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工作人員考核方法

時間:2022-05-13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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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工作人員考核方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務員德、能、勤、績、廉的全面考察,逐步建立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公務員考核體系,實現對公務員客觀、公正、合理的評價,達到盤活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考核辦法旨在規范全市國稅系統公務員考核的工作原則、方法步驟、考核內容、指標設置、加分項目、結果應用等內容。各區縣局可結合自身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相適用的考核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考核,是指各級人事部門按照黨組的統一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全市國稅系統公務員進行考核。

第四條公務員考核工作,要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政干部管理方針,堅持人本化、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以優化公務員隊伍為手段,通過考核,起到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作用,促使公務員努力提高自身素質、積極爭創佳績,以調動各個層面的積極性,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營造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良好環境,全面提升政務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五條公務員考核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考核、客觀評價原則。

按照德、能、勤、績、廉等考核規定內容,全面考核基本素質和綜合能力。

(二)綜合統籌、公正公開原則。

考核項目應包括平時考核、定期考核、民主測評三個方面,其中定期考核包含廉政考核和績效考核。考核過程公開透明,考核成績實行公示。

(三)科學吸收、合理使用原則。

考核結果將作為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干部選拔任用、優先提供培訓、選派掛職鍛煉等重要依據。

(四)嚴格標準、分級負責原則。

市局人事部門對市局除班子成員之外的公務員和區縣局一把手進行考核,并對區縣局人事部門的公務員考核進行監督檢查。

區縣局人事部門對除區縣局一把手之外的公務員進行考核,并將區縣局科級以上干部的考核結果和評定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市局研究確定。

第二章考核內容及指標設置

第六條對公務員的考核內容,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七條公務員的考核項目分平時考核、定期考核和民主測評。

平時考核,指對個人工作考勤、政治業務學習、日常工作完成情況和專項工作完成情況考核的成績。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考核內容包括廉政考核和績效考核。

民主測評,著重考核公務員思想政治素質、事業心與責任感、專業學識、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創新能力、團隊協作意識、廉潔自律、“四德”(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條公務員考核實行百分制。其中平時考核占總分的20%,定期考核占30%,民主測評占50%。定期考核和民主測評結束后,各級人事部門根據公務員平時考核、定期考核和民主測評的得分情況和各部分所占權重折算出公務員考核綜合得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量化方法

第九條考核程序

(一)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以本科室、分局考核為主,相關單位協助。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寫出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分解考核結果等方式進行。平時考核應按季度開展。

(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由人事部門牽頭負責。分績效考核和廉政考核兩個部分,分別從考核辦公室、紀檢監察部門抽取當年度績效考核和廉政考核資料,作為公務員定期考核的成績。

(三)民主測評

1、自我評價。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對自己一年來的各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分,并在所在部門進行述職。各部門負責人根據述職情況,推薦本部門1—2名科員參加民主測評的公務員。

2、擬定人選。人事部門擬定當年度參加民主測評人員,并報局黨組審核同意后,制作民主測評表。

3、群眾測評。人事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群眾測評工作。群眾測評開展前,一般應召開測評大會,下發測評表,集中進行群眾測評。

(四)綜合評價

1、人事部門根據平時考核、定期考核和民主測評成績,考慮多方面因素后,擬定本年度優秀等次公務員人員,并報局黨組審議通過。

2、人事部門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考核完成后,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第十條量化方法。

公務員考核的成績由以下四個方面組成。

(一)平時考核(20分)

1、工作考勤(5分)

全勤。除按規定享有的年休假、探親假、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外,達到全勤的,計5分。

遲到、早退的一次扣0.2分;曠工一天扣0.5分。

病假、事假連續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超過1個月的,扣2分。事假指抵頂完公休假之后的請假天數。

2、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4分)。

按時參加學習,落實學習計劃情況。查看個人學習筆記,未落實學習筆記的,此項不得分;每少一次筆記或者敷衍了事,扣0.2分;每少參加一次培訓扣0.2分。

3、日常工作任務完成情況(8分)。

按照季度考核,每季度2分。重點考核公務員崗位職責履行情況。根據個人平時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工作表現,由本科室進行考核,由主管領導結合工作記錄,予以審核評價。

4、專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3分)。

重點考核各類專項檢查、調研、活動等工作及臨時性工作完成情況,由本科室提出意見,由主管領導結合工作記錄,予以審核評價。

(二)定期考核(30分)

1、績效考核。根據績效考核辦法,按科室成績抽取績效考核結果,折算出本項應得分。績效考核成績為原始分,不含加分項目,由考核辦負責提供。(20分)

2、廉政考核。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個人廉潔自律和執行工作紀律情況,具體資料由監察室負責提供。(10分)

全年未出現任何違法違紀事件,計10分。

由紀檢監察機關、司法部門查實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被社會公共管理部門曝光的不良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觸犯法律的,此項不計分;因情節輕微,未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監察室提報考核意見,并報局黨組研究確定扣分。

(三)民主測評(50分)。

民主測評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分別按90分、80分、70分、60分計算,折算出本項應得分。

民主測評分值按下列比例確定:

對市局機關科級干部的評議:市局班子成員評議占20%,機關科級干部評議占35%,區縣局班子評議占10%,機關其他人員評議占35%。

對區縣局一把手的評議:市局班子成員評議占40%,市局機關科級干部占10%,區縣局中層干部評議占25%,區縣局其他人員評議占25%。

對區縣局其他科級干部的評議:本局班子成員評議占30%,本局中層干部評議占30%,本局其他人員評議占40%。

對一般人員的評議:本局班子成員評議占20%,本局中層干部評議占40%,本局其他人員評議占40%。

對系統外評議,即納稅人監督欄、國稅網站“廉政投訴”、“執法投訴”、“局長信箱”欄目投訴案件,以及來信來訪投訴案件、市民投訴中心轉辦案件等外部信息,經調查屬實的,扣減評議分數,扣減比例占評議分的10%-30%,具體由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局黨組研究確定。

(四)加分項目

主要規定加分項目,加分之和最高上限不超過5分。

1、上級獎勵。

在省局各處室對市局各科室年終考核中,位列全省第一名的,該科室每個成員加0.5分。本項目得分只計算一次。

2、工作創新

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創新與優秀工作成果獎”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參與人,分別加1分。

獲得省局、市委、市政府“創新與優秀工作成果獎”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參與人,分別加0.5分。

獲得市局、區委、區政府“創新與優秀工作成果獎”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參與人,分別加0.3分。

以上直接參與人是指獲獎項目崗位上的主要工作人員,原則上只有1名。同一項創新與工作成果多次獲獎的,從高計分,不重復計分。

3、經驗交流

單項工作成績突出,受到總局肯定推廣并以公文轉發或在大會上作典型發言的,本項工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參與人,分別加0.5分。

被省局或市委、市政府以公文轉發或在大會上作典型發言的,本項工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參與人,分別加0.3分。

書面介紹經驗或被省局處室轉發的,本項工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參與人,分別加0.2分。直接參與人、多部門共同完成的情況,參照工作創新規定計分。

稅收科研論文在中央級、省部級、地市級刊物上發表的,分別加0.3分、0.2分、0.1分,本項目得分只計算一次。

4、活動競賽

參加總局(或省部級)、省局(或地市級)、市局(或市有關部門)組織的正式比賽、競賽(群眾性組織比賽除外),獲得名次被表彰的,分別加0.5分、0.3分、0.2分。區縣局組織的全員考試,年度總成績個人取得前三名的,分別加0.1分。

5、道德修養

被中央、省、市有關單位表彰為道德模范和先進個人的,分別加0.5分、0.3分和0.2分。

6、社會效應

好人好事、見義勇為,或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被國家級、省級、市級媒體專題采訪報道或被通報表彰的,分別加0.5分、0.3分和0.2分。

7、其他進步

當年獲得與稅收工作有關的碩士學歷或學位,加0.5分。

當年獲得與稅收工作有關的中級或高級技術職稱(包括“三師”、注冊審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加0.5分。

當年獲得計算機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書,加0.3分。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應用

第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評選先進、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二條選拔后備干部。年度考核總成績作為推薦省級人才庫和確定市級人才庫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掛職鍛煉。根據考核成績,選派優秀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上級機關進行掛職交流。上掛包括安排到市局科室、區縣局班子任職;下掛包括安排到區縣局班子、區縣局科室和基層分局任職。

第十四條教育培訓。根據考核情況,對考核成績排名居前者優先給予培訓發展的機會,進行針對性地培訓。

第十五條社會實踐。考核成績排名居前者優先給予安排社會實踐的機會。社會實踐包括系統外掛職、派出學習、安排到總局、省局鍛煉等。

第十六條爭先創優。

(一)公務員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應參照考核成績排名,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審批。

(二)向系統外推薦勞動模范、服務明星等影響力廣泛的人員,應參照考核成績排名。

第十七條其他應用事宜,參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五章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九條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對新錄用的公務員、調任或轉任的公務員、涉嫌違紀的公務員、受處分的公務員等人員的考核,依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公務員考核工作有人事部門牽頭負責,監察室、辦公室及其他有關部門協助開展公務員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公務員考核工作,應當于次年元月底前結束,次年2月底前將公務員考核結果及總結上報市局。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完善公務員考核,強化考核成果運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系統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干部,可以依照本辦法參加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局人事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