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級治理職員治理規章
時間:2022-07-14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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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市場競爭,公道有效地發揮治理職員的才干,打破終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競爭機制,規范和完善公司治理職員考核聘用治理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部分主管以上的所有治理崗位,下屬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的主要經營崗位(包括承包經營者)。
第三條本規定本著“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對治理職員的選拔、考核和擇優聘用,以及治理職員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凡公司治理崗位的治理職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治理職員的選拔、聘任
第四條凡公司現已有的經營治理崗位(原經營治理者的聘期屆滿的,或不能勝任的),或因業務需要新增設的經營治理崗位,均采用競聘上崗。
第五條公司將需競聘的崗位的標準和要求公然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旬日內接受競聘者報名,凡符合條件的職員均可報名參加競聘。
第六條在接受報名的同時,由公司相關部分選出的代表組成臨時評選委員會,負責對競聘者資格審核和擔任整個考評工作。
第七條凡參加競聘的職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帶好所需具備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分報名,參加初選。
第八條公司將符合標準的初選職員及相關材料同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內,接受公司員工對競聘者的資格進行評議和質疑,凡評議分歧格,或被發現使用虛假材料的競聘者,將被取消競聘資格。
第九條初選合格的競聘者,將參加筆試和競聘演說后,由評選委員會無記名投票,并同一公布各競聘者的得票結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競聘者參加復試。
第十條復試由公司領導(或委托人事部分)對競聘者進行口試。口試后,由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選,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人)聘任,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如不能勝任者,由第二名自動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治理治理職員的考評
第十一條治理職員在任職期間,應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評議。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完成。
第十二條治理職員的民主評議是對其上一個年度的工作表現進行評議,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
第十三條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由人事部分負責組織安排,由公司領導、各治理崗位的治理職員和群眾推舉出的職工代表,參加對治理職員的評議工作。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分通過民主選舉出的,代表所在部分的職工行使對治理職員民主評議的權力。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應在廣泛征求和匯總所在部分職工對治理職員的意見后,再行使對治理職員民主評議的權力,確實真正做到代表職工的利益。
第十六條治理職員考評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評的治理職員對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職,和扼要陳述新一年工作的計劃安排;
2、回答評議職員的詢問;
3、根據被考評治理職員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現、新年的工作計劃和問答的滿足度,由評議職員對其進行信任投票;
4、對通過信任投票的治理職員進行評分投票;
5、公布評分結果,向被考評治理職員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信任投票分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棄權票三種。信任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為評議合格;信任票數未能達到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者,為評議分歧格。
第十八條對評議合格的治理職員,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進行評分,評分分為優秀(90-100分)、稱職(80-89分)和基本稱職(60-79分)三種;在評分統計時,采取往除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后的均勻分。
第十九條對評議分歧格的治理職員,其職務自動解聘,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二十條對需要整改的治理職員,應在三個月內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如在限期內未達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治理職員,可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對其進行留崗查看三個月或解職處分。給予解職的,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四章治理崗位的任期與解聘
第二十一條治理崗位的任期,一般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連聘可以連任,但任職期限不得超過其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治理職員的任職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職務自動解聘:
1、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的;
2、任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3、試用期內,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內,因身體原因(或三個月內)不能履行其職務,并由他人接替其崗位的;
5、民主評議分歧格的;
6、第十四條規定,被總經理辦公會議解職的;
7、其它被解職的情況出現的。
第五章治理職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被聘任治理崗位的治理職員,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和在公司賦予的權限內,行使經營治理權;
2、受總經理委托,對下屬職員進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職權范圍內,有權調動職員的崗位工作;
4、有權選擇下屬工作職員。
第二十四條被聘任治理崗位的治理職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形象;
2、自覺執行公司的各項決定,維護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
4、協助上一級領導的工作;
5、不得假公濟私和有損害公司的行為。
第六章治理職員的獎罰
第二十五條被評議為優秀治理職員的,公司除通報表揚外,一次性獎勵其一個月的工資收進(按上一年度十仲春份應發工資計算)作為獎金。
第二十六條連續三年被評議為優秀治理職員的,除給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獎勵外,按同崗位上調一個標準的崗位補助工資。
第二十七條治理職員在留崗查看期間,按同崗位下調一個標準的崗位補助工資(或已在同崗位標準一的,按標準一的85%發放)。
第二十八條被解聘的治理職員,不再享受原崗位工資待遇,按新聘崗位待遇發放。
第二十九條對犯有下列行為者,可對其進行留崗查看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解聘:
1、不執行公司決定的;
2、不履行自己崗位職責、或不履行義務的;
3、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則的;
4、工作中搞不好團結,經常制造矛盾,在職工中影象很壞,群眾反映強烈的;
5、不服從公司治理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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