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8 04:23:00

導語: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度》、《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水利部等部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動。

在水庫、人工水道從事采砂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市國土、安監、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

河道采砂規劃,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五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區內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或者機具的數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

(五)河道灘地堆砂場的布局及控制數量;

(六)棄料處理和現場清理、平整要求;

(七)管理措施。

第六條下列區域為禁采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規劃保留區;

(三)橋梁、碼頭、航道、電力電纜、通信電纜、過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下列時段為禁采期:

(一)江河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水庫達到或者超過汛限水位時;

(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第八條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水工程建設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臨時禁采期。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禁采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區、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九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采砂規劃,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計劃,并予以公告。采砂計劃包括可采區的具體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等。

第十條河道采砂權實行有償出讓。

河道采砂權出讓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年度開采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權出讓,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采砂控制總量2萬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權出讓,可以由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河道采砂權出讓,須編制出讓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由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組織實施的河道采砂權出讓,須編制出讓方案,報經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方式、地點、范圍、開采量和時限、招標標底或拍賣起始價、競買保證金等內容。

招標標底、拍賣起始價按照砂場位置、砂質、開采難易程度、市場價格等因素測算確定。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權出讓應當在招標、拍賣前20日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砂場位置、現狀、開采量、開采時限、通行道路、采后現場整理措施等;

(二)競買人資格條件和申請時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三)招標、拍賣時間、地點、競價方式、保證金數額;

(四)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的方法;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開采的時間、種類和作業方式及日采量;

(三)采砂船舶、機具的基本情況;

(四)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五)防止水體污染方案;

(六)砂石堆放地點、棄料處理及采砂活動結束后現場清理、平整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復印件時,應當同時交驗原件,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并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以招標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十八條以拍賣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十九條中標人或競得人在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約定的付款期限內一次性支付成交價款及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保證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條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全額上交市財政,實行專戶管理。扣除河道采砂權出讓前期工作經費后,剩余價款,河道、小型水庫按市、鎮(街道、園區)、村4∶2∶4比例分配,國有大中型水庫按市、水庫管理單位2∶8比例分配。

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組織出讓的,出讓價款歸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村委。

河道采砂管理費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砂銷售價格的25%計收。

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上交市財政,納入專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采砂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開采面積每畝預繳保證金3000元。需增設輔助設施(道路、坡道、路口等),按略高于恢復工程標準的費用增加保證金數額;在國有大中型水庫內采砂,保證金數額為20萬元;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采砂,保證金數額為5萬元。

保證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6個月。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開采總量已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量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確定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采砂能力、作業方式和期限等進行開采;需要改變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事項的,應當重新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采砂許可證應當存放在采砂現場備查。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采砂許可證期滿或批準范圍內砂石開采完畢,采砂單位或個人應當停止采砂行為,并對采砂河段進行恢復治理平整。恢復治理平整經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度》、《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拒不停止違法采砂行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由市水利、國土、安監、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執行已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劃或者違反河道采砂規劃組織采砂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未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的;

(五)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六)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8月15日市政府的《市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