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28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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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總則

l.1編制目的

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運轉有序、反應迅速、處置有力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體系,指導和規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確保我省畜牧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l.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l.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1.4.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4.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并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群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l.1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

省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動植物疫情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省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擔任指揮長,成員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作出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重大決策。

指揮部下設畜牧辦公室,掛靠省農業廳。其職責是負責按照指揮部要求,制定具體防控政策,部署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2.l.2市、縣兩級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市、縣兩級重大動植物疫情防治指揮部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擔任指揮長。市、縣兩級指揮部統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做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日常管理機構

省農業廳負責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3專家組

省農業廳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市、縣兩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技術小組。

2.2.4應急處理機構

2.4.1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2.4.2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全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省農業廳和市、縣兩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3.2預警

各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b.畜牧獸醫相關科研院校;

c.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d.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e.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g.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3.3.2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3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上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農業廳和農業部報告。省農業廳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的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確診,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確診結果應立即報農業部和省農業廳。

3.3.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癥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等。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的縣級、設區市及其有關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情況通報后,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響應

4.2.1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響應

(1)疫區縣的應急響應

疫情經初步認定后,疫區所在地縣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預案,所在地指揮部立即投入運轉,通報情況,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疫區所在地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隨時掌握疫情態勢及有關情況,并上報設區市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農業廳。

(2)設區市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應急響應

協調和指導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分析疫情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部署做好疫情監測與預防工作,組織有關專家赴現場,指導、協助疫情的調查和處理。及時向未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縣(市、區)通報疫情。屬于人畜共患病的,應通報同級衛生部門。

(3)省農業廳的應急響應

根據疫區所在地縣級指揮部的請求,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赴現場,協助疫情調查和監督指導疫情的處理工作。必要時,向省政府申請調撥應急資金和儲備物資。

4.2.2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響應

(1)設區市的應急響應

確認為較大突發動物疫情時,設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設區市指揮部立即投入運轉,采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

設區市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隨時掌握疫情態勢和工作進展情況,并及時上報省農業廳。

疫情發生后,疫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疫情撲滅控制工作,并按設區市指揮部的要求,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2)省農業廳的應急響應

在協調指導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的同時,分析疫情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報省人民政府。

根據疫情和撲疫工作進展,以及疫區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的申請,做好有關工作。

及時向未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縣(市、區)通報疫情;屬于人畜共患病的,應通報省衛生廳。

4.2.3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響應

經省農業廳認定為重大動物疫情時,省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省指揮部立即投入運轉,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省農業廳及時掌握疫情態勢,及時向農業部上報有關疫情控制、撲滅的進展情況。必要時,重新劃定疫區、受威脅區。以及向農業部申請調撥應急資金和儲備物資。

疫區所在地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疫情撲滅控制工作,并按省指揮部的要求,落實各項疫情控制應急措施。

4.2.4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的應急響應

在國家啟動應急預案后,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全國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落實各項疫情控制撲滅應急措施。

4.2.5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動物疫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的報告制度。

(4)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決定,開展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4.3.1終止條件

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4.3.2終止程序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序報批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省農業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序報批宣布,并向農業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設區市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序報批宣布,并向省農業廳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縣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序報批宣布,并向省農業廳和設區市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上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應急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級以上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待遇。

5.2應急隊伍保障

5.2.1應急隊伍的組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5.2.2應急隊伍的管理與培訓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機構要建立應急處理預備隊伍資料庫,并及時充實調整。

各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5.2.3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有計劃地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5.3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5.4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5.5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5.6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作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確保參與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

各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5.8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負責動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逐步加強無規定疫病區項目建設和動物防疫體系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縣、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在全省設立國家級或省級動物疫情監測站(點)。

5.9法律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5.10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6善后處理

6.1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6.2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6.3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4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

6.5撫恤和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6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6.7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省農業廳根據本預案,制定各種不同重大動物疫病應急工作方案和技術措施,并根據形勢發展要求,及時進行修訂。

省直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凈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飼養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農業廳牽頭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具體工作方案,要定期進行評審,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各市、縣(區)及各有關部門制定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省農業廳備案。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1年6月14日印發的《福建省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應急預案》(閩政辦[2001]108號同時廢止;省政府2004年2月8日印發的《福建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閩政[2004]5號)中有與本預案不符的,按本預案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