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時間:2022-03-25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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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推動領導班子民主決策、規范決策,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凡涉及本局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關系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于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學習、貫徹和落實;
2.機關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會活動、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廉政建設等工作;
3.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置;
4.審計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理;
5.機關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6.全局財務年度決算、預算的申報和調整;
7.工資待遇、醫療等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8.對被審計單位較大額度金額的處理、處罰;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需要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的問題;
9.局領導班子成員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層干部正職及副職的任免;
2.副科級后備干部的推薦和選拔;
3.中層干部正職及副職的輪崗交流。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大宗物資及設備采購等;
2.經上級批準的重大活動的支出;
3.重大審計項目的安排和調整;
4.年度審計計劃任務的分解下達。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全局年度預算經費和專項經費,未列入預算、單項支出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資金款項的支出,應提交局行政辦公會討論研究決定。
二、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
實行局長負責制,對重大問題通過局黨組會或局行政辦公會討論決定。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范圍
根據工作的需要,在召開局黨組會和局行政辦公會時,可以邀請有關股室負責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三)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局黨組會和局行政辦公會決策之前,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論證。
中層干部的任免,在局黨組會決策之前,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項,在局黨組會或局行政辦公會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
三、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按照黨組會.局行政辦公會議事規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局黨組會和局行政辦公會集體研究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四)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
(五)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六)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對于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局行政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局長有權做最后決定。
(七)凡前次會議做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八)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九)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十)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組織實施
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在提交會議研究前,局長應事前深入調查,縝密思考后,再提交會議討論決策。
(二)監督檢查
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局長匯報。
(三)邀請監督
要提前將“三重一大”有關事項向所屬紀工委監察分局匯報,并主動邀請紀工委監察分局現場監督。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體.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六、解釋權和時效性
本暫行制度的解釋權歸縣審計局。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今后將根據具體情況逐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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