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間開發工作意見
時間:2022-05-02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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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加強管理,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增強城市整體防護能力,優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承載能力。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規劃編制。加強城市地質環境和地下資源的調查評價,努力提高規劃的科學性,與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等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在“十二五”期間完成城市地下空間的專項規劃編制。
(二)加強權屬管理。在編制規劃時,規劃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劃要求,明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范圍、總體布局、建設用地性質、用途、開發強度、起止深度和層次要求。地下(包括山體)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由國土部門依法劃撥、批準使用或出讓。相關審批文件明確地下連同地表土地使用權開發使用、共同建設的,應將地下空間連同地表作為一個整體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進行土地登記發證;經依法審批單獨以地下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單獨批準供地,并根據用地性質核準使用年限,單獨辦理地下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劃撥用地規定的,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經營性用地和除符合劃撥、批準使用條件外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拍掛等有償使用方式(含租賃)取得。國土部門和房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構)筑物權屬登記,頒發相應權證,并在產權證中注明“地下空間”和用途;屬于人防工程的應注明“人防工程”,并記載其平時用途。對獨立開發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上述原則予以確權,由國土部門和房管部門頒發相關權證;對依法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國家有關法律明確其所有權歸屬后再行確權。
(三)規范建設管理。對結合地面建筑進行的地下工程建設,應隨地面建筑一并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對獨立開發的地下交通干道、商業倉儲設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車等其他所有地下工程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其中人防工程及兼顧人防要求的項目,其設計必須報經人防部門審查批準,未經人防部門審批,規劃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兼顧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有人防部門參加。
(四)做好安全監管。嚴格把好地下工程施工企業資質關,督促施工企業嚴格遵守安全施工規范。加強城市地下空間使用的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城市地下空間使用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做好城市地下工程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更新。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和人防工程應按照消防規范和標準綜合考慮平面布置、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給水、防排煙、消防電氣和滅火救援等需要。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儲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必須符合危險品管理相關規定。
(五)構建信息平臺。加快地下管線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檔案信息平臺,完善城市地下空間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三、具體項目管理
(一)對符合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或具備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條件的地塊,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應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范圍、用地性質、用途、開發強度、起止深度等指標。涉及地下空間利用的,國土部門應將地下空間連同地面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整體估價(如單獨使用地下空間的,進行單獨估價),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情況,竣工驗收后在房產證、土地證中進行登記。
(二)未經審批已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且已經規劃行政處罰并竣工驗收,在房產證中進行了登記的,房產證保留原有登記。如未交繳地下空間使用權費用的,土地證中對地下空間使用情況不予登記,待結合地上土地使用權補交相應的地下空間使用權費用后再予登記。
(三)未經審批已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但尚未進行竣工驗收的,按原程序進行規劃行政處罰后,予以竣工驗收。如未交繳地下空間使用權費用的,房產證、土地證中對地下空間使用情況不予登記,待結合地上土地使用權補交相應的地下空間使用權費用后再予登記。
(四)本意見出臺后,尚未開發建設地下空間的,一律需經審批后才能開工建設。
1.土地出讓(劃撥、批準使用)前,規劃設計條件中已明確可利用地下空間的,按規劃實施。
2.土地出讓(劃撥、批準使用)前,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不允許利用地下空間的,一律不予審批。
3.土地出讓(劃撥、批準使用)前(公開出讓的除外),規劃設計條件中未明確可利用地下空間但有條件可以建設的,按以下程序審批:建設單位(個人)以幢為單位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中應附相應資質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地質、結構安全等技術文件,四鄰協議等),經審查后,進行批前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規劃局向國土資源局出工作聯系單,在結合地上土地使用權交繳地下空間使用權費用后給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⒐を炇蘸螅凑{整后的規劃設計條件,在土地證、房產證中登記地下空間使用情況。
4.主體工程已審批但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求增加地下空間建設的,按上述1-3項辦理。
四、其他
一、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國防、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管線鋪設等地下空間利用的,從其規定。
二、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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