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代會黨代表任期制方案

時間:2022-10-28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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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代會黨代表任期制方案

為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進一步發揮市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結合本市實際,就實行市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有關事項提出實施辦法如下。

一、代表開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征求意見、通報情況和列席會議。

市黨代表大會召開前,就市委、市紀委報告稿征求本屆和下一屆代表的意見。市委召開全委會、出臺重大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前,可采取適當方式,就有關事項征求代表的意見。征求意見一般應在全體代表中進行,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征求有關代表意見。

按照黨內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向代表通報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及市委常委會年度工作報告、市委常委民主生活會情況等黨內其他重要情況。日常通報可通過簡報、工作通訊等形式進行。重要通報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以會議等形式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和議題內容,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市委全委會,原則上每位代表在任期內至少列席一次市委全委會;也可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市委有關專題會議。

(二)調查研究和提議回復。

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代表就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或邀請代表參與有關調查研究。代表調查研究結束后形成書面材料,由市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代表在調查研究中不直接處理問題。

市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個人或聯名的方式,書面向市委提議;也可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代表提議的內容應屬于市黨代表大會和市委職權范圍。凡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國家明令禁止、不屬于本市工作范圍等的內容,一般不作為需要辦理的提議處理,但應向有關代表說明情況。市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在確認代表提議內容后,應協同市委辦公廳及時明確承辦單位,落實責任人,并加強督辦。承辦單位對代表提議應認真研究辦理,并在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提議,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三)監督評議。

市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時,應訪談有關代表。有關部門開展干部考察、重點工作督查及機關作風監督評議等工作時,應根據需要邀請部分代表參加或聽取其意見。

根據有關規定,可安排有關代表參加對本市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市委、市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市委常委會工作的評議。代表參加評議一般結合年度工作和換屆考核工作進行。

二、代表活動的主要組織形式

(一)代表編組。

每位代表在市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都應編入一個代表組。代表編組要按照便于組織、便于開展活動、便于發揮作用的原則進行。每個代表組由有關區縣黨委或市委有關部委、工作黨委等負責其有關工作。

(二)代表活動。

代表原則上以代表組開展活動為主,有組織地參加市委及所在代表組組織的各項活動,履行職責。除市委統一安排外,各代表組可根據代表的職責和本代表組的實際情況開展適當的活動。一般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以上活動。要不斷探索、創新代表活動的形式和方法,豐富代表活動內容,提高代表活動質量,及時總結、交流代表活動經驗,積極推動代表充分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三、代表履行職責的有關保障

(一)組織機構。

設立市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委組織部,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做好代表聯絡服務等有關工作。

(二)時間和經費保障。

代表參加市委和代表組安排的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給予時間保障。

代表按照市委安排開展工作應有必要的經費保障。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開展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由市委負責給予適當補貼。實行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

(三)委員聯系代表和代表聯系黨員、群眾。

市委委員、市紀委委員應加強與代表聯系,經常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聯系方式從實際出發合理安排,委員可聯系代表組,也可直接聯系代表,原則上每位代表都應有委員聯系。市委常委到基層檢查工作和調查研究,應注意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代表應采取適當方式與基層黨員、群眾加強聯系。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組織代表在黨員服務中心等定期接待基層黨員、群眾。代表應主動與本選舉單位內的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加強聯系,代表所在黨組織和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也可通過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況。有關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基層黨員、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代表了解后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市委反映。

(四)代表履行培訓。

堅持針對性和實效性原則,對代表普遍開展履職能力等相關培訓。代表在一個任期內至少培訓一次。代表培訓納入黨校培訓規劃。

(五)代表履職監督。

代表所在黨組織和所在選舉單位可通過一定方式,了解代表開展工作的情況。代表應向所在黨組織和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群眾報告履職情況,主動聽取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六)尊重和保障代表權利。

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權利。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應予以批評教育。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代表證的使用。

為便于代表開展工作、參加活動,市黨代表大會為代表制發代表證。

代表的任期、權利與職責、資格及其終止和停止、在市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有關職責和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及其他黨內相關規定執行。各區縣黨委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實施辦法,并報市委備案。本市其他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可參照執行。

本實施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