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業補助資金規范制度

時間:2022-02-16 0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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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補助資金規范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全縣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根據縣政府辦《關于印發縣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府辦發〔〕338號)及發展微型企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內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資金(簡稱:補助資本金)的審核、發放、使用、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補助資本金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四條符合規定的微型企業創業申請者應按相關規定提交創業計劃書,縣微企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微企辦)應對創業計劃書進行審查,并按相關規定提出初審意見。

第五條縣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委派1名工作人員,組成縣微型企業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縣微企辦根據創業申請人身份和經營行業確定每次會審具體參會人員,其中縣財政、人力社保、農業、經濟信息、商務、工商、國稅、地稅、擔保機構、承貸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必須參加會審。

第六條評審小組對創業申請者創業計劃的可行性、市場前景、解決就業能力等方面進行集中會審,參加會審人員2/3以上同意補助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定補助資本金金額。審定結果在《報》、縣政府公眾網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3—5天。

第七條經公示無異議的,縣微企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告知創業者。創業申請者將由其本人實際投入的出資額一次足額存入微型企業銀行賬戶,將進賬單交縣微企辦審驗。縣微企辦向縣財政局書面提交撥付補助資本金申請書,縣財政局在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審小組審定的補助資本金金額劃入微型企業銀行賬戶。

第八條補助資本金金額原則按創業申請者擬設微型企業的注冊資本或登記出資額的30%至50%確定。參照S=Q×K×N×M-R+E公式確定微型企業財政補助資金。公式中S指財政補助資金;Q指創業者擬創辦微型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數額);K指行業鼓勵系數(按0.3-0.5的系數范圍進行確定);N指雇工人數(含投資者)系數(4-6人為75%、7-10人為80%、16-20人為90%);M指組織形式修正系數(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為90%、有限責任公司為100%);R指個體轉微型企業減少扶持資金數額,對申請創辦微型企業時原個體工商戶注銷未滿1年的、以及在原經營場地從事與原經營范圍相同或相似的、僅變更經營者的,均視為個體轉微型企業,減少數額為注冊資本(出資數額)的10%;E:區縣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認為需要增減金額,由縣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會議決定對創業者增加或減少資本金補助資金,數額在10000元內進行確定。在確定財政補助資金時,應結合我縣財力,根據重點扶持產業、重點扶持人群情況,在注冊資本(出資數額)50%以內確定財政補助資金數額。

第九條創業申請者申報微型企業數量超過同期發展計劃數的,優先審定投資項目屬于文化創意、傳統工藝、民間藝術、制造設計、信息技術、旅游服務、軟件開發及外包服務、農業服務產業。

第十條評審小組決定不予發放補助資本金的,由縣微企辦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創業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微型企業使用補助資本金應遵循自有資金先行使用的原則。微型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待自有資金使用完畢或自有資金不足以支付時,方可向轄區工商所提出補助資本金支付申請。

第十二條微型企業申請補助資本金支付,應向轄區工商所申請。微型企業首次提出財政補助資本金支付申請時,應提交《微型企業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申請表》和《微型企業自有資金使用情況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轄區工商所根據近1個月內對申請企業的實地巡查記錄,審查自有資金使用和補助資本金支付申請的情況(根據審查情況,可安排人員再次開展實地巡查)。經轄區工商所審查,對確需使用補助資本金,且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所長簽署意見后報區縣工商局微企科。縣工商局微企科審查后報縣微企辦領導審批并加蓋公章。微型企業開戶銀行根據批準的《微型企業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申請表》,通過轉賬方式進行代支付。

第十三條補助資本金只能用于微型企業經營場地裝修、機器設備購置、辦公設備購置、原輔材料采購、商品購進以及支付經營場地租金、加盟費、員工工資等生產經營方面的費用支付。不得用于購買汽車、手機等消費品,不得用于餐飲娛樂消費,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微型企業補助資本金支付申請被批準后,工商所應在批準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其補助資本金支付申請的履行情況進行核查,查驗申請支付的交易事項是否達成。查驗時應收集與申請交易事項相關的文書、票據等憑證,并對交易相關物品進行拍照留存。

第十五條在發展微型企業工作中嚴禁出現下列行為:

1.向創業者吃、拿、卡、要,接受創業者的宴請、財物、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2.工作人員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宣傳發動、亂作為、不作為或不積極作為;

3.不按文件規定的條件,指使他人弄虛作假創辦微型企業;

4.不經資格審查、不經培訓、不提交創業投資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亂發微型企業執照;

5.片面追求數量忽視質量;

6.亂設門檻、效率低下,指定驗資機構、代辦機構;

7.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或強令企業回饋和捐贈,違反規定加重企業負擔;

8.干部不執行回避制度,內外勾結,以權謀私,指使親屬、朋友和特殊關系人通過辦理微型企業騙取政府扶持資金、故意套取、抽逃、轉移政府扶持資金和資產;

9.不按規定進行評審,不向社會公開評審結果,憑好惡、講人情安排政府扶持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工作紀律。

10.工作不認真落實、任務不按時完成。

第十六條凡違反發展微型企業相關規定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取消相關責任人當月評先評優資格或年終評先評優資格,甚至年終公務員考評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對違規操作,造成惡劣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創業申請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市微企辦申訴。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縣微企辦提出經縣微企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微企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