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28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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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對社會產生的危害和影響,指導和規范我省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防治,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編制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處置本省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特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的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適用本預案。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訂預案。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3.1應急指揮機構
3.1.1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省衛生廳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建議。
3.1.2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市、縣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成,負責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2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省衛生廳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中心),負責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工作。
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
3.3專家咨詢委員會職責
省衛生廳組建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各設區市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3.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報告與
4.1監測
全省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衛生專業機構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并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4.2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研究、分析,對監測信息進行確認,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
4.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部、省衛生廳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與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了解詳細情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報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態發展。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擴大趨勢,或出現無法控制時,應迅速向上級人民政府請示擴大應急。對在學校、全國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5.2應急響應措施
5.2.l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有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的,由省衛生廳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封鎖疫區可能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囡,涉及2個以上設區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控制范圍;在本設區市范圍內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5)開展群防群治:組織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配合衛生部門和其它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6)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7)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8)新聞報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加強市場監管,嚴防、嚴查、嚴堵病死畜禽和霉變商品流入市場銷售,確保食品消費安全。
5.2.2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信息與通報:省衛生廳按規定及時向社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4)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5)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5.2.3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病控制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5.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省、設區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開展衛生消毒的技術指導,組織實施疫點消毒工作。
(3)實驗室檢測: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的標本,分送各設區市、省和國家應急處理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5.2.5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2.6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制機構
(1)做好職業病與化學中毒等現場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
(2)專業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測定事故危害區域、毒物品種、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3)實施中毒病人救治,對醫療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4)協助、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洗消。
5.2.7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組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5.2.8非事件發生地區應急響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當地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7)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和調度,支援事發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響應
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實施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實施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省直相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組織力量,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
5.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I級、Ⅱ級應急響應終止,由省衛生廳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審批。批準后,由省衛生廳向衛生部報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要求執行。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終止,分別由設區市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審批。批準后,由衛生行政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6善后處理
6.1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6.2保持
應急響應終止后,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鞏固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果,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6.3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追認表彰。
全社會應當尊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有關人員;對因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而導致其本人和親屬的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受到影響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6.4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5撫恤和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6征用物資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備等,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按規定給予補償。
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保障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的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大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開展。
7.1技術保障
7.1.1信息系統
省衛生廳建立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平臺,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覆蓋全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高效、快速、通暢、安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體系,實現省、市、縣(區)、鄉鎮(社區)信息報告聯網和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時報告速度、組織指揮能力、應急處理效率和科學防治水平。
7.1.2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
7.1.3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有計劃的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準備、協調、處置等能力。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7.2物資與經費保障
7.2.1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經貿、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商經貿和財政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7.2.2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發展與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制定和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項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培訓演練、物資儲備、宣傳教育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7.3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急機構、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因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購置設備的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統籌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門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要及時對事件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綠色通道”。
7.4法律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7.5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8預案管理
8.1應急預案制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2應急預案修訂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訂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8.3監督檢查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落實情況。
9附則
9.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職業中毒是指由于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9.2預案實施時間: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