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城市綠化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4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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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城市綠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區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根據《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區建設局是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城市綠化工作。區園林管理所具體負責全區的城市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規劃、房產、建工、市容、公安、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調好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開發園區應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綠化事業的投入,組織群眾積極開展義務植樹活動,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城市綠化義務,并有權舉報和制止損害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同時應自覺履行保護綠化義務。

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區規劃部門會同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和論證我區城市綠化規劃,按審批權限上報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時,應當按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安排和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5%,舊城改造區綠地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

第八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本辦法所指的綠地包括以下幾類綠地:

(一)公共綠地:供群眾游憩觀賞的各類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游園和道路廣場、河濱等處的綠地;

(二)單位附屬綠地: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管界內的環境綠地;

(三)居住區綠地:居住小區、居民住宅區范圍內的綠地;

(四)防護綠地:用于城市環境、衛生、防災等目的的綠帶、綠地;

(五)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六)風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觀價值,對城市整體風貌和環境起作用的林地;

(七)道路綠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樹、分車帶、隔離帶綠化綠地。

第九條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35%;

(二)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和公共文化設施不得低于35%;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四)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的不得低于35%,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五)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地處東山老城區的不得低于30%,其它地區的不得低于35%。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根據本款各項規定的比率可以降低5個百分點。

第十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與工程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必須經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與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時報批,未按規定流程審核的,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手續,規劃、建設部門應告知建設單位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經批準后,應當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當報原批準單位審批。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不含街道的林場、苗圃、花圃、果園等)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等綠化建設,街道、開發園區范圍內由街道、開發園區負責組織實施;東山老城區范圍內由區園林管理所負責組織實施;現有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礦企業廢棄的綠化,由原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各類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區園林管理所的監督和指導,并由區園林管理所負責達標驗收。

第十三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和居住區開發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綠化任務。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各施工單位施工前需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及資質審查手續。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同時進行,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能按期交付驗收的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必須在下一個綠化季節完成。逾期不能交付驗收或者驗收仍不合格的,房管部門暫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并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查處。

第十五條為了逐步實現城市化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兩側臨街圍墻,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建成或改建成通透式圍墻,有條件的,圍墻內5米范圍內用地應用于綠化。

第十六條城市的各類建設工程,在規劃設計和施工前,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商定綠化和保護綠化的具體措施。在樹木保護區域(距樹冠外緣1至2米范圍內)不準搭建房屋,各類地下管線的埋設要與樹干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城市的供水規劃和建設,應包括綠化用水的管網和用水量。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七條東山老城區、街道、開發園區中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道路綠地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分別由區園林管理所、街道、開發園區建設管理部門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附屬綠地和管界內的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管理;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產綠地的綠化由經營單位管理。

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綠化的養護、管理,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專業隊伍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國家;義務栽植的樹木所有權依照《江蘇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的規定確定;機關、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內自行投資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本單位;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供苗,由各單位栽植和管護的樹木,樹木所有權歸國家,枝材果實歸撫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內自費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個人。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破壞綠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市綠地的,規劃部門審批前必須先征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確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綠地的,必須經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補償重新綠化的土地和費用。

臨時占用綠地的,必須經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恢復,并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生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風景名勝區、公園內開山采石、毀林種植、圍湖造田、放牧狩獵、葬墳立碑、砍竹挖筍、砍伐樹木;

(二)在草坪、花壇、綠地內堆放雜物,掘挖、損毀花木;

(三)在樹木上刻畫、釘釘、纏繞繩索、架設電線電纜和照明設施;

(四)在綠地內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種條、挖采中草藥、挖采野生種苗;

(五)在綠地內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圍圈樹木、設置廣告牌;

(六)在離樹干一米范圍內埋設影響樹木生長的排水、供水、供氣、電纜等各種管線;

(七)未經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公共綠地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

(八)向城市公共綠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

(九)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城市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確需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必須經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有關手續。砍伐樹木必須補植樹木,伐一補三,確保成活。

第二十二條砍伐、移植、大修剪樹木的審批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主干道的樹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二)干道行道樹更新和大修剪,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制定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樹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公共綠地的樹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五)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中的樹木需要砍伐、移植的,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數量在一百株以上的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六)街道的樹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所在地辦事處批準;砍伐、移植、大修剪主干道樹木一百株以上的,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由區園林管理所統一調查登記,設立保護標志,明確管護責任單位,園林所給予技術指導和監督。管護所需經費,由區政府每年專款劃撥,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并監督使用。確需移植的,應當經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提出移植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由綠化專業隊伍組織實施,并按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倒伏、危及管線、交通等安全時,有關單位在通知區園林管理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建設管理部門的同時可先行剪修或者砍伐,并于事后三日內向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補辦有關手續,供電部門對其管線維護需對樹木大修剪需經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外圍20米范圍內開設臨時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經所轄區的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街道、開發園區建設管理部門同意,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行政執法局給予處罰:

(一)違反已批準的綠化規劃,縮小綠地面積的,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三)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居住區綠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即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設計、施工單位各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五)建設單位委托無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綠化工程施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可以并處損失費一至五倍的罰款;

(七)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或者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按照規定的標準賠償外,可以并處損失費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的,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區人民政府2002年9月30日頒發的《*區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政發〔2002〕305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