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19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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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大規模培訓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質”的要求,創建學習型機關,構筑終身教育體系,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推進公務員培訓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是指以學分為計量單位,把公務員在一年內參加教育培訓的結果折算成學分,并在年末以學分累計方式進行考核的培訓管理制度。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對象為本市各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突出能力、學以致用、講求實效,實行在市干部教育培訓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綜合管理、機關各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系。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全市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的綜合管理。區縣委組織部、區縣人事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的綜合管理。
第五條公務員培訓學分由必修課學分和選修課學分兩部分組成。
必修課是指按公務員管理的要求和業務工作的需要,公務員在規定期限內必須參加的培訓課程,包括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選修課是指公務員為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個人自身發展需要所選擇的課程。
第六條公務員培訓學分原則上按參訓學時設置分值。每小時設定為1學時,1天設定為6學時,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公務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境外培訓或等按項目設置分值。
處級及處級以上公務員每五年需完成累計不少于3個月(每年不少于14天)、總學分不少于420分(每年不少于84分)的培訓任務,其中必修課累計學分不少于280分(每年不少于56分)。
其他公務員每人每年需完成不少于12天、總學分不少于72分的培訓任務,其中必修課學分不少于48分。
當年完成培訓學分累計超過規定學分的,超過的學分可轉入下一年度,按選修課學分計算,五年內有效。
第七條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每年及時公布當年公務員培訓公共必修課和選修課課程及其分值。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培訓項目,同時報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備案和核準學分。
第八條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建立“南京市公務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該系統對市級機關公務員年度培訓學分登記和考核工作實現統一的數字化管理。區縣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可通過“南京市公務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務員年度培訓學分登記和考核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參加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所在單位安排的業務培訓和其他在職培訓,其學分均由公務員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培訓管理)部門在“南京市公務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上登記。
各單位可通過“南京市公務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了解掌握本單位公務員培訓的整體情況,公務員本人也可通過該系統查詢個人參加培訓的學分情況。
第九條公務員培訓學分獲取、折算和登記的方法為:
1、參加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組織的集中脫產培訓,經考核合格,按實際培訓天數(學時)計算為相應的必修課學分。
2、參加“南京市干部在線學習中心”、“中國南京公務員學習網”在線學習。學習及考核情況系統將自行登記,合格者將自動獲得該課程相應學分。
3、參加學歷學位教育,以及參加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每年最高按選修課24學分計算,由公務員所在單位根據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予以登記。
4、經組織安排,到外地參加相關培訓(不含會議),以培訓通知、單位領導簽批意見或結業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等為依據,按實際培訓天數(學時)折算為必修課學分,由所在單位予以登記,每次最高不超過48學分;出國(境)培訓以國家部委和省、市外辦出國(境)任務批件為準,按實際培訓天數(學時)折算為必修課學分,其中培訓天數在15天以內的,最高折算為必修課24學分,15天以上的統一折算為必修課48學分,由公務員所在單位予以登記。
5、,刊載在市級刊物上的,登記必修課12學分/篇;刊載在省級刊物上的,登記必修課24學分/篇;刊載在國家級刊物上的,登記必修課48學分/篇,由公務員所在單位予以登記。
6、經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安排,各級領導干部參加教學活動,按其授課總學時的5倍折算為必修課學分,當年累計折算學分不超過48學分。
第十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如實在培訓證書上反映、登記公務員培訓情況。公務員所在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及時記載培訓學分,并每年定期對本單位公務員完成培訓學分的情況進行評估,對未達到培訓學分要求的,要及時督促公務員完成學分任務。
第十一條公務員年度培訓學分完成情況與個人年度考核掛鉤。公務員年度內未完成規定學分的,當年年度考核一般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單位未完成當年培訓任務的,年度考核的“優秀”比例不得超過15%。公務員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作為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嚴肅紀律,發現弄虛作假等行為,一律取消違規登記的學分,并視情予以通報批評,追究單位和經辦人的責任。
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將定期公布各單位培訓情況。
第十二條各區縣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中央、國家及省對公務員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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