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意見

時間:2022-04-01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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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意見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促進中原崛起的意見》精神,為加快發展民營科技企業,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鼓勵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一)鼓勵轉制科研機構轉為產權多元化的民營科技企業;或進入民營科技企業,成為企業的技術研發中心;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參與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科研機構轉為民營科技企業,可按有關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科研機構轉為民營科技企業后,享受其他轉制科研機構的同等待遇。

(二)支持科研機構轉化職務科技成果,興辦民營科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興辦的民營科技企業,其經營范圍除法律明令禁止的以外均可經營。科研機構進入高新區創辦各類企業、研發機構和孵化機構,除國家規定的稅費和補償農民的費用外實行零收費。

二、完善服務機制,為民營科技企業構建創業平臺

(三)大力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技企業和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和培育民營科技企業。經省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四)有計劃地建設民營科技園。依托國家級和省級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農業科技園區等,結合當地技術和產業優勢建設民營科技園,孵化、培育、集聚民營科技企業,形成產業簇群,促進民營科技企業向集約化、規模化、特色化方向發展。各省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要把民營科技園作為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重要基地,加強民營科技園的軟硬件建設,制定相應扶持政策,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進駐的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努力辦好大學科技園。各高等學校要制定完善鼓勵高校師生入園創辦民營科技企業的優惠政策,為大學的各類人才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提供技術、信息、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綜合服務。要認真落實支持大學科技園發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把大學科技園建設成為科技企業的掰化器,創新創業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基地。

三、加強引導,促進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

(六)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組織實施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工程,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建立研發機構,鼓勵大中型民營科技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建在民營科技企業的國家級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經省認定的研究開發機構,享受省級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其組織實施的重大技術創新項目優先列入有關項目資金計劃。支持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依法到省外、境外建立研發機構,吸引當地科技人才進行技術開發。鼓勵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申報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博士、碩士生實驗基地及大學生實習和社會實踐基地。

(七)引導民營科技企業進行體制創新。引導大中型民營科技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產權多元化。支持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探索建立股份合作制等企業組織形式。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采取收購、兼并、參股等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進行資產重組,組建跨行業、跨地區的大型企業集團。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機制,運用股權和期權等獎勵措施,形成新的產權激勵機制。

(八)支持民營科技企業開展產學研結合。鼓勵民營科技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建立技術合作關系,聯合建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攻關,加快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企業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發經費,可根據相關稅收規定,在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民營科技企業產學研結合的研究開發項目,要在立項、經費、成果評定等方面優先考慮。

四、開展多渠道投資,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九)加大政府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引導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按照豫發<2004>14號文件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安排必要的經費,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

(十)引導創業投資投向民營科技企業。對創業投資公司投資民營科技企業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符合省發展規劃方向的,優先列入政府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計劃。創業投資公司投資民營科技企業的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發生的投資損失,按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充分發揮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作用,建立創業投資進入和退出通道,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產權交易和股權投融資服務。

(十一)構建民營科技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政府要支持和幫助民營科技企業建立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成立擔保機構,或采用會員制等形式組建信貸互助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金融機構要面向民營科技企業建立授權授信制度,開展信用等級認定業務。

(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大中型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開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應達到1.5%,建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應達到2%以上,建有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應達到3%以上,民營高新技術企業要達到5%以上。對達到以上比例的民營科技企業,省、市科技資金給予優先支持。

五、加大扶持力度,優化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環境

(十三)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通過公平競爭,獲得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工業結構調整項目和農業結構調整項目的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各級科技行政部門要積極給予指導,及時推薦上報。獲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的項目,省、市應按規定給予資金匹配。支持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在證券市場中小企業板塊上市。民營科技企業實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發明專利項目,凡符合我省產業升級重點和支持條件的,可申請省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支持。民營科技企業自選研發項目取得的科技成呆在申請鑒定和獎勵時,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等對待。民營科技企業投資的符合國家技術產業政策的項目,由企業自主決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送當地有關部門登記備案。

(十四)拓寬民營科技企業的投資領域。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許國有和外資企業進入的投資領域,一律對民營科技企業開放。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投資我省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準予進入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領域,確保其在投融資、人才引進、土地使用、證照辦理和收費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大力支持具備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從事外經貿業務,在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出口退稅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待遇。

(十五)放寬民營科技企業注冊資本(金)繳付方式,允許民營科技企業注冊資本(金)分期繳付。申辦注冊資本(金)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民營科技企業,首期到位的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金)的10%;申辦注冊資本(金)50萬元以上的民營科技企業,首期到位的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數額,其余部分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繳清或分兩期繳清。注冊資本(金)的繳付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經省級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額由投資人協商確定,注冊登記時,可不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十六)鼓勵科技人員轉化職務成果,創辦民營科技企業。高等學校、非營利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創辦民營科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提供便利條件。積極支持科技人員轉化非職務科技成果,創辦民營科技企業。鼓勵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非營利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影響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到民營科技企業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

(十七)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營科技企業作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重點,研究制定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民營科技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得力措施,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營造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