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育齡婦女系統工作制度

時間:2022-01-15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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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育齡婦女系統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發展需要,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在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領域的引導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育齡婦女信息系統建設,提升計劃生育服務工作管理水平,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基層育齡婦女信息系統服務信息引導是利用育齡婦女信息系統,定期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對象的個案信息,引導基層開展避孕節育、術后隨訪、生殖健康及常規訪視等服務,實現育齡婦女基礎信息與技術服務信息的雙向良性互動。

第三條本規范適用于在農村地區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利用育齡婦女信息系統進行服務信息引導的管理。

城市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章主要內容

第四條基層育齡婦女信息系統引導的服務信息主要包括:避孕節育、術后隨訪、生殖健康、常規訪視等服務內容。

第五條避孕節育方面的引導信息應包括:應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到期應取出宮內節育器和到期應取出皮下埋植劑的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六條術后隨訪方面的引導信息應包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劑、輸卵(精)管結扎、人工終止妊娠等手術術后隨訪的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七條生殖健康方面的引導信息應包括:到期需要進行孕情、環情監測和常見婦科疾病檢查的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八條常規訪視方面的引導信息應包括:初婚、現孕、產后和使用避孕藥具的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九條鼓勵各地在本規范規定內容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工作實際,開展其它服務信息的引導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條工作流程包括引導信息的生成、傳遞、處理、反饋四個主要環節。

第十一條引導信息的生成是指通過育齡婦女信息系統將應服務的對象名單定期輸出;引導信息的傳遞是指信息提供者將生成的引導信息隨即交給同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村級計劃生育服務人員;引導信息的處理是指服務人員根據引導信息適時為服務對象提供相應服務并記錄結果;引導信息的反饋是指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人員)或信息提供者將服務結果及時錄入到育齡婦女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避孕節育、術后隨訪、常規訪視方面的引導信息生成要求每月一次。生殖健康方面的引導信息生成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條根據引導信息開展服務的情況應按月反饋。

第四章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發展規劃(規劃統計)、科學技術管理等工作機構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服務信息引導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第十五條發展規劃(規劃統計)工作機構負責育齡婦女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轉、技術支持;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對育齡婦女信息系統進行修改和完善;幫助、指導技術服務相關人員掌握育齡婦女信息系統的應用,提高技術服務人員的計算機應用水平,實現育齡婦女信息系統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科學技術管理工作機構負責引導信息應用的規范化管理;負責育齡婦女信息系統在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用。

第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負責利用引導信息開展本級應承擔的避孕節育、術后隨訪、生殖健康等技術服務工作,記錄并反饋服務結果。

第十八條村級計劃生育服務人員按照引導信息開展常規訪視工作,記錄并上報服務結果。

第五章應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避孕節育和術后隨訪服務工作時,要按照國家統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做好服務記錄,并以此為依據反饋服務時間、服務機構、服務結果等基本信息;在開展生殖健康服務工作時,將服務結果記錄在服務信息引導單上,并將孕情、環情、生殖健康檢查結果以及服務時間、服務機構等基本信息進行反饋。

第二十條村級在開展常規訪視服務工作時,將服務結果直接記錄在服務信息引導單上,并將訪視結果、訪視時間進行反饋。

第二十一條利用育齡婦女信息系統定期生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報表,分析評估技術服務工作開展情況、育齡婦女生殖健康狀況等,更好地為技術服務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二條以育齡婦女信息系統和服務記錄中的個案信息為基礎,逐步建立和完善已婚育齡婦女生殖健康電子檔案,實現技術服務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育齡婦女信息系統中的個案信息要及時更新,保證所生成的引導信息全面、準確。

第二十四條引導信息及服務反饋信息涉及公民隱私,應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隨意丟棄和對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的服務信息引導單作為技術服務檔案按有關規定存檔。村級使用的常規服務信息引導單由鄉級按年度整理歸檔,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積極推動技術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融管理與服務于一體的信息化工作體系,將服務信息引導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整體工作中進行檢查和督導。

第二十七條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服務信息引導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范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