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意見

時間:2022-07-12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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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意見

建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高新區”),是黨中央、國務院為發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調整產業結構、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增強國際競爭力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十多年來,國家高新區以創新為動力,以改革促發展,已經成為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成果豐碩、高新技術企業集中、民營科技企業活躍、創新創業氛圍濃厚、金融資源關注并進入的區域,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促進國家高新區進一步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貫徹《規劃綱要》,推動國家高新區實施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的“二次創業”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國家高新區自主創新重要基地的優勢,促進國家高新區發展并帶動周邊地區發展,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做出新的貢獻。

(二)目標。國家高新區應建設成為促進技術進步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載體,成為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強大引擎,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的服務平臺,成為搶占世界高新技術產業制高點的前沿陣地。

(三)原則。一是始終堅持把發展高新技術作為根本任務,創造局部優化的環境,大力培育有競爭優勢和發展前景的高新技術產業,注重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與改造傳統產業相結合;二是以培育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為目標,深化體制改革和軟環境建設;三是堅持合理和節約使用各種資源,走集約化發展道路;四是在完善現有政策的基礎上,切實解決制約發展的困難和問題。

二、重點工作

(四)突出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國家高新區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營造更加良好的環境,增強企業技術創新的動力和活力,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活動和創新成果應用中的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經濟、科技政策的導向作用,促進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大幅度提高研發投入,使企業真正成為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開發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鼓勵高新技術企業通過上市、兼并和收購等方式提高競爭力和產業規模;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為高新技術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供支持。

(五)加強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提高運行質量和擴大規模,重點辦好專業孵化器;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產權交易等機構增強服務能力;選擇國家高新區已有基礎和有優勢的領域,支持建立若干專業化的共性技術服務平臺;鼓勵企業同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聯合建立研究開發機構、產業技術聯盟等技術創新組織,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六)促進創新資源在國家高新區的集聚。推進國家科技計劃的實施與國家高新區的發展緊密結合,支持區內科研機構和企業承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意義、帶動效應明顯的科技項目;鼓勵高等學校與區內機構開展合作,吸引高等學校及其師生進入國家高新區創業;發揮大學科技園作為國家高新區二次創業創新源泉的重要作用,建立大學科技園孵化畢業成果及企業進入高新區的便捷通道;制定并實施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和為國服務計劃,重點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加大對留學人才回國的資助力度,完善引才機制,推進留學人員創業基地建設;優先引進符合《中國鼓勵引進技術目錄》的國外先進技術,積極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加快建立海外科技園,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參與國際競爭。

(七)進一步完善支持國家高新區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財稅金融政策。逐步擴大國家高新區內的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流通的試點范圍;優先支持區內自主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的企業上市融資;國家高新區要通過建立技術創新基金(資金)和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發展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和科技擔保機構等,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產業發展;國家政策性銀行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國家高新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用事業項目及自主創新活動給予信貸支持。

(八)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國家高新區的發展要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集約、高效開發利用土地,要改變高新區分散布局的局面,通過整合調整,逐步實現集中布局。國家高新區用地主要用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依法審批和供應土地。要加強對國家高新區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國家高新區土地集約合理利用和規劃實施的考核評價制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供地、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三、加強對國家高新區的規范管理和宏觀指導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國家高新區的規范管理和指導。制定國家高新區發展規劃,并與國家及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環境規劃充分銜接。進一步支持國家高新區在新形勢下創新體制和機制,加強軟環境建設,延長產業鏈條,增強集聚效應,進而培育有競爭優勢和發展前景的高新技術產業,突出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特色。制訂必要措施,提高國家高新區集聚高技術人才數量、科技型企業孵化能力、園區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比重、單位面積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等,為其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政策環境。

(十)科技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家高新區的宏觀指導。按照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優化創新創業環境、集聚高新技術產業、集約利用各種資源、完善配套功能的原則,修訂國家高新區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組織對國家高新區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不同區域發展的實際,調整布局,加強分類指導。對于少數管理不善、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成效不大的國家高新區,要給予警告;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整改的,取消其資格。

(十一)國家高新區要根據本意見制訂具體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堅持把推進技術進步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結構調整和提高競爭力的中心環節,努力在新的時期勇往直前,與日俱進,實現跨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