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事件維護方案

時間:2022-10-24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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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事件維護方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領導指揮機構

2.2現場指揮機構

2.3應急處置力量

2.4職責分工

3行動響應

3.1監測與信息處理

3.2分級響應

3.3先期處置

3.4方案啟動

3.5指揮與協調

3.6現場處置

3.7互聯網信息查控

3.8行動結束

4后期處置

4.1調查評估

4.2責任與獎懲

5行動保障

5.1交通保障

5.2經費保障

5.3物資能源保障

5.4通信保障

5.5組織紀律保障

6培訓與演練

6.1培訓

6.2演練

7附則

7.1方案制定

7.2解釋部門

7.3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置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事態失控和惡化,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最大程度地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突發性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方案。

1.3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本市境內發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治安維護行動,或者涉及跨縣(區)級行政區域或需要跨縣(區)級行政區域調動警力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治安維護行動。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把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前,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預防人員傷亡和危害發生;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為搶救人員、輸送物資等處置行動開辟順暢通道,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員傷亡、減輕事件危害。

(2)快速反應。建立健全快速響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且準確的信息,迅速調動人員和裝備開展治安維護行動,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社會負面影響。

(3)分級負責。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機制要求,在事發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當地公安機關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組織治安維護行動。市公安局對事發地公安機關的治安維護行動給予指導、協調和督促落實。

(4)分類管理。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類型、嚴重程度、波及范圍等因素,組織相應的警種和裝備執行治安維護應急行動,確保行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5)聯動處置。在相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與其他參與事件處置行動的單位、部門和搶險救援隊伍有機銜接、溝通協調、整體聯動、高效運轉,確保治安維護行動順利實施。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市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保障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和應急處置力量組成。

2.1領導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根據應急處置中社會治安維護行動需要,市公安局建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行動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和相應市級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組織指揮事發地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維護行動。

2.1.1市指揮部組成。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類型、嚴重程度和治安維護行動需要,市指揮部指揮由市公安局分管領導擔任,市公安局有關業務處室(支隊)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市指揮部根據治安維護保障行動需要,下設綜合協調組、后勤保障組、現場指導組等工作組,由市公安局有關處室(支隊)負責人任組長。市指揮部指揮地點設在市公安局指揮中心。

2.1.2市指揮部職責。

(1)統一指揮、協調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治安維護行動,負責作出決策,下達命令和進行監督。

(2)及時掌握現場情況,根據現場事態的嚴重程度,指揮協調有關警種和裝備趕赴事發地支援治安維護行動。

(3)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事發地指導督促。

(4)及時向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行動進展情況。

(5)研究解決治安維護行動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2.2現場指揮機構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在事發地公安機關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行動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治安維護保障行動。

2.2.1現場指揮部組成。

現場指揮部負責人由事發地縣(區)公安機關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市公安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事發地縣(區)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維護保障行動需要確定。

2.2.2現場指揮部職責。

(1)迅速組織開展治安維護行動先期處置行動。

(2)根據現場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和市公安局的要求,統一指揮現場所有警力實施治安維護行動,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3)保持與市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及時報告行動進展等情況。

(4)提出請求人員、物資、設備支援的建議,落實市指揮部各項指示。

(5)負責對現場治安維護行動的調查評估工作。

2.3應急處置力量

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保障行動的處置力量按照梯隊配置方式組建,確保治安維護應急保障行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2.3.1第一梯隊。

由事發地縣(區)110處警力量組成,根據指揮中心指令,先期抵達事發現場,立即開展現場封控、保護和搶險救援行動,并及時向上級報告現場情況,發出支援請求。

2.3.2第二梯隊。

由事發地縣(區)相關警種力量組成,根據事件類型及處置需要,由現場指揮部調動相關警種力量趕赴現場,視情成立現場處置組、調查取證組、交通管制組、抓捕行動組、消防滅火組、法制宣傳組、處置保障組、臨時機動組等,分別由事發地縣(區)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上述工作組直接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分頭承擔相應的治安維護職責。

2.3.3第三梯隊。

由后續增援力量組成,需要跨縣(區)增援的,由市指揮部統一調配全市特警、消防、武警等系統機動力量,以及攻擊、談判、排爆、情報、偵技、反恐等專家力量。

2.4職責分工

(1)指揮中心:負責接受報警,傳達各級領導的指令,協調有關工作并進行檢查督促;通知有關處室按方案做好處置準備及實施處置工作;布置設卡堵截。

(2)辦公室:收集掌握處置工作情況和有關信息,迅速上報或反饋。

(3)國內安全保衛部門:負責掌握、收集有關情報信息,查找重點人員和可疑分子,獲取相關證據。

(4)治安、特警部門:負責執行處置攻堅、突擊任務和跨區域警力增援;設置警戒封鎖范圍,維護現場秩序,疏散群眾;以公安機關名義擬定和通告;收集掌握現場動態信息,向指揮部請求增援。

(5)刑偵部門:負責打擊現行刑事犯罪活動。

(6)行動技術部門:負責有關取證工作。

(7)交警部門:負責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疏導、交通管制,確保調用警力開進道路的暢通安全。

(8)消防部門:負責撲救火災和參與現場救援,必要時配合實施現場驅散。

(9)通信部門:負責整個行動指揮及現場應急通信保障,確保通信暢通,協調通信資源。

(10)網監部門:負責互聯網信息的控制,及時封堵、刪除和查處有害信息。

(11)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做好現場境外人員管理。

(12)法制部門:負責為指揮部提供法律建議,開具法律文書,審核案件及有關規范性文件和對外法制宣傳。

(13)宣傳部門:負責事件處置過程中錄音、錄像和宣傳報道,統一對外宣傳口徑。

(14)后勤部門:負責處置警力的裝備及生活保障。

(15)邊防部門:負責對沿海邊防轄區和出入境口岸的警戒、保衛,查控有關人員,維護海上治安,參與現場救援。

(16)警衛部門:負責趕赴現場的警衛對象安全。

(17)機場公安:負責機場區域有關人員和設施的監護警戒工作,配合做好應急人員、物資的航空運輸。

(18)武警部隊:負責現場警戒和封鎖;擔負重要目標守護,保護重要領導人安全;根據命令,參與跨區域增援和突擊任務。

(19)其他警種和部門:組織警力備勤,隨時聽從調動。

3行動響應

3.1監測與信息處理

各級公安機關要整合信息監測資源,依托公安網絡和政府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初始信息進行收集和預測,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并通報有關部門。

3.2分級響應

(1)應對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啟動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保障行動方案,本方案視情啟動。

(2)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或者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或需要跨市級行政區域調動警力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治安維護行動,本方案和有關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必須啟動。

3.3先期處置

對于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最初發現的公安機關要及時、主動、有效地采取疏散、搶救人員,設立現場警戒等緊急處置措施,盡可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危害發生。

3.4方案啟動

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啟動時,依據相應市級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本方案隨之啟動,市指揮部成員及有關工作組人員在30分鐘內就位市公安局指揮中心,開始履行相關職責。

3.5指揮與協調

市指揮部根據事件性質和發展態勢,及時指導現場指揮部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當現場警力、裝備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時,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調動后續增援力量參與治安維護。

有關縣(區)公安機關要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配合、組織和實施跨區域警力、裝備的調用。跨區域調動的警力統一接受現場指揮部的指揮。

3.6現場處置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類型和相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統一指揮現場公安警力、武警力量和后續增援力量參與現場封鎖、交通秩序疏導、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重點目標守衛和搶救傷員等行動。

3.7互聯網信息查控

全市公安機關采取技術手段加強監控,及時封堵和刪除互聯網上關于突發公共事件的不正確信息,消除不良影響。

3.8行動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經相應市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市指揮部下達治安維護行動結束命令,現場指揮部負責具體執行。

4后期處置

4.1調查評估

市指揮部牽頭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公安機關治安維護行動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并向市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市政府報告評估結論。

4.2責任與獎懲

對在治安維護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行動不力,造成應急處置行動失誤和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進行懲處。

5行動保障

5.1交通保障

交通、民航、海事、漁政等部門,要采取優先通行、搶修受損交通設施等措施,確保跨區域增援的公安警力和裝備能夠及時、安全地運達目的地。

5.2經費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行動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安排和落實。具體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組織實施。

5.3物資能源保障

市經貿委組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行動所需物資能源的應急供應和保障。具體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組織實施。

5.4通信保障

當公安機關臨時通信手段不足以滿足需要時,由市政府負責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通信保障。

5.5組織紀律保障

(1)參與處置的各警種、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充分發揮整體作戰優勢。

(2)參與處置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決不允許擅離職守或自行其是。

(3)參與處置人員要嚴格依法辦事,文明執勤,做到有理、有利、有節,防止由于處置不當激化矛盾。

(4)參與處置的人員必須根據事件類型,攜帶相應的個人防護、調查取證、非殺傷性、殺傷性等裝備器材,確保處置行動順利進行和人員安全。

6培訓與演練

6.1培訓

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行動的研究,負責對本系統治安維護行動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切實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6.2演練

各級公安機關應根據本級政府要求,協調相關單位,適時組織不同類型的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行動演習。通過演習,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不斷修訂和完善治安維護行動方案,提高應急保障能力。

7附則

7.1方案制定

本方案由市公安局負責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區)依據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參照本方案,制定本縣(區)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行動方案。

7.2解釋部門

本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3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