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無名尸體處理意見

時間:2022-11-05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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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無名尸體處理意見

為加強我市社會穩定和綜合治理工作,凈化城市環境,妥善解決我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危重病人醫療救助和無名尸體問題,根據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實施意見》(民發〔20**〕6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新民發〔20**〕12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救助原則、救助對象和救助定點單位

(一)基本原則。

依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保障需要緊急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堅持基本醫療救助,就近送醫和先救治后結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

(二)救助對象。

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在**地區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突發嚴重疾病,病情威脅生命者(包括棄嬰)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精神病人(以下簡稱流浪乞討病人)。

(三)救助定點單位。

1.流浪患者救治定點單位:

二、救助費用標準、經費來源及結算

(一)救助費用標準。

1.嚴格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濟困醫療服務目錄(試行)》執行。本著因病施治、合理檢查的原則,以最大限度降低醫療費用。凡不屬于濟困醫療服務目錄范圍的藥品、藥械、檢查費用,財政不予承擔。

2.在院治療期間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

(二)救助經費來源。

市、區(縣)兩級財政按比例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為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新市區、水磨溝區、頭屯河區、米東區承擔50%,市財政承擔50%;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生費用全額自行承擔;達坂城區、**縣發生費用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三)救助經費結算。

市民政局將審核匯總后的流浪乞討病人和無名尸體處理費用報市財政局,并同時提供書面撥付申請。市財政局依據市民政局上報的資金撥付申請,經審核無誤后每半年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及時撥付資金至衛生定點醫療機構及市民政相關部門,不得跨年度欠費。

三、職責分工

(一)民政部門。

1.負責流浪乞討病人救助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并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牽頭協調建立跨系統救治工作機制;

2.負責對流浪乞討病人和無名尸體的身份進行甄別認定,對無名尸體運送、火化或土葬(穆斯林遺體)工作;

3.負責對定點醫院救治和殯葬服務中心產生費用情況進行審核匯總,同時提出書面資金撥付申請報市財政局,協調落實經費的結算;

4.負責對醫療機構救治流浪乞討病人至病情穩定后的安置工作;

5.每半年與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對使用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病人醫療救助及無名尸體處理費用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衛生部門。

1.負責流浪乞討病人的現場救治、轉運及院內治療工作;

2.每半年與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對使用于流浪患者醫療救助及無名尸體處理費用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公安部門。

負責流浪乞討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群眾報警后,應及時出警,負責對流浪乞討病人因救治無效死亡和無名尸體進行檢驗、鑒定,出具檢驗報告。

(四)財政部門。

1.負責會同民政、衛生部門共同編制年度醫療救治、運送、處理無名尸體的經費預算工作;

2.依據市民政局上報的資金撥付申請,經審核無誤后每半年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及時撥付現場醫療救治、轉運、定點醫院救治流浪患者及運送、處理無名尸體的經費。

3.每半年對使用于流浪患者醫療救助及無名尸體處理費用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四、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程序

(一)流浪乞討病人一經發現,由發現地民政部門立即報告市急救中心現場搶救并轉送至就近的定點醫院;

(二)市急救中心轉送到定點醫療機構后,由定點醫療機構及時填寫《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危重病人接診單》并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門;

(三)所在地民政部門應及時趕到現場甄別認定流浪乞討病人身份。正常工作日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新市區、水磨溝區2小時,其他區(縣)4小時;節假日(含夜間)12小時內到達。不按規定時間到達現場進行患者身份認定的視默認。對認定屬于救助對象的出具相關證明;

(四)在院治療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病情復雜,住院時間需超過15天的(精神病患者除外),由所在地民政部門下發繼續治療通知書,醫院方可繼續治療;對一些特殊的、病情復雜的急危重癥患者,定點醫院確無能力處理的,經市民政局批準轉入轉診醫院,病情穩定后,應轉回定點醫院,實現雙向轉診;

(五)受助人員擅自離開定點醫院的,視同放棄救助,定點醫院應及時報所在地民政局;

(六)流浪乞討病人脫離生命危險,病情基本穩定后,定點醫院應及時通知所在地民政局,所在地民政局需在三日內做好出院后的安置工作,受助人員拒不出院的,公安部門應協助強制其出院;

(七)流浪乞討病人因病重救治無效死亡后,由定點醫院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門和市殯葬服務中心,負責對尸體的善后處置。

五、無名尸體處理程序

(一)對無名尸體,由當地公安部門進行勘查,通知市殯葬服務中心接運、保存尸體,同時填寫《無名尸體接運單》;市殯葬服務中心憑《無名尸體接運單》及時接運、保存無名尸體,并通知發現地區(縣)民政局,于3日內(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到市殯葬服務中心對無名尸體進行核實認定。

公安部門應在一月內對死者身份進行核實,衛生、民政部門應協助配合;對已核實身份的無名尸體,由公安部門負責通知死者親屬認領,超過三個月不來認領,視為無人認領;對保存三個月無人認領的無名尸體,由市殯葬服務中心書面通知無名尸體發現地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應根據通知要求及時出具《無名尸體處置通知單》,并及時將《無名尸體處置通知單》送達無名尸體發現地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收到《無名尸體處置通知單》后,應及時出具《無名尸體處理通知單》,并于3日內送達市殯葬服務中心和市民政局。市殯葬服務中心根據《無名尸體處理通知單》對無名尸體火化或土葬(穆斯林尸體);對無法確認民族的無名尸體,按穆斯林尸體處置。《無名尸體處理通知單》一式三聯,一聯:區(縣)民政局留存,二聯:市殯葬服務中心留存;三聯:報市民政局留存。

(二)涉及刑事案件的無名尸體,由市公安局管轄區分局或刑科所進行檢驗鑒定,并出具檢查報告。期間尸體由市公安局刑科所解剖室保存一個月,超過一個月仍無法核實身份或無人認領的,公安機關需確認已采集無名尸體指紋及DNA樣本保存后,由公安機關通知市殯葬服務中心運送、保存,保存期滿二個月無人認領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處理。

六、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