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03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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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凡在我縣發生的水旱災害,龍卷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充分發揮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職能作用。

(5)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

2、啟動條件

2.1全縣范圍內發生水旱災害,龍卷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農作物絕收面積5萬畝以上;

因災死亡3人以上;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500人以上;

因災倒塌房屋500間以上;

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損失0.2—0.5億元。

2.2發生5級以上地震,造成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500間以上。

2.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死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4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3.1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縣成立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減災委),負責研究制定縣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

縣減災委主任:主管副縣長。

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局長、縣發改局局長、縣水務局局長、縣商務局局長、縣科技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縣民政局主管副局長。

縣減災委成員: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交通局、縣農業局、縣衛生局、縣科技局、縣廣播電視局、縣武裝部、縣物價局、縣供銷總公司、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縣統計局、縣林業局、縣網通公司、縣糧食局、縣科協等部門負責人。

縣減災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民政局主管副局長(兼)。

3.2縣減災委辦公室(縣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職責

(1)承擔減災和全縣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

(2)協調有關部門聽取受災各鄉、鎮、各部門的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匯報;

(3)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4)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作出災情預警,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鄉鎮通報,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

(5)召開會商會議,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對策;

(6)、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赴災區聯合工作組,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3.3縣減災委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任務

縣民政局、協調抗災救災工作;核查災情,及時上報,統一災情;積極爭取上級救災資金;管理、分配上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縣減災委辦公室(縣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安排重大抗災救災項目,綜合協調鐵路、交通、等單位做好抗災救災物資運輸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掌握、汛情、旱情,組織、協調、指導全縣防汛、抗旱、搶險工作,對主要河流、泄洪區實施調度,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

縣科技局負責安排重大抗災、救災科研項目,組織地震現場地震監視、監測和震情分析會商。

縣商務局負責組織跨設區市的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動用縣儲備商品穩定市場。

縣教育局負責組織災區學校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協調、幫助做好校舍的恢復重建。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的社會治安,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抗災救災資金安排、撥付和監督檢查;協調落實以工代賑資金。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建設局協助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以及幫助、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抗震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運輸和組織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搶修被毀公路。

縣農業局負責組織重大農作物病蟲害、鼠害、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幫助、指導災后農業生產恢復。

縣衛生局負責搶救傷病員;開展疫情和環境衛生監測,對災區可能出現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進行預警;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擴散和蔓延,保證飲水和食品衛生安全。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

縣廣電局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

縣武裝部根據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的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各地進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

縣物價局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管理,必要時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物價穩定。

縣供銷總公司負責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按照調撥命令組織調撥和供應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災區的環境監測。

縣安監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縣統計局協助匯總、分析災情統計數據。

縣林業局負責沙塵暴、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災的監測和防治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縣網通公司負責搶險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災后通信設施搶修工作。

縣糧食局負責救災糧的糧源安排、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科協協調有關學會的抗災救災研究工作。

救災工作按照以上分級負責制,充分整合各部門現有的救災儲備物資和規劃,各鄉、鎮政府每年要根據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預算,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社會動員準備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5、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或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市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在上報市民政局的同時,可直接上報省民政廳。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縣級民政部門及受災的鄉鎮、村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民政部門每天9時前將截至前一天24時的災情報市民政局,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報市民政部門。

6、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縣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科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3)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的花名冊,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7、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發生后,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災救災和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縣設定三個響應等級。由縣政府或縣減災委按照等級予以啟動響應的級別預案。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7.1Ⅰ級響應

7.1.1災害損失情況

(1)全縣范圍內發生水旱災害,龍卷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7.2Ⅱ級響應

7.2.1災害損失情況

(1)全省范圍內發生水旱災害,龍卷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

c、倒塌房屋5000間以上。

(2)發生5級以上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a、死亡5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7.3Ⅲ級響應

7.3.1災害損失情況

(1)全縣范圍內發生水旱災害,龍卷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500間以上。

(2)發生5級以上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a、死亡3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8響應措施

由縣減災委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縣減災委辦公室(縣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立即開展以下工作: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受災鄉鎮和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2)縣民政部門取消休假,實行24小時值班。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縣政府領導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9災后救助

9.1災后救助

(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1月、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將需政府救濟人口等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報市民政局。請求上級救災的補助。

(2)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3)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按要求及時發放到戶。

(4)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10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1)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縣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2)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把上級下撥自然災害災后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3)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4)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5)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6)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后無大疫。

(7)發改委、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金融等部門和單位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11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政府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2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