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交易規范指導意見

時間:2022-07-19 06: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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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交易規范指導意見

為規范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推進法治、廉潔、高效、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

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建設富裕、和諧、幸福”的總體要求,按照“特色,全國一流”的目標和“統一平臺、管辦分離,整合流程、資源共享,分類交易、全程監督”的思

路,整合分散的建設工程交易、政府采購、土地交易及產權交易等專業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交易流程,嚴格市場監管,提供高效服務,方便市場主體,加快形成全市統一、有

序、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誠信體系和市場秩序。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確保各項交易和管理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杜絕暗箱操作,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參與各方利益,促進公平有

序競爭;堅持統一、高效和方便市場主體的原則,各項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進場,規范高效運作,真正實現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務、一個場所辦結的目標;堅持監管和操作分離的原則,部門依法

監管,中心規范操作,凈化市場環境,打造陽光平臺。

二、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以及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交易過程監督和交易中心內部管理,具體負責統籌管理

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協調督促各類應進事項進場交易;整合交易流程,建設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察系統,強化交易全過程的監控;制定統一的管理服務規范,對進場各交易環節進行服務質量考評,

督促各專業交易不斷提高服務標準和質量;匯總交易情況,調度通報工作進展,協助各部門開展監管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設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的各項具體服務及現場秩序管理,交易信息、中標公告,安排開評標時間、場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網絡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交易大廳、開評

標場所秩序等。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能,對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行政監管。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對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

活動中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三、明確統一進場交易事項

先期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產權交易所的交易職能和相關人員進駐交易中心,藥品采購在有交易事項時入場交易。待交易中心運行機制理順后,除國家法律法規

有特殊規定的交易事項外,全市范圍內下列交易事項,全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對應進未進項目的交易結果不予認可。

(一)涉及國有資金或外國政府資金的必須依法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包括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園林、信息、裝飾裝修、消防、人防、供水、供氣、供熱、管線鋪設等領域)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采購,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活動。具體標準為: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

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3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不含民間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三)工業(含倉儲)、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探礦、采礦、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經營權、知識產權轉讓。

(五)特種行業的經營權,城市道路經營權,法院判決物拍賣、罰沒物拍賣,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

(六)藥品集中采購,工程咨詢、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七)社會單位委托的事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八)農業綜合開發、科技創新、高新技術產業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采用BT、BOT等融資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

(九)其他需要進場交易的事項。

四、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流程

整合共性交易流程,優化流程設計,形成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一)統一交易受理登記。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各類

交易項目,經統一受理登記后,按項目類別分轉建筑工程交易、政府采購、產權交易、土地交易等部門業務窗口辦理。

(二)統一信息咨詢。對需要的信息,除通過各專業交易已有渠道外,同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指定媒體統一,并接受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的咨詢。

(三)統一時間場所安排。各專業交易平臺提前將有關交易事項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視交易情況對開評標時間、場所進行安排協調。

(四)統一專家中介選取。積極爭取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支持,利用省、專家庫資源,由各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專家聘任、監督、考評、培訓及處置有關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使用。逐步整合

現有分散的專家庫,形成全市統一的專家庫,實行專家資源共享和動態統一管理。

建立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供應商(投標人)信息庫、項目單位(采購人)信息庫、產品信息庫及機構、見證機構、中介機構信息庫等基礎信息庫。各行業監管部門對供應商(投標人)、機構、

見證機構、中介機構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完善從業信譽檔案及信用評價機制,定期出具專門評價報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評價報告,統一對供應商(投標人)及機構、見證機構、中介

機構進行選擇取舍,逐步形成全市高效聯動的誠信監督和運行體系。

(五)統一發放中標(成交)通知。交易活動中標、成交后,

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有關專業中心確認,中標、成交通知書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制發,并在規定時限內組織有關當事人簽訂交易合同。

(六)統一費用收取退付。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收費和保證金在專設收費窗口統一收取和退付。

(七)統一交易資料保存。交易活動結束后,招標人(采購人)或機構應在現場將交易活動過程產生的全部資料復制,并簽字確認,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存備案。

(八)統一電子監察監控。結合電子政務和科技防腐,構建優化交易流程,建設公共資源平臺應用系統,在受理登記、信息、招標開標、專家(中介)選取、評標中標(成交)的全過程實施電子監

察和智能控制,完善制約機制,推進網上交易,實現“物理交易大廳”與“網上虛擬大廳”的有機融合。

五、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組織領導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增強責任意識,按照市委、市政府統一決策

部署,各負其責,通力協作,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安排,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各鄉鎮(街道)可參照本意見,進一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

(二)完善配套制度。市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實際,盡快制定相關實施辦法、監管細則等配套工作制度,提高進駐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拒腐防變能力。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從有關部門

抽調骨干力量推進交易管理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不斷優化交易流程,完善細節,積極查找風險隱患點,最大限度地壓縮權力尋租空間。市監察機關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監察室,加強對公

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專項監督,維護交易過程的合法性和結果的公正性。

(三)加強責任追究。已明確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平臺的交易項目一律不得在場外交易;凡是應進未進市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平臺交易的項目,沒有市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平臺出具的相關憑證,市領導

一律不予簽字,市財政一律不予撥付資金,項目的一切交易不予認可,違者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將其納入項目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對交易過程中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要

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