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突發應急預案
時間:2022-08-25 0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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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地質災害能力,保證突發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境內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以人為本。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對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事件,省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省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
2.1省指揮部
2.1.1省指揮部職責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示精神,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省范圍內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緊急救援;協調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參與地方搶險救災;處理其它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2.2省指揮部辦公室
2.2.1辦公室主要職責
負責全省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匯集、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省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省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省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防治與救災的新聞;起草省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省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指導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的業務工作;承擔省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市、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政府可以參照省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明確相應職責,分別負責較大、一般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級政府應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在完成縣(市、區)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小流域地質災害調查與評價,及時修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省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省國土資源、水利、氣象、地震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全省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地震監測網絡互聯,連接國務院有關部門、省有關部門及市、縣(市、區)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數據信息共享。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3.2.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縣(市、區)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性組織避災疏散。
3.2.3“防災明白卡”發放
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和村(居)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村(居)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明白卡”發到村(居)民手中。
3.2.4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省、市和有關縣(市、區)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要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預警工作,并將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3.3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速報時限要求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不超過4小時)上報同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并可抄報省級相關部門。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較大、一般地質災害后,應在12小時內速報縣(市、區)政府和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并可抄報省級相關部門。
3.3.2速報的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
4地質災害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險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別重大地質災害(Ⅰ級)、重大地質災害(Ⅱ級)、較大地質災害(Ⅲ級)、和一般地質災害(Ⅳ級)四級。
5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5.1特別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響應(I級)
(1)發生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的縣(市、區)、市,以及省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2)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行政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民政、財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2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響應(II級)
(1)發生重大地質災害的縣(市、區)、市,以及省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2)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行政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息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險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3)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民政、財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3較大地質災害應急響應(Ⅲ級)
(1)發生較大地質災害縣(市、區)、市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2)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行政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3)較大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在本市政府的領導下,由本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4一般地質災害應急響應(IV級)
(1)發生一般地質災害的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行政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2)一般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在本縣(市、區)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3)必要時,災害發生地的市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縣(市、區)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5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當地縣(市、區)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6部門職責
6.1緊急搶險救災
省軍區、省武警總隊負責組織指揮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安全監管局、省電力公司、消防、省旅游局、省教育廳、省農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緊急搶險救災工作。
6.2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并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省水利、地震、氣象、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災情監測預報與處置。
6.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省衛生、農業、發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
6.4治安、交通和通訊
省公安廳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省交通廳、杭州鐵路辦事處、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和通訊保障工作。
6.5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廳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做好避險和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群眾的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經貿委、**保監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6.6信息報送和處理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范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實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省指揮部;及時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6.7應急資金保障
省發改委負責重大救災和應急治理項目計劃的協調安排,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資金。
省財政廳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安排省級突發地質災害救災應急資金預算,審查救災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負責救災應急款撥付并對其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7應急保障
7.1應急隊伍、資金、物質、裝備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經費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緊急處置總體經費。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地方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訊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供應;要加強救災裝備建設,配備專用越野車輛、無線通訊設備、信息傳輸工具、應急用品、搶險救災裝備等。
7.2通信與信息傳遞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社區、行政村要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并確保通訊暢通、有效。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現代通信手段,建立覆蓋全省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7.3應急技術保障
7.3.1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由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7.4宣傳與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
省新聞辦負責指導和參與地質災害的信息,具體按照《**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進行。
7.6監督檢查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各級政府應制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實施意見并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加強監督檢查。
8預案管理與更新
8.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市、縣(市、區)的應急預案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明確責任,突出第一時間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9責任與獎懲
9.1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9.2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0附則
10.1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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