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6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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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和利用農村能源資源,加強農村能源建設管理,促進農村能源技術的推廣和產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態農業和綠色農業,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生態富民計劃,根據《四川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能源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能源,是指沼氣、秸稈、薪柴等生物質能和太陽能、風能等能源。
第四條市、縣(區)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以下稱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能源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其所屬農村能源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能源建設的管理、推廣工作。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農村能源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
(二)制定農村能源建設發展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農村能源項目和農村能源建設試驗示范項目的實施;
(四)強化城鎮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項目和大、中型沼氣工程的審查、設計、監督、質檢、驗收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第五條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區)、鄉(鎮)應當建立健全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和技術推廣服務體系,開展農村能源科普教育和技術服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農村能源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目標計劃。
第八條鼓勵開發利用農村能源資源。實行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和開發與節約并重的方針。將農村能源建設與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開發扶貧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突出農村能源綜合效益。
第九條對在農村能源建設中有重大發明創造以及技術推廣、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開發與利用
第十條市、縣(區)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農村能源資源、用能結構、用能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村能源建設發展規劃和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能源建設納入村鎮規劃,并由同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能源的技術研究,積極推廣省柴節煤衛生灶、秸稈氣化、固化技術,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熒光燈、太陽能灶和太陽能暖房。
第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農戶按照統一規劃修建沼氣池,對沼氣發酵殘余物進行綜合利用,建設生態富民家園。
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網不能覆蓋或未能覆蓋的區域以及排放高濃度有機廢水的生產企業,按《四川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修建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和生產廢水治理大中型沼氣凈化工程。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從事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大中型沼氣凈化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必須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和省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污染治理證書,并接受當地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沼氣生產工、太陽能利用工必須經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合格,取得由國家統一制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應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經縣級以上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對農村能源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農村能源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的立項、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下列農村能源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后,其初設方案必須經市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一)處理城鎮生活污水容積100立方米以上的凈化沼氣工程;
(二)處理生產有機廢水容積100立方米以上的凈化沼氣工程;
(三)日供氣300立方米以上的農作物秸稈氣化、固化設施。
第二十條沼氣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凡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外地到我市承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的企業和技術人員,須報市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能源建設管理部門有權對農村能源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建設情況和有關資料。
第四章生產與經營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生產、經營的農村能源產品進行質量抽查。
第二十四條農村能源開發與節約的新技術、新產品,必須經試驗證明是先進技術、先進產品,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未經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向社會推廣。
第二十五條農村能源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四川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
禁止生產和經營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村能源產品。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技術推廣和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技術和產品的安全性,向用戶宣傳安全使用操作知識。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農村沼氣池屬于農業基礎設施,農戶新修建一口沼氣池,可批準利用15—20平方米面積的土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各級政府應將農村能源建設投資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規劃,逐年增加投入,促進農村能源事業與農村經濟的同步發展。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在安排農田基本建設、農業綜合開發、退耕還林、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和扶貧資金時,應配套安排相應的資金,支持農村能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生產、生活廢水治理凈化沼氣工程,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建設單位應當在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投資中安排資金用于污染治理建設。
第三十一條對開發和節約的農村能源高新技術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信貸扶持,安排農村能源、新技術推廣專項資金或其它項目信貸優惠。
第三十二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財政、稅務行政機關批準,給予從事農村能源開發、建設、生產、經營的企業稅收優惠,推動我市農村能源建設的發展。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非法從事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大中型沼氣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由縣級以上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四川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農村能源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未按專業技術規范設計、施工,造成農村能源工程設計、施工重大質量事故或者重大傷亡事故的,按照《四川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當負責賠償;縣級以上農村能源主管部門可對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以營業為目的從事沼氣生產、太陽能利用的,依照《四川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村能源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村能源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農村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