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意見

時間:2022-12-28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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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意見

一、實施居住證制度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政策留人、制度管人”的要求,建立居住證制度,加強流動人口分類服務管理,為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維護社會穩定打下堅實基礎,為推動*經濟社會建設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二、實施居住證制度的重大意義

(一)實施居住證制度,出臺與之相配套的政策體系,可以為有效穩定外來勞動力、吸引和集聚更多的優質勞動力資源創造良好的政策和體制環境。

(二)實施居住證制度,有利于整合各類資源,提供優質服務,加強有效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實施居住證制度,能基本解決流動人口最迫切需要的就學、住房、就醫等問題,也是政府執政為民、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具體實踐。

三、居住證類型和申領條件

居住證分為《*省臨時居住證》和《*省居住證》兩類。

(一)*省臨時居住證:年滿16周歲、擬在本市區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區戶籍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公安機關應當發給《*省臨時居住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以不發證:

1、未滿十六周歲的;

2、擬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3、按照《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的。

(二)*省居住證:流動人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領《*省居住證》:

1、持有《*省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穩定工作;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在本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的;

6、無違法生育子女行為;

7、無違法犯罪記錄。

榮獲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或當選為居住地各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或經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屬于投資創業或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可以直接申領《*省居住證》。

四、居住證政策待遇

(一)持《*省臨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享受政府部門組織的勞動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維權意識等方面基本常識的培訓。在技術職稱的評定、勞動資格證書的取得等方面,享有與本地居民相同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流動就業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可根據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或隨同轉移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省外人員無法轉移的,按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

3、其隨行的7周歲以下子女可與當地兒童享受擴大國家免疫規劃規定的疫苗。

4、其符合《*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69號)規定的,義務教育階段享有與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費政策。

5、已婚育齡夫婦可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6、享受與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符合公安交警部門的相關規定的,可申請辦理駕駛證以及本地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除摩托車外)。

8、可申請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流動人口集中居住點住房。

(二)持《*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除可享受《*省臨時居住證》的待遇外,還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就業惠民創業富民工作的意見》(臺政發〔2009〕9號)規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補助。

2、已建立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就業的,根據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余額(包括單位為其等額繳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持合法生育證件的育齡夫婦,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對患有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等傳染病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檢查和治療費用。

5、可根據相關規定參加當地各種榮譽稱號評選,享受相關待遇。

6、持《*省居住證》2年以上,并符合《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加快市區人口集聚的意見(試行)》(臺市委辦〔20*〕39號)規定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實非農戶口。

五、實施時間:

自之日起實施。

六、實施范圍

*市區范圍。其它縣(市)結合當地實際,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