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實施方案

時間:2022-05-15 0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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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區五里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工業園區)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規范各項工作程序,提高入園項目的質量和水平,加快園區建設步伐,促進區域工業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園區包括富硒食品園、現代物流園、綜合產業園(朝陽產業城)、新型材料園、汽車產業城等。

本辦法適用工業園區內的所有企業和與工業園區管理有關的部門及單位。

第三條通過工業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創新管理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實現優勢互補、園區承載、產業集聚目標,使工業園區成為我區經濟特別是縣域工業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撐點,為我區經濟、社會長足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章產業發展及原則

第四條工業園區作為我區工業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開發建設應科學、規范,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規劃先行原則。工業園區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產業政策導向。

(二)特色優勢原則。工業園區建設應立足和提升現有產業基礎,按照區域工業產業發展布局,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突出自身特色,形成優勢特色產業或產品。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要把工業園區建設與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結合,優化資源配置,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通過科學布局,形成產業定位明晰、規模優勢明顯、集聚效應突出、發展與環境相協調的發展格局。

第六條按照“統一規劃、一區多園、分步實施、重點發展”的思路,實施工業園區的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和建設規劃。

第七條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全面體現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充分考慮發展前景和生態環境,合理安排分區布局和配套設施。

第八條工業園區分階段進行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形成一定規模和項目承載能力。

第九條工業園區實行“一區多園”的發展模式。根據區位、環境等因素,科學布局產業區域。

(一)富硒食品園。充分利用資源優勢,重點開發富硒食品。

(二)現代物流園。合理利用交通和區位優勢,發展現代物流業及相關產業的加工企業。

(三)綜合產業園。重點發展電子、電器加工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

(四)新型材料園。著力發展新型材料產業。

(五)汽車產業城。以汽車零配件加工和汽車整裝為主,突出機械加工制造業。

第三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為加強工業園區的組織管理,成立區五里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園區管委會屬區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區政府管理工業園區的黨建、經濟和行政事務。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市上有關文件精神。

(二)受區政府委托,行使政府賦予的管理權限,落實區委、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加快推進工業化進程。

(三)制定工業園區發展規劃,經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制定園區各項管理辦法、優惠政策和管理制度等,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園區內項目用地的規劃布局。

(六)負責園區內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和運營管理。

(七)負責園區內的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和企業監督管理及服務。

(八)負責與市、區有關部門就園區管理工作進行協調。

(九)負責園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為加快工業園區開發建設,成立區五里工業園區投資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區投資公司)。園區投資公司在園區管委會領導下,作為工業園區投資融資平臺。負責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整理與開發。實行有償服務、獨立核算。

第四章準入條件及權利

第十二條進入工業園區的企業或項目,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

(二)符合市、區產業發展規劃。

(三)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

(四)符合工業園區產業發展規劃。

(五)有相應的資金保障,且資金來源明確。

(六)項目投資強度

1、注冊資本的要求:入園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投資強度的要求:入園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包括征地費用)不低于100萬元/畝,特殊行業企業不低于80萬元/畝;

3、供地標準: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下和用地小于50畝的項目原則不單獨供地,全部進駐標準化工業廠房。

(七)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項目,投資額度可以放寬。

(八)高污染、高耗能、低產出企業或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生產工藝及設備不得入園。

第十三條申請進入園區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向園區管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園申請書或投資總額承諾書。

(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及投資人身份證明文件。

(四)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或有效資產證明。

(五)有效的前置審批項目批準文件或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凡符合條件的入園企業或項目,由園區管委會組織入園可行性評審后,簽訂入園項目投資建設合同書。

第十五條入園企業享有工業園區公共服務及相關優惠政策的權利。

第十六條入園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遵守工業園區管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按時填報園區管委會及業務主管部門下發的各類調查和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入園企業因法定事由合并、分立或注銷的,在作出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園區管委會。

第五章項目用地管理

第十八條入園企業用地由園區管委會與國土部門先期銜接,審查擬入園企業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用地政策。

第十九條園區管委會負責入園企業用地資料的收集整理。

用地資料主要包括計劃立項、建設選址、環境影響評估、項目初步設計、勘測定界圖件及報批所需的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條經國土部門實地勘察、預審同意后,由區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委托園區管委會負責土地征收和拆遷安置工作。

土地征收和拆遷安置資金由項目單位向園區管委會交納,園區管委會負責向被征地單位和拆遷人兌付。資金兌付方式經鎮辦、村組和統征中心三方確認后方可兌付。

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征用管理費等稅費,由稅費征收單位提出收費依據和數額后,由園區管委會代征代繳。

第二十一條確定項目單位建設用地后,由園區管委會協調,國土部門負責,按照國有土地使用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出讓金須返還企業的,由園區管委會負責銜接辦理。

第二十二條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投資額度,對已動工但完不成投資額且造成土地閑置二年以上的,由國土部門或委托園區管委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變用途,由園區管委會負責監督管理。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報經區政府同意,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方可開工建設。

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國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按照違法占地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的法律責任:

(一)投資額度、投資強度、建設速度和產出密度其中任何一項指標達不到工業園區管理規定的,按該項目最低標準核算用地面積。多項指標達不到要求的,以最低一項為依據核算用地面積。多余的用地面積依法收回或按土地出讓價的二倍標準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未經審批將工業用地改為其他用途的,依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之規定,園區管委會報請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將該宗土地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因項目單位原因造成未按合同規定不按期開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規定,依法收取土地閑置費。

(四)簽訂的入園項目投資建設合同書,應約定開工之日起連續三個月未開工建設的,視為投資人違約,將終止履行合同,收回項目用地;已動工建設但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總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建設連續滿十二個月的,項目單位則限期繳納土地閑置費,并限期復工;逾期不繳納土地閑置費或不復工建設的,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件。

(五)減免土地出讓金單位的項目已竣工而未按期投產,第一年按該宗土地當年評估價的50%補繳土地出讓金;第二年仍未投產的,按該宗土地當年評估價的100%補繳土地出讓金,第三年仍不投產的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其建筑物等不動產評估作價予以拍賣,動產部分由項目投資者自行處理。

停產企業,應在六個月內恢復生產,確因無法恢復生產的,由園區管委會組織中介機構拍賣處理,并依法收取土地閑置費和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第六章項目建設規劃

第二十六條企業廠區建設工程在設計前,須與園區管委會先期銜接,并按照工業園區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設計,制作企業廠區規劃總平面圖和效果圖。

工程建設報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一書兩證”。施工中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生產、消防等執法單位的監督檢查。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規范施工。

第二十七條加強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控制指標。

工業項目的容積率、建筑占地率、綠化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總用地的比例執行國家的控制性標準。

工業用地范圍內不得建造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廠區建筑物、構筑物退讓主、次干道規劃控制紅線最小距離按園區規劃的標準執行。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項目單位要限期改正。預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則強制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項目單位自行負擔。

第二十八條工業園區內的建筑設計須經園區管委會、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共同評審,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條工業園區內企業沿路的圍墻和綠化,園區管委會統一設計后,由企業組織實施和管護;企業廠區出入口設置位置須報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

第二十三條工業園區內企業不得建筑民房式的廠房,不得擅自分割、轉讓房產和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入園企業工程施工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拉亂接供電、供水、供氣、網絡、通訊等管網設施。

(二)在公路和園區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鋼材等建筑材料。

(三)損壞園區公共設施。

(四)亂堆濫放建筑垃圾、臨時工棚和腳手架等,影響工業園區衛生的。

(五)其他造成污染、破壞園區環境和公共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入園企業在簽訂入園協議后,必須嚴格按約定的開工、竣工、投產時間要求進行開發建設,否則除按第七章規定進行處理外,并中止協議,追究違約責任。

第七章公共服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入園企業統一使用園區管委會的水、電、路、通訊等公用設施,不得擅自開口鋪設供排水管道、架設輸電線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設其它未經許可的設施。如有特殊要求的,須經園區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嚴格按園區規劃和園區管委會的要求進行建設,建成后的設施由園區管委會統一管理,不得隨意損壞、拆除。

第三十四條入園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環保、節能減排、勞動、質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園區管委會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入園企業要注重企業文化建設,建立健全企業黨工團婦組織,充分發揮黨工團婦組織在企業生產建設中的先鋒模范作用和協調保障作用,維護企業利益、維護職工權益,建設和諧企業,構建和諧園區。

第三十六條入園企業應遵守有關治安、維穩的法律、法規。并積極配合園區管委會做好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七條工業園區內的廢棄物、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物價部門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園區內亂倒亂丟生產、生活垃圾。入園企業的生產、生活垃圾必須每日自行清收,不得隨意堆放。

第三十九條在園區施工的單位應做好建筑垃圾的處理工作,加強建筑車輛的衛生管理。建筑垃圾應運往管委會指定的地點傾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園區范圍內隨意傾倒建筑垃圾。

第四十條園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清除廢棄物及生產、生活垃圾的企業和施工單位逾期不清除的,園區管委會將對其進行清除,清除產生的費用由企業和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征收處罰。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覆蓋、毀壞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等設施。禁止向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溝渠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液、工業廢渣、工業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河道綠化控制帶內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四十二條在工業園區道路、廣場、綠地、車站、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構)筑物上,利用文字、圖象、實物造型、氣體填充物等方式,設置、張貼、懸掛戶外廣告的,應按照園區統一規劃,經報經園區管委會審查后,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園區整體景觀和形象。

第四十三條園區內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占用或挪用道路、路燈、綠化、衛生等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