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種豬場建設獎補規定
時間:2022-01-06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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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址要求
(一)種豬場、養豬場(小區)選址必須在*、肥東、肥西三縣境內,按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非禁養區范圍。禁養區是指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縣和鄉鎮劃定的禁養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二)種豬場、養豬場(小區)建設選址必須經建設地點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環保部門批準同意,符合所在縣和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種豬場、養豬場(小區)距鐵路、干線公里(國、省道)距離不少于50米,距屠宰場和豬、牛、羊規模養殖場不少于200米,距村鎮、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不少于500米。
二、建設要求
業主向縣畜牧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縣畜牧會同財政部門對照本通知的規定到擬建地點現場初審合格后,業主填寫建設申請表(見附表),經建設地點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環保、畜牧、財政部門同意蓋章后建設。建成完工并達到存欄要求后,業主填寫驗收表(見附表)經縣畜牧、財政部門驗收蓋章和驗收人員簽字后上報。
(一)建設布局
1、種豬場、養豬場(小區)要分設生活管理區、生產區和病死畜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區。生產區內道路為沙石以上標準的硬化路面,凈道和污道分開。
2、相鄰兩棟飼養舍縱墻距離不少于10米,端墻之間距離不少于9米。
(二)建設規模
1、原種豬場占地面積不少于50畝,飼養總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含飼舍內走道面積,下同)。設置獨立單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備高架產床不少于72個,高架保育床不少于36個(每個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2、祖代種豬場占地面積不少于80畝,飼養總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設置獨立單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備高架產床不少于144個,高架保育床不少于72個(每個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3、存欄2000頭父母代種豬場占地面積不少于250畝,飼養總面積不少于14000平方米。設置獨立單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備高架產床不少于480個,高架保育床不少于240個(每個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4、存欄3000頭父母代種豬場占地面積不少于375畝,飼養總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設置獨立單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備高架產床不少于720個,高架保育床不少于360個(每個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5、年出欄商品豬500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小區),占地面積不少于20畝,豬舍內飼養面積不少于4000平方米。年出欄商品豬1000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小區),占地面積不少于50畝,豬舍內飼養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
(三)建設標準
1、豬舍建設最低標準為磚-瓦結構(含水泥瓦、彩鋼瓦),屋架和行條為鋼材、木材、竹材、水泥預制材料。豬舍檐高2.4-3米,有固定隔欄。豬舍地面為水泥地面,自動飲水系統安裝到豬舍,豬舍外有硬化的排污溝。
2、種豬場和養豬場(小區)外周有圍墻或鐵絲網或防疫溝與外界隔離。
三、引種要求
(一)原種豬場必須從國外有資質的育種場引進符合品種標準的長白、大約克、杜洛克、皮特蘭、漢普夏、巴克夏原種豬300頭以上(引進其他品種不予獎補)。
(二)祖代種豬場必須從國內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農牧部門發證的原種豬場引進符合品種標準的長白、大約克、杜洛克祖代種母豬或PIC配套系、斯格配套系種母豬600頭以上(引進其他品種不予獎補)。為保證引種質量,祖代種豬場在引種前必須向市、縣畜牧部門書面報告擬引種的原種豬場名稱和地點,以及引進的品種、頭數、體重、價格、引種時間等情況,同時提交該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市畜牧部門審查批準同意作為引種的原種豬場,方可從該場引種。祖代種豬場不得采取先引進部分祖代種豬,后自繁留種達到存欄600頭以上祖代種豬的要求。所有600頭祖代種豬必須全部從經市畜牧部門批準同意的原種豬場引進,否則不予認可。引種時市畜牧部門根據需要,安排有關人員和專家組與業主共同赴引種地監督引種,業主要提前10天告知引種時間。引進的種豬在種豬場驗收時必須通過市畜牧部門組織的專家組對其代次、品種、品質的鑒定,未通過鑒定的不予認可。
(三)父母代種豬場種豬必須從國內經省級農牧部門發證的祖代種豬場或一級擴繁場引進符合品種標準的父母代種豬。
四、驗收時存欄要求
(一)原種豬場存欄原種豬300頭以上,每頭重量80kg以上。
(二)祖代種豬場存欄祖代種母豬600頭以上,每頭重量80kg以上。
(三)2000頭規模父母代種豬場,存欄父母代種母豬2000頭以上,每頭重量80kg以上。
(四)3000頭規模父母代種豬場,存欄父母代種母豬3000頭以上,每頭重量80kg以上。
(五)年出欄商品豬500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小區),存欄商品豬300頭以上;
(六)年出欄商品豬1000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小區),存欄商品豬600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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