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例會組織工作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23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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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長碰頭會議議事程序,改進市政府例會組織工作,提高會議效率,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嚴格申報程序
(一)各地、各部門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必須以正式文件(主要負責人簽字)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相關科室提出擬辦意見,報請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批后,由相關科室和匯報單位填寫議題申報表(見附件1,此表可復印),連同領導同志批示復印件和請示材料,于每周四17時前交辦公室秘書一科匯總。各地、各部門逾期再報,其議題不列入當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范圍。
(二)秘書一科于每周五,根據匯總的議題及匯報材料的準備情況,按照輕重緩急順序,合理編排會議議題,填寫市政府例會審批單(見附件2),報請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每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議題一般不超過5個。如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連開,總議題一般不超過6個。
(三)根據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意見,辦公室秘書一科應在會前將會議議題和匯報材料報送各位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例會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召開。會議通知一般提前一天采取書面方式送達參會領導和參會單位,緊急情況可電話通知。會議議題一經審定,一般不再臨時增加其他議題。
二、強化審核把關
(四)強化主辦部門協商責任。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其主要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或縣(市、區)職責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在會前主動與相關單位或縣(市、區)協商,力爭形成一致意見;經協商后意見仍不一致的,應將分歧意見如實上報市政府辦公室,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辦部門的傾向性意見。會前,主辦單位要將匯報材料分發相關部門,以便及早準備發言意見。參與協商討論的部門負責人須在協商、討論之后所形成的匯報材料(送審稿)上簽字。參與協商、討論的部門,其主要負責人須知曉并同意協商、討論的結果。
(五)對所分管或聯系部門上報的議題和材料,其協調和審核把關,由分管副秘書長具體負責,分管副市長審批決定。對主辦部門協商后未形成一致意見的議題,由分管副秘書長組織協調,力爭形成一致意見;經協調后意見仍不一致的,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傾向性意見,在向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匯報時,由分管副秘書長或主匯報人報告、說明協調的有關情況。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辦公室各相關科室,對所分管或聯系部門上報的議題,在協調和審核把關時,做到“五種議題不上會”,即分管副市長能夠研究解決或副市長之間能夠協商解決的不上會;主辦部門會前未與相關單位充分協商或就分歧問題未提出傾向性意見的不上會;未填報市政府例會審批單并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的不上會;分管副市長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無法參會或未能按會議要求和時間報送材料的不上會;規范性文件未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把關的不上會。凡是參與協商、協調的部門負責人,在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后,在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時,原則上不再發表新的意見,必要時可對有關事項作解釋說明。
(六)匯報單位根據協調情況,認真準備匯報材料。匯報材料要主題明確,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建議明確具體,有的要提供可選擇的若干方案,重大問題還要附專家咨詢意見。匯報材料一般不超過2500字,采用國際標準A4型白紙雙面印制,左側裝訂。匯報材料的標題用二號小標宋體,正文用小三號仿宋體,標題下方注明匯報單位全稱、日期。對提交會議審議和討論的文件稿,須有起草說明,并在正文標題下方用括號標注“草案”或“送審稿”字樣(匯報材料格式見附件3、附件4)。匯報材料不署單位負責人姓名,不用單位文頭紙,不得出現缺頁、漏頁、字跡不清等問題。
三、明確參會范圍
(七)市政府常務會議出席范圍: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列席范圍: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監察局局長,議題涉及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縣級干部,市政府研究室、法制辦負責人,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負責人。
市長辦公會議的出席范圍: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列席范圍: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議題涉及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縣級干部,市政府研究室、法制辦負責人,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負責人。
市長碰頭會議的參會范圍: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縣級干部,市政府研究室、法制辦負責人,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負責人。
(八)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人員,應為部門主要負責人,一律不得帶副職或助手。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會的,應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請假,經批準后安排分管負責人參會。
四、規范會場管理
(九)辦公室秘書一科會前做好會場布置等工作,會議期間負責安排專人簽到、引導與會人員進入會場、處理領導臨時交辦的事項等。
(十)嚴格會場紀律。與會人員要提前10分鐘到會,嚴格實行簽到。參會人員一律不得來回走動或擅自離場,特殊情況需約見參會人員的,由辦公室會議服務人員代為聯絡。嚴格做好會議的保密工作,除辦公室會議記錄人員和新聞媒體記者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錄音、錄像、照相。
(十一)會議議題較多時,每個議題的研究,只由該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其余議題涉及的部門在指定地點等侯,由會議服務人員按議題順序通知到會。議題研究結束后,與下一議題無關的人員即可離場。
(十二)議題匯報人在匯報時應開門見山,一般不再宣讀原稿,只對涉及的事宜作簡要說明,時間不超過10分鐘。參加會議人員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發言或討論時要言簡意賅,緊扣主題。除主持人外,原則上每人發言時間不超過5分鐘。
五、規范會議紀要
(十三)每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一般均制發《會議紀要》?!稌h紀要》由秘書一科負責起草,一般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會議紀要的起草并送審。會議紀要主要記述議定事項,應做到簡明扼要,表述準確。會議紀要要按程序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初審后,報常務副市長簽發,必要時報市長簽發。
(十四)會議紀要參會人員排序依次為: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特設機構、議事協調辦事機構、市屬事業單位,省市雙管單位,部門管理機構(單位)和經濟合作組織(公司),其他單位,市政府研究室、法制辦負責人。
六、加大落實力度
(十五)市政府例會決定的事項,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遵照執行,認真貫徹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對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辦檢查,并刊發《督查情況通報》。
(十六)會議資料登記造冊,年終集中移交檔案室歸檔。
(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宜于公開報道的事項,應及時報道,新聞稿報請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后發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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