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火災隱患排查方案

時間:2022-11-06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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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火災隱患排查方案

為進一步鞏固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成果,確保全市火災形勢穩定好轉,根據公安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點

排查整治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單位、經營、住宿、儲存“三合一”建筑和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場所存在的火災隱患,大力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各區(縣)還應結合實際,將影響本轄區火災形勢穩定的突出問題納入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2.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影響安全疏散的,責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及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安裝金屬護欄,影響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責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設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變防火、防煙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責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和輔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

5.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責令立即改正。

6.在人員密集場所周圍搭建違法建筑,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責令限期改正。

7.在人員密集場所安全出口處擅自加裝門斗,減少疏散寬度,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責令限期拆除。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單位火災隱患。

1.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設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

3.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應當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災隱患。

1.在生產、儲存、銷售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建筑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單位立即將住宿人員遷出。

2.在生產、儲存、銷售非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建筑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單位限期在建筑內部進行物理分隔,設置防火墻、安裝防火門,將人員住宿與生產、經營、倉儲部位徹底分隔,防止火災相互蔓延;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備滅火器、逃生軟梯、逃生繩等滅火和自救器材,確保在火災狀況下,居住人員能夠迅速安全撤離。

3.逾期不改正火災隱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既不能根本解決火災隱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在“三合一”建筑從事經營活動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已取得營業執照,經整改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1.嚴格按照《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B588-2005)對消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和現場產品性能檢測等現場檢查,判定消防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2.對通過現場檢查難以確定消防產品質量的,要及時按照有關要求,對現場樣品實施封樣并送相應的消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判定其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3.對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一律沒收非法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擅自降低技術標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減料進行安裝、維修的,一律無條件改正;對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構成火災隱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責令更換為合格的消防產品。

4.發現銷售和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產者的責任。對非法生產假冒消防產品的生產者,一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對持證造假的,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沒收假冒偽劣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上報有關部門撤銷其有關證書,停用認證、認可標志。

(五)排查整治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場所火災隱患。

1.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治安部門應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4號)責令出租方簽訂包含消防安全內容的治安責任保證書,明確出租、承租雙方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責任,加強對出租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依法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2.對出租方將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房屋進行出租的,責令限期整改,無法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造成嚴重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出租方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3.在建筑物地下室設置務工人員集體宿舍的,安全出口應不少于兩個,確保在火災狀況下,居住人員能夠迅速安全撤離。

4.公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建立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用火用電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確保工地和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

三、工作機構

為加強對我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縣)開展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具體負責全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的上傳下達和匯總上報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廖明輝兼任。各區(縣)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在科學周密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的基礎上,按計劃、分步驟,認真負責的組織開展排查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驟

此次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

(一)排查階段(5月18日至5月31日)。

各區(縣)公安、消防部門要在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積極協調安監、監察、教育、建設、文化、衛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廣電等部門,按照行業管理的分工和職責,結合夏季防火工作,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能當場改正的要督促當場改正,對涉及多產權建筑、多部門管理的單位要適時組織聯合檢查。對前期火災隱患普查整治中久拖未改的隱患問題,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逐一填寫《火災隱患普查登記表》,匯總后報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及時納入火災隱患網上追蹤系統。

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履行消防監督職責,重點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隱患的排查整治和對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流通以及使用情況的排查整治,督促單位落實公安部61號令,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對符合《重大火災隱患判定規則》屬于重大火災隱患的,堅決報請轄區政府掛牌督辦。同時,要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加大對各行業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基層單位的工作督導和業務指導,及時收集掌握排查整治工作動態,更新火災隱患網上追蹤系統,編發信息簡報,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公安機關要對派出所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治安綜合管理職能和監督覆蓋面大的優勢,進一步明確、細化派出所消防監管工作的職責和監督范圍。全面發動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承擔起對三級社會單位、社區和鄉鎮農村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圍繞“三合一”、“多合一”場所集中的“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出租屋、個體作坊以及外出務工人員家庭留守的老、幼、病、殘等弱勢群體開展排查摸底,定崗定責、分片包干,全面摸清當地“三合一”、“多合一”場所的底數和消防安全狀況,并逐一登記造冊,跟蹤督促整改,對于隱患問題嚴重或整改難度大的單位,要及時上報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二)核查整治階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區(縣)公安消防機關對各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未整改的火災隱患單位,要按照三級管轄權限組織公安消防部門對列管的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逐一核查,公安派出所對列管的三級單位進行逐一核查,依法責令整改隱患。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書面報請轄區政府依法決定和掛牌督辦;對醫院、養老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要書面報請轄區政府協調解決;對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驗收督查階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區(縣)公安機關要在轄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安監、綜治等部門對本轄區及相關行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和驗收,并將驗收情況于20**年8月20日前書面上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于8月21日—8月30日對各區(縣)開展情況進行驗收,并將考核成績納入安全目標考核內容。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強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切實提高做好火災防控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各區(縣)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要從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這次全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理清思路,明確重點,將此項工作同正在開展的夏季防火工作結合起來,切實將廣大干警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提高火災防控能力建設上來,找準制約本地、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的癥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

(二)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的排查整治社會氛圍。各區(縣)公安機關要積極協調新聞單位,加大對消防安全的宣傳力度,跟蹤報道排查整治進展情況,營造良好的排查整治氛圍。要采取多種形式,教育進入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購物、住宿、餐飲和娛樂的群眾,學習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逃生方法;要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拒不整改的單位及時曝光,督促整改,對典型火災案例進行深層分析,介紹先進的消防安全管理經驗,讓社會單位和廣大市民群眾切實增強預防火災的緊迫感和主動性,自覺的參與到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來。

(三)強化排查整治信息反饋和情況通報。各區(縣)要隨時向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遇到的疑難問題和典型案件處理情況,要將排查整治工作階段性進展及《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情況統計表》分別于5月29日、8月13日前上報。排查整治工作結束后,各區(縣)要認真總結取得的成績和工作中的不足,明確存在的隱患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于20**年8月30日前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全面總結及《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情況統計表》書面上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