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意見
時間:2022-10-30 0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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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城鎮規劃的實施,加強對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市規劃局關于加強都市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有效使用期不超過二年,不得登記產權的建(構)筑物。
本意見適用于**縣內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二、對臨時建設工程的審批,實行嚴格控制的原則。臨時建設工程只能在國有土地上修建。
三、對臨時建設工程實行縣規委會集中領導下的分級管理制度。
以下范圍內的臨時建設工程需提交縣規委會審查同意后,按照《**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作規程》規定,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縣城主中心龍崗—棠香組團、副中心龍水組團、玉龍、寶頂鎮規劃區內,寶郵、龍玉、龍銅、大石公路沿線可視范圍內,位于市級及其以上風景名勝區內、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和機場規劃用地控制區內、以及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報縣規委會審批的臨時建設工程。
其他臨時建設工程,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按照《**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作規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對在已確權的國有土地上申請修建臨時建設工程的,應辦理《臨時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在未確權的國有空地上申請修建臨時建設工程的,應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臨時建設工程用地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占用城市現有廣場、綠地、道路(含人行道)、河道、消防通道和市政管線設施用地。
(二)在未確權的國有空地上只能修建社會公益設施用房、城市基礎設施用房和排危搶險工程用房等三類臨時建設工程。
六、在已確權的國有空地上修建臨時建設工程的申請人,應為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七、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臨時建設工程進行設計。
八、臨時建設工程的層數不得超過2層,總建筑高度不得超過7米。臨城市道路的臨時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其建筑立面設計應符合城市景觀的要求。
九、臨時建設工程與相鄰用地及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確實無法滿足《**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與其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在不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的前提下,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建筑間距。
十、臨時建設工程需延期使用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批準的《臨時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使用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進行審查,對同意的,重新核發《臨時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一、對建設項目用地拆遷紅線內應拆除的建(構)筑物,在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申請臨時使用。經同意的,可以臨時使用,但應在該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前自行拆除。
十二、對臨時建設工程,按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按50—200元/平方米標準收取保證金。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退還建設工程保證金本息,對以其它方式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不退還建設工程保證金本息。對逾期拆除和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均不予退還建設工程保證金本息。對未退還的建設工程保證金的使用問題,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請示縣政府,按縣政府的決定執行。
十三、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臨時建設工程的批后管理,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立案查處;并應在臨時建設工程有效期屆滿2個月前,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或個人。
十四、對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臨時建設工程,按違法建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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