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人事管理若干意見

時間:2022-07-31 07: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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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人事管理若干意見

為建立適應開發區建設發展需要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借鑒其他縣、區做法,結合我縣實際,現就經濟開發區人事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圍繞加快推進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競爭激勵機制,逐步建立符合開發區發展需要,能夠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充滿生機活力的干部人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機構、崗位設置

開發區負責擬訂各內設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及中層干部職數方案,報縣編委核定。按照“因事設崗”的原則,合理設置崗位,明確不同崗位的職責、權利和任職條件,競聘上崗,按崗聘人。

三、管理原則和方式

貫徹落實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堅持公正、公開、競爭、擇優原則,打破單位和人員身份界限,全面推行全員聘用制度,實行崗位管理,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

(一)領導班子成員的管理

領導班子成員由縣委任命。領導干部經任命后,明確崗位職責,由開發區主要負責人與班子成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崗位職責,其人員編制、身份、原檔案工資在開發區工作期間保留不變。

(二)現有工作人員的管理

現有在編的一般工作人員按照所設崗位,實行差額制雙向選擇競聘上崗,其中副科級中層干部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部備案。競聘上崗后與開發區主要負責人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崗位職責,編制、身份、檔案工資在開發區期間保留不變。開發區所有工作人員不受個人身份限制,均可參與現有中層及以下崗位聘用、任職。聘期結束后所任職務自行免除,經考核合格者可以續聘,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到齡退休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進工作人員的管理

新進人員按有關規定一律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總數控制,不辦理入編手續,實行人事,人事檔案交由縣人社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保管,享受在編同崗位人員同等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國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四)派駐單位人員管理

加強對縣有關部門派駐開發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考核。縣有關部門派駐開發區工作人員的日常考核由開發區負責,涉及干部的任免,主管部門應事先征求開發區黨委意見。

上述人員除縣委任命的班子成員外,均按照設定的崗位競聘上崗,按崗聘用,聘期兩年,首聘、續聘以及解聘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備案,解聘由開發區負責。

縣開發區現職人員在競爭上崗時落聘的實行待崗3個月學習培訓,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待崗期滿仍未被聘用的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委組織部或人社局將其調離,直接安排到其他單位或社區的臨時性崗位工作。在臨時性崗位工作仍不能勝任的予以辭退(辭聘),辭退(辭聘)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考核與獎懲

1、開發區成立專門的考核領導組,根據縣布置的目標任務制定績效考評辦法,組織考評。

2、考核內容主要為縣對開發區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部門職能職責履行情況、階段性重點工作和領導交辦的重要任務等。

3、考核應突出工作實績,量化考核內容,采取組織考核、領導評議和職工互評的方式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優秀占30%,基本稱職以下占10%。

4、考核結果將作為薪酬分配、職務升降、崗位調整、獎懲以及聘用合同的續訂、解除的重要依據。當年考評為優秀等次的,其崗位工資上浮一個檔次;同職級序列位于前二位的列為晉升的后備對象。凡當年考核不稱職的,試用一年,試用期間只發基本工資,連續兩年不稱職的給予解聘;凡當年考核為基本稱職的,對其現行崗位工資下調一個檔次,連續兩年考評仍為基本稱職的,試用一年,試用期間發放本人的基本工資。

五、保障制度

1、開發區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等三部分構成,按崗定責、按責定薪、按績付酬。引進緊缺專業人才工資待遇由開發區另定。各類性質財政供給人員的原工資標準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調整,記入個人檔案。

2、基本工資按本人應發職務、級別工資或崗位、薪級工資確定,按月發放。

3、崗位工資隨崗位變動而調整,崗位級差為200元,具體由開發區確定,按月發放。

4、績效工資分為固定績效工資和浮動績效工資,其中固定績效工資占60%,浮動績效工資占40%,年終考核后一次性發放。

固定績效工資根據崗位類別制定相應的崗位系數,體現不同類別崗位責任和不同崗位責任完成情況的差異。浮動績效工資與部門、職工考核期內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及綜合考核結果掛鉤,體現獎勤罰懶、鼓勵先進的作用,具體由開發區確定。

績效工資總量暫按人均每年略高于全縣平均績效工資水平核定,并與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其中財政收入、招商引資到位資金占80%,其它目標任務占20%。全面完成任務,按財政收入、招商引資到位資金額完成比例上浮績效工資,超20%以內的上浮10%,超20%以上至50%的上浮50%,超50%以上的上浮100%。未完成任務,按前兩項任務所欠比例降低績效工資總量。

5、住房公積金按我縣有關規定執行。

6、縣委、縣政府目標考核及其他單項考評的獎勵,按有關規定發放到人。

7、開發區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縣委、縣政府(組織部、人社局)備案。

本意見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