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規范來訪接待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25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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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規范來訪接待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務院《信訪條例》,規范來訪接待工作,提高接訪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來訪接待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就來訪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指導思想:以創新工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減少越級、重復上訪、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為宗旨,進一步規范來訪的接待、轉送、處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為社會穩定和實現“兩個率先”作出努力。

工作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堅持疏導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堅持公開、便民的原則,雙向規范來訪工作。

二、工作職責

接待國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境外人士向黨委、政府及其領導同志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來訪。

受理、交辦、轉送、督辦來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疑難來訪問題,綜合分析來訪信息,及時做好不穩定因素的預警排查、通報工作。

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重要的來訪情況,向下一級單位及時通報越級上訪情況,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三、工作程序

(一)登記接談

對所有來訪者應以實名登記,寫清姓名(名稱)、住址(地址)和請求、事實、理由,以及來訪人的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集體訪原則上登記5位代表的姓名、住址、電話或手機號碼。

接訪人員要認真聽取來訪人的陳述,了解來訪人反映問題的主要情節及要求,詢問有關情況并記錄;以往的信訪過程和處理情況;越級訪、重復訪的原因。

來訪人的異常、過激言行及有關的揚言不能遺漏。

(二)初審以決定是否受理

接訪人員對所有登記的來訪事項進行整理和初審分類,提出工作建議,報請分管領導閱示,以決定是否受理,并于15天之內書面告知來訪者。

對于屬于受理范圍的來訪事項,向來訪人出具“受理告知單”,并交辦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處理;

對于不予受理的來訪事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單”。如屬轉送的來訪事項,必須當場給來訪者出具《信訪事項介紹信》,告知來訪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同時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來訪事項以《信訪事項轉送單》形式書面轉送至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接到轉送單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來訪人,同時通報轉送的單位。

對于不再受理的來訪事項,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單”。

(三)來訪事項辦理及答復

對受理的群眾來訪事項,各單位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并應告知來訪人延期理由。

來訪事項辦結后,經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以書面形式答復來訪者,同時告知來訪事項復查、復核的期限及相關部門。來訪事項的答復時間,以書面答復意見寄出的郵戳時間或當面送達時間為準。

對于國家、省、市交辦的越級上訪事項,應在交辦規定的時間內辦結并書面上報。

(四)復查、復核

來訪人對上訪事項的處理答復意見,在有效的時間內書面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應告知上訪人將書面申請送至市信訪局,由市信訪局報市領導審批后,轉送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復查、復核。

(五)信息預警

10人以上的集體上訪,沖擊機關、堵路等過激行為的群體性事件,以及異常上訪行為,要在當天向單位主要領導報送《信訪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議;

可能引發越級集訪或異常越級上訪的來訪事項,應及時向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作出預警預報。

(六)通報

對群眾赴京,去省、去錫、來市、來本單位上訪及集體上訪的情況,向下級有關單位作出通報;

對處理來訪問題有不作為行為,且造成后果的由本單位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

(七)上報

對已通過聽證,確定為無理上訪的應按程序向上級單位和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報審;對通過復查、復核程序而終結的來訪事項,應逐件向上級有關部門及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備案。

(八)歸檔

應妥善保管《來訪登記表》、《來訪接談記錄》、《來訪事項處理意見》等資料。對已辦結的來訪事項應及時歸檔,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齊全,裝訂整齊,統一保管,以便檢索和使用。

四、注意事項

(1)對來訪過程中出現的自焚、揚言爆炸、服藥自殺、突發急病等情況,要貫徹“急事急辦”的原則,當即予以妥善處置。

(2)接待中涉及有關檢舉、揭發的情況,不能將檢舉、揭發材料直接轉送給有關單位和當事人。

(3)對外國籍、無國籍人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同胞以及華僑、黨外著名人士、少數民族人員的來訪情況,接談人員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對需直接答復的問題,須請示單位領導審定后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