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依法行政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17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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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實施《綱要》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要求和目標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圍繞我省
“十一五”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創新管理方式,增強透明度,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效能政府,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環境。
經過不懈努力,在《綱要》確定的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健全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等目標任務方面取得較大進展,應對突發事件和抵御各種風險的能力明顯增強,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觀念進一步增強,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行政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明顯提高,努力形成政府創造環境、人民創造財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良好發展氛圍。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1、繼續推進政府機構改革、調整政府機構設置,進一步依法理順部門職能分工,科學劃分執法權限,確定和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管理職責。
規范省、州(地、市)、縣(市)、鄉(鎮)各級政府的管理權限,理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之間的管理權限,省政府各職能部門將工作重心轉向研究制訂政策規劃、加強宏觀調控和監督檢查等方面,把微觀管理事項下放到州(地、市)、縣。重點推進鄉(鎮)機構改革進程,使鄉(鎮)機構的職能、體制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的需要。(省編辦、財政廳、監察廳、人事廳)
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門行政職能爭議協調機制,明確協調程序和辦法,及時協調各部門在管理職權方面的矛盾和爭議。(省編辦、人事廳、省政府法制辦)
2、轉變政府職能,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職權范圍,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按照轉變職能、權責一致、強化服務、改進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優化機構設置,更加注重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以政企、政事、政資分開以及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為重點,行政機關所屬的檢測、檢驗、檢疫機構以及中介機構要與行政機關徹底分離,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組織。(省編辦、人事廳、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制訂相關政策規定,不斷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投資行為,落實投資主體的自主權和風險承擔機制,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省發改委、省經委、省國資委)
進一步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相關制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協商制度,推進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建設,健全勞動保障監察體制和勞動爭議調處仲裁機制,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調處能力,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健全面向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創業培訓和再就業培訓。擴大再就業政策扶持范圍,健全再就業援助制度,著力幫助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消除各種就業歧視。健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積極解決失地農民和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健全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和法律援助體制。(勞動保障廳、教育廳、民政廳、司法廳、國土資源廳)
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規范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法制止教育亂收費,解決上學難、上學貴的問題。(教育廳、監察廳、省發改委、財政廳)
繼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健全覆蓋城鄉的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體系,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推進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建設,建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制度,逐步降低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發生率。強化公立醫院公共服務職能。嚴格醫療機構、技術準入和人員執業資格審核,引導社會資金依法創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有資質人員依法開業,方便群眾就醫。(衛生廳)
3、健全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制度。
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加強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建設,加大國庫集中統一收付制度改革力度,統籌安排和規范使用財政資金,構建范圍清晰、分配科學、支出高效、管理規范、監督有力的公共預算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財政廳)
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將收費主體、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示。(財政廳、省發改委)
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實行“收支脫鉤”,將行政經費包括執法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制定財政資金績效考核辦法,加快財政績效評價體系建設。(財政廳、省發改委、監察廳)
4、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
按照“簡化程序、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強化服務、方便基層、方便群眾”的原則,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完善行政許可審批的聽證、告知和服務承諾制度,簡化辦事程序,創新管理制度,實行行政許可目錄管理。探索完善統一、聯合、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途徑,逐步開展網上受理、審批工作,提高許可審批透明度和時效性。加強行政許可審批的后續監管,制定《青海省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實行行政許可審批違紀違規行為責任追究制度,查處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問題。(省政府法制辦、監察廳、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強化政府的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后監督,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省政府各部門)
探索政府與企業合作提供公共服務、政府與社會合作進行社會管理的運行方式,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社區和人民群眾在管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的作用。(省經委、建設廳、水利廳、交通廳、司法廳、民政廳)
5、大力推進政務公開。
依法公開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從人民群眾和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完善制度和措施入手,豐富政務公開的內容,創新政務公開的形式;深化投資、政府采購、醫療衛生、教育、流通等領域的政務公開工作,增強工作透明度;推進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改進服務方式,強化服務意識,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省政府法制辦、監察廳、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制化建設,完善政府新聞制度,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建立政府信息收集、交換、分析、處理、共享的運行機制,逐步建成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平臺,實現省、州(地、市)、縣(市)政府及其部門網絡互聯,形成政府與政府、政府與部門、部門與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機制。(省政府辦公廳、監察廳、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
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與村務公開相結合,進一步完善鄉(鎮)政務公開制度,認真做好國家和省關于農村工作、涉及和惠及農(牧)民各項政策及執行情況的公開工作。(民政廳、農牧廳)
6、加強政府誠信制度建設。
履行法定職責,兌現政府承諾,建設統一、高效、規范的政府及其他組織的信用體系,創建“信用青海”。發展和規范社會信用中介機構,逐步開放信用服務市場,加快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失信約束和守信激勵機制,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健全和完善市場準入、運行和退出制度,維護市場秩序。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商務廳、省發改委、省經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聯)
(二)建立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監督制度
7、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重大決策要經政府或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完善各級政府工作規則,進一步明確政府及其部門行政首長的決策權力和決策責任,明確必須集體討論決定和分工決策的事項,提高行政機關特別是各級行政首長的科學民主決策能力和水平。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職責分工,合理劃分、嚴格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限,使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政府與部門的決策事項明確,決策權限清晰。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完善決策規則、規范決策程序、強化決策監督、落實決策責任的要求,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專家咨詢、法律論證、社會公示、聽證和決策責任追究等制度。(省政府辦公廳、監察廳)
8、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決策的公開制度。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進一步界定行政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公開的具體范圍,建立行政決策公開和供公眾查閱的渠道。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要將規范性文件、重要行政決定、重大建設項目、土地利用、資源開發、政府采購、公務員選拔任用等事項在政府公報、政府信息網站以及新聞媒體上公開。規范行政決策程序,界定聽取意見的決策事項范圍,創新民主決策形式,完善聽取意見的具體方式、途徑,建立對各種利益訴求的分析機制和重大決策事項的調研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除情況緊急外,在作出行政決策前必須經過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及合法性審查的環節,確保各方面意見在行政決策中得到全面、正確的反映,防止因決策不當損害群眾利益,引發行政爭議。
建立健全行政決策公示、合法性論證和聽取意見制度,對重大宏觀政策,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安排,涉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性事項和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前必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對涉及草原、森林、土地等,社會影響面大、與人民群眾利益特別是與農牧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決策前應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或信箱、網絡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省政府各部門)
9、健全行政決策跟蹤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實行行政決策執行情況跟蹤反饋和評價制度,收集、整理和評價社會意見,并向決策機關反饋。加強對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明確監督的主體、內容、對象、程序和方式,提高行政決策執行力。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要定期評估,并將評估結果納入工作考核體系。健全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決策責任追究。(監察廳、省政府督查室)
(三)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10、科學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項目計劃。
編制和調整政府立法項目,要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以及促進實現我省“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以社會反映迫切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切入,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條件成熟、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立法項目,編制立法項目計劃。正確把握立法時機,按照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的要求,正確處理立法與改革的關系,使立法進程與改革進程相適應,根據形勢發展及時對立法計劃加以調整和優化。推行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的辦法,讓專家學者、人民群眾參與提出立法項目,使立法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嚴格依法規范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依法制發規范性文件。(省政府法制辦)
11、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
不斷完善立法調研、公眾參與和咨詢論證制度,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立法起草工作機制。拓寬立法民主渠道,完善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對關系企業、投資者、人民群眾尤其是農牧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草案,都應采取公示、座談、論證、聽證或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尤其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使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納民意、匯集民智、體現民情,均衡各種利益沖突。建立和完善立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機制,堅決克服部門利益傾向、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防止部門權力利益化和部門利益法定化,提高立法質量。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內容應當具體、明確,邏輯嚴謹,語言規范、簡潔、準確,具有可操作性。(省政府法制辦)
12、完善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廢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根據國家立法進程,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意見,及時清理現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建立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和實施效果的檢查、效能評估制度,逐步開展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效能評估工作,評估結果要及時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省政府法制辦)
(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13、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法設置,執法權限取得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根據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完善制度措施,保障公正執法。按照下移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級的要求,合理劃分并逐步理順同一系統上下級執法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職責和執法權限,建立分工合理、協調運作的行政執法新機制。依法界定不同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職權,整合行政執法資源,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交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必須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執法機構承擔的職能,應當明確規定主要管理部門和協助管理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有明確的層級管理權限規定外,實施直接面向社會公眾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應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承擔,省級機關重點做好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和重大問題的協調指導。(省編辦、監察廳、人事廳、省政府法制辦)
繼續推行西寧市、格爾木市和德令哈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探索擴大和延伸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領域,逐步開展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
14、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開展行政執法主體清理工作,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主體。梳理行政機關執法依據和執法責任,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的執法依據要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及時向社會公布。(省政府法制辦、省編辦、人事廳)
行政執法職能部門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根據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配置,將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不同層級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之間的職權要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按照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具體執法責任的種類和內容。(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各有關執法部門)
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考評獎勵、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執法的考評獎勵機制和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完善投訴舉報機制,保證行政執法高效、協調運轉。(監察廳、省編辦、人事廳、省政府法制辦)
15、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和程序。
加強行政執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文書,實現行政執法的主體、權限法定化,行為規范化,文書格式化。推行案件處理流程管理,依法規范行政執法公開、告知、聽證、說明理由、回避等程序,保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明確案件受理、調查、告知、申辯、決定等具體環節,保證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調查、審核、決定相分離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決定制度,保證行政執法的公正性。(省政府法制辦、監察廳、省政府各有關執法部門)
規范行政機關對企業的行政執法行為,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必須有法律依據。推行行政機關聯合監督檢查制度,對企業進行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劃,并應嚴格依照計劃實施。除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或查辦案件的需要外,對能夠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無違法不良記錄、信用良好的企業,行政機關不再安排例行檢查;對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做出監督檢查安排的,下級行政機關一律不得重復做出安排。加強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特別是對縣級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規范,改進行政執法方式,促進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建立行政執法爭議和矛盾調處機制,及時協調行政執法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矛盾。(監察廳、省編辦、省經委、人事廳、省政府法制辦)
16、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做好行政執法主體清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職權。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培訓考核和持證執法制度。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禁止聘用臨時工作人員承擔行政執法工作,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省政府法制辦、人事廳、監察廳、省編辦)
17、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等執法案卷,適時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不合格案卷進行糾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采取組織專家評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等多種形式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等執法案卷進行評查,評查結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年度考核內容。(省政府法制辦、人事廳、監察廳)
18、完善教育培訓,提高依法行政意識。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制機構應著眼于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把依法行政納入行政機關和公務員考核指標體系,并與獎懲和晉職晉級掛鉤,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建設。
人事部門應把依法行政知識列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考試、資格考試、任職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的重要內容。縣級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會同人事等部門,以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崗位培訓為重點,加強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司法廳、人事廳、省政府法制辦)
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實施普法規劃,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全社會尊重法律的觀念和意識,教育廣大群眾樹立法治觀念,在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氛圍。(司法廳)
19、加強法制隊伍建設,發揮法制機構作用。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牽頭作用,切實加強法制機構建設,配備具有相應法律素質的工作人員,解決法制機構在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為法制機構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法制機構要明確職責,認真抓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制度建設、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推動落實、跟蹤研究、情況交流等具體工作,積極履行在本級政府或本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
(五)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20、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
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積極配合人大代表視察和調查活動。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定期向其通報政府工作情況,并征求和聽取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政協委員的提案。(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21、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司法監督。
推行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要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應自覺履行。對司法機關提出的司法建議,應當積極對待,認真處理。(省政府各有關部門、省政府法制辦)
22、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
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切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檢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究和各負其責,確保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防止因文件不當引發行政爭議。建立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集體審議通過和公布生效制度,加強規范性文件事前審查工作,規范性文件在提交會議討論前,應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在規范性文件中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規范性文件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做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也不得限制其權利。上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對與上位法相抵觸或者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責令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的處理機制。(省政府法制辦)
23、健全行政復議工作機制。
行政機關要切實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建立健全行政復議案件承辦責任制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重大復議決定備案制度、復議訴訟賠償案件通報制度和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規范行政復議程序,探索改進符合行政復議工作特點的機制、審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審查制度,提高行政復議質量和效率。行政機關要增強運用協商、調解的辦法解決行政爭議的意識,強化調解職能,充分發揮行政調解手段的優勢。實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建立與信訪工作相結合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救濟作用。(省政府法制辦、省信訪局、人事廳)
24、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和補償制度。
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的原則,認真履行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職責,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建立行政賠償程序中的聽證、協商、和解制度,完善和規范行政賠償的程序,明確行政補償范圍、標準和程序,依法保證賠償、補償費用財政支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賠償或補償。建立錯案賠償后的個人追償制度,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執法過錯造成錯案的,行政機關在賠償后向有過錯的人員追償。(財政廳、監察廳)
25、創新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制度。
完善行政執法層級監督機制,強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部門、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強化對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的監督、指導工作。加強對規范行政機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許可和行政應訴統計分析制度。(省政府法制辦、監察廳)
26、加強專門監督。
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依法開展專門監督,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監督,認真履行監督決定。(監察廳、審計廳)
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效能、廉潔勤政、執紀執法情況的行政監察,要按照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防體系。(監察廳)
重點加強對財政預算執行、政府投資管理、重點建設項目、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國有企業及稅收征管等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重大決策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審計廳)
27、完善社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制度。
建立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的投訴、申訴、舉報制度,重視媒體輿論監督,探索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有效途徑。監察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開設投訴、舉報電話或網址、信箱,制訂工作程序,受理投訴、舉報,對人民群眾反映、舉報的問題和新聞媒體反映、曝光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做出處理,并公布處理結果。(監察廳、省政府各有關執法部門)
(六)建立高效便捷的突發事件防范機制和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調解機制
28、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
構筑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監測、預警、信息、控制與處理、物資保障等應急體系。認真落實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分級分類制訂和完善各種專項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和保障制度。建立實行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加強應急管理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和自救能力,實現社會預警、社會動員、快速反應、應急處置的整體聯動。(省政府辦公廳)
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動員和發揮縣、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體制,創建“平安青海”。(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29、完善信訪工作機制。
加強信訪工作,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評、信訪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尤其是縣、鄉(鎮)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信訪預警機制,暢通信訪渠道,規范信訪程序,維護信訪秩序,落實信訪責任。實行行政機關負責人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的制度,健全重大信訪案件督查、督辦制度,完善復查、復核制度。加強對行政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自然資源管理和使用、勞動和社會保障、企業改制、庫區移民、城市管理、環境污染等容易引發行政爭議的領域進行系統的排查梳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人員,逐一提出解決方案。(省政府辦公廳、省信訪局)
建立健全依法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制度,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申請復議、仲裁和提起訴訟的權利,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形成信訪、司法、調解、行政復議、法律援助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信訪機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依法、及時、合理、有效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對不及時處理信訪事項,導致信訪群體事件發生的,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建立信訪反饋與政策研究聯動機制,對信訪工作中發現的帶普遍性的社會問題,應及時完善和調整相關政策。(省信訪局、司法廳、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
30、加強調解工作。
建立和完善糾紛排查、行政裁決、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制度,探索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新途徑。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縣級以上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推進本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隊伍、業務和制度建設,支持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及時發現和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鼓勵組建行業性、區域性調解委員會,借助社團組織、社會機構的力量,發揮其在解決民間糾紛、民間矛盾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積極構建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信訪、勞動仲裁以及訴訟調解相結合的多元化人民調解工作新格局。(司法廳)
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處的民事糾紛,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職能,及時調處解決爭議和糾紛。運用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和民間調解等手段化解因草原、森林、土地、資源使用糾紛產生的矛盾。(司法廳、民政廳、省信訪局)
31、維護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
認真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做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關政策、措施的調研、起草、制定工作,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報批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的機制。制定《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省民委)
三、保障措施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全局性的戰略任務,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分步實施,有序推進,充分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32、加強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對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檢查考評和督促落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領導是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貫徹落實《綱要》和本意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和落實行政首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33、明確工作任務,按計劃分步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按照《綱要》的要求和本意見確定的任務,依照各自的法定職權和職責,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制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確定不同階段的重點工作任務,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切實把本意見所確定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做到工作任務、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三落實”。省政府各部門認為有關事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的,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任務要求,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立法條件尚不成熟或者通過內部規范可以解決的,按照工作輕重緩急和進程,逐年逐步完善制度。省依法行政工作機構,每年都要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點以及依法行政的進程,提出當年依法行政的目標任務。省、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根據全省目標任務,確定年度工作任務和工作重點,制訂具體標準和保障措施,逐年下達,抓好落實。各責任單位要主動工作,切實擔負起統籌協調的責任,其他責任單位要主動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擔的任務。
34、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任務落實。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行政問責制和績效評估制度,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評比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機構要對各地、各部門工作責任落實情況、實施進度、完成質量等方面進行督查和指導。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檢查指導,依據干部管理考核辦法,對組織不認真、工作不落實、違法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方和部門,要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5、落實報告制度,自覺接受監督。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總結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情況。各級政府每年要向同級黨委、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本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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