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指導意見
時間:2022-07-02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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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加快建設我省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培育和增強產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優化升級,根據《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河北省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指(產業)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是由產學研聯合組建,從事產業技術研發及產業化的企業法人實體。
第三條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和功能:
(一)根據本產業發展的需求,開展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培育增強本領域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能力;
(二)以市場為導向,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研究,形成本領域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技術系統集成能力;
(三)利用工程中心技術優勢,開展重大引進技術及裝備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形成本領域引進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能力;
(四)以產學研聯合為手段,促進產業技術的轉移和擴散,為產業發展提供先進成熟的產品、技術、工藝裝備及設計服務,提高本領域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
(五)完善研發實驗基礎條件建設,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條件和咨詢服務,形成本行業的多方位技術服務能力;
(六)開展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保持技術領先優勢,增強本領域技術競爭能力;
(七)為產業發展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人才,形成本領域高素質人才的培養能力。
第四條各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工程中心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修訂)有關工程中心的政策辦法,負責工程中心的審批、驗收、運行評估等管理工作。市、縣發展改革委(局)、省直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實施與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工程中心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等規劃,定期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領域及有關申報要求。
第六條申請組建工程中心的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研及產業化優勢強。在本領域科研及產業化特色明顯,成效突出;
(二)研發能力強。擁有一批市場價值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三)基礎設施及配套條件好。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礎設施和研發實驗設備;
(四)支撐能力強。能夠為工程中心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資金、資產、技術、人才等配套保障;
(五)人才素質高。擁有一支研發水平高、市場意識強、管理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和管理團隊;
(六)符合省發展改革委的工程中心建設重點領域要求。
第七條鼓勵生產、科研等領域獨立法人參股聯合組建工程中心。參股各方要有實質性資金及資產投入。
第八條工程中心的申請,由符合上述申報條件和要求的單位提出工程中心組建方案(編制大綱見附件一),報當地主管部門。當地主管部門審核后,將組建方案(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申報的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評審,并組織進行現場考察。根據專家意見和考察結果,經綜合研究后批復工程中心的組建方案。
第三章工程中心建設
第十條工程中心申請單位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組建方案開展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工程中心的組建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一條地方主管部門要根據省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在工程中心組建期內,地方主管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工程中心組建進展報告,如實反映工程中心建設進展、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等情況。對急需解決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工程中心主要建設內容和技術方案等需要調整的,應向審批部門報告。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當地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并抄報省發展改革委;對于主要建設內容、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由當地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完成組建內容與目標后,應編制工程中心組建驗收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二),及時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工程中心組建驗收申請。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或委托當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工程中心組建的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對逾期不能驗收的工程中心,地方主管部門應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推遲驗收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驗收日期;對逾期2年不驗收的,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終止工程中心組建工作。
第十六條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發展改革委行文授予“河北省(產業)工程研究中心”稱號并頒發牌匾。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享受省級獨立科研機構有關優惠政策。為開發新技術需要進口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儀器、儀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等,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認定,可享受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有關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八條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規定,工程研究中心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九條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屬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的工程中心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工程中心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按照《河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在組建期內的工程中心,可根據經省批復的組建方案提出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省資金支持。
已建設完成并運行良好的工程中心,可根據工程中心研發與產業化實際需求,提出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省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具體申報、審批程序及項目管理按《河北省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中心應組成由本領域、本行業科技界、企業界專家參與的技術委員會,負責工程中心發展戰略制定、技術咨詢決策、項目評估論證等要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工程中心建成驗收后實行運行年報制度。工程中心須于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報送當地主管部門,當地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條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估管理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河北省(產業)工程研究中心運行評價辦法》(另發),對建成后的工程中心定期進行運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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