勵各市場與供貨商建立穩定的網絡采購、訂貨和監控系統,實行養殖、屠宰加工企業與批發市場掛鉤,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掛鉤。引導、鼓勵、扶持規范化、集約化、規模化大型企業擴大市場份額。
(七)樹立品牌商品,實施品牌營銷。
開展評比推薦“放心肉經銷店”和“放心肉產品”活動。扶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WTO規則和運用市場機制,建立自產商品的品牌,通過實施品牌戰略擴大生產銷售,引導消費。逐步改變目前主要通過農貿市場進行肉品銷售的方式,建立以定點畜禽屠宰廠(場)、肉類生產集團為龍頭的“放心肉”配送中心,全面實施“放心肉”品牌經營,發展“放心肉”專賣店(點),懸掛**市貿易發展局統一制發的“放心肉店”牌匾,建立我市“放心肉”營銷體系。
市貿易發展局具體負責“放心肉經銷店”和“放心肉產品”的評選活動,制訂《**市“放心肉”經營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嚴格按照此辦法開展“放心肉經銷店”和“放心肉產品評比、推薦活動。
(八)全面監管和全程追訴。
**市各級執法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全過程地管理從養殖到肉品流通的整個市場環節。通過市場準入制度和肉品進銷貨登記臺帳等,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銷售、運輸、生產全過程追訴。
(九)建立檢驗檢測監督體系。
加強對我市肉品市場的檢測力度,保證肉品的質量。建成肉品安全檢驗檢測監督體系,形成以企業自檢、行業(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檢驗檢測監督體系。
(十)實行警示和退出制度。
1.實行警示制度
各類市場的開辦者必須在市場內顯著位置設立警示牌,對場內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經營者進行公示并記錄在案。對市場自檢中發現的問題,市場主辦方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對制售不合格肉品的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除依法處罰外,要將其記錄到“不良行為警示記錄系”。凡不遵守“肉品進銷貨登記臺帳”制度的經營者,“放心肉工程”管理部門對其掛黃牌警告。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2.落實完善退出制度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畜禽屠宰廠(場)在本市的,依法處罰,直至取消定點資格;定點畜禽屠宰廠(場)在外埠的,以本市主管部門名義向當地政府和生產單位致函通報,提請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3.加大對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監管力度,建立嚴格、規范的市場監測抽查制度。
對市場自檢或執法部門檢查中發現的病害肉品,根據有關規定由定點屠宰單位或執法部門送到指定銷納廠(場)銷毀。
對執法部門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病死畜禽產品,按照有關規定送指定單位焚燒處理。
對執法部門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注水肉、病害肉,按規定銷毀處理。
執法部門依法銷毀及依法監督代作銷毀處理的,處理所需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實施步驟
(一)20**年4月至6月,完成本方案的制訂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市放心肉工程實施方案》和《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屠宰和肉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告》。邀請畜禽養殖企業、定點畜禽屠宰企業、經銷企業和新聞媒體召開“放心肉工程”通報會,公布《**市放心肉工程實施方案》、“放心肉經銷店”和“放心肉產品”標準等相關內容。
(二)7月30日前,由各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完成對第一批養殖基地和畜禽屠宰企業的認定工作。引導并落實畜禽養殖基地與定點畜禽屠宰廠(場)、批發零售市場掛鉤制度。
(三)8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放心肉產品”的評選、認定工作。
(四)9月30日前,建立對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的定期檢查和公告制度。
(五)12月30日前,建成全市肉品安全檢驗檢測監督體系。完善肉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完成養殖、屠宰基地的動態管理體系,即每年對養殖、屠宰基地進行定期檢查和重新認定,將不符合標準的養殖、屠宰基地剃除。
12月30日前,確保各超市經銷的生鮮肉品達到有商標品牌和符合質量衛生要求。
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將“放心肉工程”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本方案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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