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組辦關于促進本市上市公司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24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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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組辦關于促進本市上市公司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

為了更好地貫徹市政府印發的《關于促進本市上市公司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滬府發〔1999〕40號,以下簡稱《政策意見》),現制訂如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政策意見》第二條中的有關概念

“凡符合國家產業導向和本市產業發展戰略的盤大績優的本市上市公司”,是指:

(一)該上市公司所屬行業為本市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或都市型產業。

(二)根據最新年度報告,該上市公司總股本規模在5—6億股,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均高于同期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體上市公司加權平均每股收益和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50%以上。

(三)該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有一定地位和影響。

(四)該上市公司運作規范,法人治理結構健全。

二、《政策意見》第三條中的有關概念

(一)“國有股比例較大”,是指在一般競爭性行業,國有股比重在35%或以上;在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國有股比重在50%以上。

(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是指通過股權轉讓,將目前上市公司國有股集中于一家投資主體的格局改變為多家投資主體持有。

(三)“具有一定經濟規模和產業優勢的市外企業”,是指所屬產業符合上海市產業發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注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營業額(或銷售總額、產值等)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中央部委和兄弟省市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

(四)“大宗股權”,是指轉讓的上市公司股權比例在20%或以上的,或轉讓金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五)“分期付款”,是指經股權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同意,受讓方在轉讓協議簽署之日兩年內分期支付轉讓金,但首筆付款金額須在股權交割時支付,且占轉讓金額的50%以上。

三、《政策意見》第四條中的有關概念

“企業集團以及有關區、縣”,是指:具有明確長期發展戰略的本市重點扶持的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包括市級投資公司),以及通過改制和重組,集中優勢企業和優質資產,并組成具有良好業績的企業集團的區、縣。

四、《政策意見》第六條中的有關概念

(一)“‘凈殼’出讓”,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轉讓控股股權的同時,將上市公司的絕大部分資產連同債務、人員、對外擔保等以置換、購買、承擔等方式收回。

(二)“優先予以政策傾斜”,是指優先予以享受富余人員分流、不良資產核銷、企業兼并破產、重組資金支持、金融創新試點、相關稅費減免等政策。

五、《政策意見》第十條中的“經控股股東置換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應符合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確保具有較高的凈資產收益率”,是指:

(一)控股股東擬置換入上市公司的資產,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屬于本市六大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或都市型產業。

(二)控股股東擬置換入上市公司的資產,符合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方向,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產品升級換代。

(三)控股股東向上市公司置換入資產后,上市公司預測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

六、《政策意見》第十四條中的有關概念

(一)“重點扶持和培育”,是指控股股東充分貫徹優勢企業、優質資產、優秀人才向上市公司集中的原則,在上市公司建立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使上市公司業績穩定提高。

(二)“‘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中的“有所為”,是指根據有關政策,對上市公司進行重點扶持和培育;“有所不為”,是指對上市公司實行股權轉讓或進行摘牌處理。

(三)“戰略性資產重組”,是指采取合并、置換、讓殼、賣殼、分立、摘牌等措施,提高本市上市公司的整體業績水平。

(四)“控股股東必須落實責任制”,是指控股股東應在每年年初制訂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發展計劃,并報市資產重組領導小組批準。

在實施資產重組過程中,除主要領導負責外,還應落實專人聯系,并形成對有關責任人的考核制度。同時,市國資辦、市委組織部和市重組辦等部門根據控股股東上報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發展計劃,對控股股東及其主要領導人完成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實施獎懲。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