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土地執法監督監察意見

時間:2022-07-18 11: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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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土地執法監督監察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有效防范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違法違紀行為發生,確保本年度違法占用耕地面積控制在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15%以內。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現將我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規范土地執法監督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按照上級統一部署,我區深入開展了國土資源部衛片執法檢查、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和土地執法百日行動,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嚴肅追究違法責任人的責任,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個別鎮還存在“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甚至占用基本農田搞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土地執法監管的形勢依然嚴峻。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引發大量的土地信訪,影響到我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同時也造成了執法成本的增加和社會財富的浪費。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各鎮辦和全區各部門要認清當前面臨的形勢,認真學習和貫徹上級文件指示精神,提高對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認識,把查處違法違規案件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有關部門和各鎮政府要成立相關的工作機構,層層落實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強化政府責任,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

要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我國國情和保護耕地的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進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土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批土地,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禁止非法壓低地價進行招商工作,違反規定出讓土地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后,全區要建立健全區、鎮(街道)、村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絡。各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濟國土資字〔2011〕214號)明確的職責,在職責范圍內充分發揮工作的主動性,認真履行土地執法監察職責,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違法行為,堅決杜絕失職、瀆職的行為發生。

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全區土地管理和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公安、監察、審計、環保、稅務、建委、行政執法局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區政府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定期會議制度,聽取國土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要進一步強化鎮村保護國土資源的責任,《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各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堅決督促和支持監察機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懲治和遏制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各鎮政府土地執法監察主要職責是,組織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土地違法行為,組織對村(居)違法占地建筑的強制拆除等工作。要全面實行村級土地管理責任制,建立村級土管員、基本農田管護員、信訪信息員、土地監督員“四位一體”的管理機制,進一步深化完善村級土地管理責任制。

嚴格實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問責制”。對于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不安排、不研究、不部署的,對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以及違法批地的,對于國土資源違法違規問題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失職瀆職追究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三、進一步明確土地執法監察內容,加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

當前要著重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有下列行為者將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

(一)未經有權批準機關批準,占用土地行為;

(二)以“以租代征”方式轉讓集體土地行為;

(三)拖欠征地補償費行為;

(四)私自占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行為;

(五)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行為;

(六)占用耕地進行磚、瓦窯場建設,開礦采石行為;

(七)村民私自建住宅行為。

如發生以上違法違規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法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立案查處:

1、進行現場制止違法行為;

2、對其違法行為制止無效,違法單位或個人不聽勸阻,繼續進行施工建設要依法下達《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

3、及時上報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對違法用地現場進行勘測、立案調查、詢問當事人、現場拍照、錄像取證、索取卷宗相關資料,整理違法用地卷宗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批后將違法用地卷宗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文書。

5、對于違反產業政策,占用耕地,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違法用地現場,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應積極配合鎮政府依法給予強制拆除,并督促檢查土地復耕、恢復土地原貌。

四、強化措施,防止發生新的違法用地行為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監管工作,使我區國土資源管理更加規范有序,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防止新的違法用地行為發生,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察制度:

(一)動態巡查制度

各鎮政府要完善鎮村兩級土地巡查制度,做到職責明確,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明確分工,分片包干,責任到人。鎮村要建立檢查巡查檔案、公開舉報聯絡電話,認真作好檢查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溝通,能現場查處制止的堅決查處制止,不留后患。

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負責我區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堅持每周三次動態巡查,各國土資源所要做到每日巡查,并認真進行巡查登記,建立動態巡查臺帳。做到巡查監管關口前移,發現得早、處理得了,力爭把違法案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案件處理及報告制度

各鎮政府對轄區內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查明違法違規情況,鎮政府要在五日之內處理到位,該拆除的一定拆除,該復耕的堅決復耕,力爭將問題解決在基層,并將查明處理情況函告區國土資源分局。確實因困難無法拆除的要及時與區國土資源分局聯系,由區國土資源分局積極配合鎮政府依法強制拆除,必要時,由區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強制拆除。鎮政府既不處理又不報告要追究鎮政府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負責在本轄區的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各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發現違法用地行為時,要在兩天之內書面報告給鎮政府和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接到報告后,要報告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并依法及時查處,督導鎮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各區域的違法用地如巡查發現不及時,對責任人進行追究,上一級國土資源執法部門在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下一級未發現同一違法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聯合辦案制度

要建立由區政府牽頭,公安、監察、發展改革、國土、建委、環保、房管、電力、工商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并確定專人作為聯絡員,做到信息共享,責任共擔,構建共同責任機制。在查處違法用地案件及強制拆除違法用地現場工作中,采取部門聯動的辦案機制,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形成合力,重拳出擊,對典型案件公開查處曝光,切實起到查處一宗、震懾一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和執法效果。

(四)土地違法綜合防控制度

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制止、限期整改,由國土部門向相關單位或個人下發整改通知書。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區國土資源分局函告相關部門,各有關部門立即停止辦理違法違規用地單位或個人的相關審批手續、行政許可等事項。對未獲取用地批準的項目,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公安部門不得批供民爆物品,發展改革部門不得立項或核準備案,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房產手續,供電、供水部門不得供電、供水,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

五、嚴格責任追究,確保土地執法監督監察工作落到實處

區政府對土地管理工作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濟國土資字〔2011〕214號)的規定,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給予下列形式的處理:

(一)對區國土資源分局及國土資源管理所責任人員的追究

1、區國土資源分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負總責,是防范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第一責任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區域監管責任人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執法監察人員對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具體負責,是防范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直接責任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1)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2)在執法過程中,因調查取證不細、認定事實不準、適用法律不當、違反辦案程序等原因,導致錯案發生或者訴訟敗訴的;

(3)對上級機關或者領導交辦的案件,逾期不辦理又不說明情況,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4)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建議給予行政處罰而不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建議追究違法責任人黨紀政紀或刑事責任而未依法依紀建議提出處理意見并移送的;

(二)對鎮政府責任人員的追究

1、各鎮政府對轄區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具體辦理的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2、相關責任人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行為;

(2)以“以租代征”方式轉讓集體土地行為;

(3)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

(4)未批先用土地行為;

(5)非法出讓土地行為;

(6)非法出租土地行為;

(7)對土地違法行為不制止、查處不力,達不到整改要求的;

(8)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三)對村級責任人員的追究

1.各村民委員會負責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禁村級組織擅自占用農用地“以租代征”;以村級組織與外來投資者合作經營的名義占用農用地,提供項目用地;違法利用農用地開發、銷售商品住宅等行為。各村委會主任是本村是第一責任人,具體辦理的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2、相關責任人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批準占用土地行為;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3)占用基本農田搞建設的;

(4)沒有按照審批標準亂批宅基地的;

(5)對土地違法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的,不按要求整改到位,不配合區鎮強制拆除的。

本規定自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凡之前我區出臺的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