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時間:2022-03-13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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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有關問題,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例會(以下簡稱例會)包括以下形式: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列議題)。
(二)由區長、副區長主持或區長、副區長委托召開的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的專題會議(包括現場會、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安全生產調度會等)。
會議主持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與會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例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原則上定于每月上旬召開,具體時間根據實際確定。
第四條會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
(二)傳達貫徹中央、省、市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研究落實區委、區政府部署的工作;
(三)研究部署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
(四)研究制定區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政策、工作制度;
(五)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六)其他安全生產工作重要事項。
第五條以區政府常務會議形式召開的例會由區政府辦公室組織;以其他形式召開的例會由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或相關部門(單位)組織。
第六條要做好例會會議記錄,研究重大事項的要形成會議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起草,經會議主持人簽發;以其他形式召開的例會,由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或會議組織部門(單位)起草,經區長、副區長簽發,報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存檔。
第七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的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事項,由區政府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組織落實;以其他形式召開例會確定的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事項,由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或會議組織部門(單位)牽頭組織落實。
第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兩園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區直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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