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稽查協作意見

時間:2022-03-19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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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稽查協作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部分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稽查工作協作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納成本。但是,目前國、地稅稽查工作協作仍缺乏制度保障,相關信息不能完全共享,難以形成執法合力。為進一步整合稽查資源,規范稽查執法,優化納稅服務,現就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工作協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認識

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工作之間的協作,是整合稅務機關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內在要求和有效途徑。開展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工作協作,有利于形成執法合力、依法加大對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降低稽查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對于樹立稅務機關良好的社會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稽查協作工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領導要親自部署并督促落實稽查協作的具體工作。省以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稽查局應指定負責稽查協作具體工作的機構和聯絡人員,為落實稽查工作協作提供組織保障。

三、明確協作內容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均應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健全雙方稽查協作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協作機制,推進雙方多層次多領域的稽查協作,確保此項工作不斷取得實質性進展。

(一)建立信息交流平臺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采取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相互通報年度稽查工作計劃,定期交流稅收專項檢查、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和案件查處情況,協調解決雙方協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結稽查辦案經驗和稽查手段創新情況,及時溝通雙方在檢查中發現的稅收違法新動向、新手段和新特點。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輪流承辦,遇有特定情況隨時召開。

(二)共同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工作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同協商制定年度稅收專項檢查計劃,對稅務總局部署的涉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的指令性稅收專項檢查項目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工作,雙方應聯合進行檢查、督導、總結和報告;對稅務總局部署的指導性稅收專項檢查項目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工作,也應聯合實施檢查。

(三)聯合進行專案稽查

對涉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的國家稅務總局督辦案件,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指定牽頭負責單位,案發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組成聯合專案組,共同制定檢查方案并實施檢查。查處過程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分別辦理審批手續并出具執法文書,需要采取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時,應共同行動。聯合檢查案件達到向公安機關移送標準時,由牽頭負責單位辦理移送手續。聯合專案組對案件定性、處理和處罰等問題發生意見分歧時,應提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協商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四)及時移交案件線索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查處涉及對方管轄稅種的稅收違法案件時,應適時向對方移交案件線索和相關證據資料,雙方應相互承認對方證據效力并做好證據轉換工作。對屬于對方管轄范圍的舉報案件、轉辦案件和其他案件,應及時將有關信息資料轉交對方。

(五)認真辦理案件協查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制定案件協查工作實施辦法,在需要對方予以協查時,按照協查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委托協查方應盡可能提供協查線索,明確協查要求;受托協查方應認真辦理協查事項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協查結果,不能按時回復協查結果的,應及時告知原因。

四、抓好工作落實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照要求,盡快建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協作機制,明確稽查工作協作要求,抓好協作工作的具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稽查工作協作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推進稽查協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