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管理安排意見

時間:2022-07-18 0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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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管理安排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加快全區現代都市農業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國土、農業、畜牧獸醫局《關于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魯國土資字〔2010〕1280號文件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對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區堅定不移地實施都市現代農業五年規劃,不斷深化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大力發展以設施為主的高效特色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大幅提高,農業生產、生活、生態三大功能得到顯著拓展,農民收入大幅增加。特別是今年區委、區政府出臺《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施方案》以來,我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程加快,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發展規模化設施農業的積極性不斷提高,設施農業面積持續增加。在新的發展形勢下,加強和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對于保障設施農業發展用地需求,拓展都市現代農業發展空間,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步伐,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和豐富市民文化生活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同時,也為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以確保我區現代農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

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塑料)連棟溫室、鋼筋水泥磚石結構(或竹木結構、早強水泥結構、鋼竹混合結構)日光溫室、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陽棚)、環境安全型食用菌房及進排水渠、配電室、機井管理房用地;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運動場地)、畜禽有機物處置、擠奶廳、青貯池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水產大棚溫室、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所需的連棟溫室、日光溫室及基質處理車間、填盤裝缽車間、播種車間和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及辦公室、餐廳、廚房、宿舍、廁所等生活設施用地;畜牧養殖小區主要包括防疫室、消毒室、病死畜禽隔離室、飼料加工及辦公生活用房。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包括干草棚、精飼料庫)、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用地。

三、區分用地情況,嚴格實行分類管理

(一)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

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主體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并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主體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農用地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按照省有關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根據農業有關標準和我區設施農業發展類型和特點,本著從嚴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占用與破壞的原則,對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按以下標準執行:

設施農用地項目用地最低面積標準為350畝,其中,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比照《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確定的養殖規模,結合不同畜種用地參考指標合理確定。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三)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在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因設施農業項目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并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四)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不在林地規劃范圍內的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用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四、嚴格程序,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核

農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主體向街鎮提出申請,街鎮以正式文件申報,并抄送國土、農業或畜牧部門,區政府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進行研究和審批。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

(一)經營主體申請。設施農業經營主體要以農業龍頭企業或合作社為主。經營主體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應明確區分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并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主體需持以下材料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1、經營主體申請;

2、設施建設方案(附設施建設平面設計圖);

3、用地協議;

4、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附經營主體復耕協議書;

5、附屬設施涉及占用耕地的,附補充耕地協議書;

6、涉及占用林地的,附《占用林地許可證》;

7、所在街(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

8、標注設施農用地規模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9、附屬設施項目勘測定界圖;

10、設施農業項目平面布置圖;

11、標注附屬設施占補平衡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二)審核。申報材料經街鎮初審合格后,報區農業或畜牧、國土資源部門審核。

(三)批準。經農業或畜牧、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合格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報區政府批準。

五、加強組織領導與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設施農用地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吳承丙同志任組長,袁長奎同志、王長元同志為副組長,區國土、農業、畜牧、執法等部門及各街鎮主任(鎮長)為成員的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督導檢查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土資源分局。各街鎮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將業務精干、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充實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做好街鎮設施農用地審核工作,確保設施用地審核工作扎實開展,為順利實施設施農用地管理打好基礎。

(二)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經營主體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經營主體設施農用地經營行為的執法監管,農業部門要切實加強經營主體農業經營能力和土地流轉合同履行情況的審查。

(三)建立設施農用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區國土資源、農業、畜牧部門和各街鎮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農業、畜牧部門加強對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后的跟蹤監管,督促指導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工作;街鎮負責監督經營主體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

(四)設施農用地使用納入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范圍。區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對設施農用地開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在開展衛片執法檢查自查中,對設施農用地的利用進行合規性核實,不符合規定的,計入違法用地予以糾正和查處。

(五)嚴肅查處設施農用地中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區國土資源部門在設施農用地跟蹤監管、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嚴格按照《市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土地執法監督監察工作實施意見》進行查處。

對于未經審核同意的設施農用地,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規定的,要恢復土地原狀;符合規定的,處理到位后確需用地的,按規定完善用地手續。

對于已經審核同意的設施農用地,擅自改變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的,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的,或擅自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設施性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的,應予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和整改;對于逾期未糾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恢復土地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