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6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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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本省調味品工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調味品,是指醬油、食醋和醬以及其他具有調味品功能的食品。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調味品生產和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調味品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監督檢查調味品的生產、貯存、運輸和銷售活動;
(三)協助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發放調味品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
(四)按照規定的職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各級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調味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生產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廠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生產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
(三)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符合規定要求;
(四)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和檢驗儀器;
(五)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貯存、運輸容器和包裝材料;
(六)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生產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水源、糧食、食鹽、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和菌種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八條開辦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并持申請書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報經省轄市(地區)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調味品生產許可證。
本辦法前已經開辦的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在一年內達到規定的條件。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取消其生產資格。
第九條從事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轄市(地區)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領取調味品批發許可證:
(一)持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調味品的容器、包裝、工具和其他設備安全、無毒、衛生;
(三)配置消毒和防鼠、防蠅、防蟲、防塵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批發省外生產的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除必須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向生產企業索取衛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向省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批發許可證。
第十一條零售企業銷售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必須從取得批發許可證的單位進貨。直接從省外進貨的,應當報經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
第十二條銷售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轄區市以內必須實行包裝銷售;轄區市以外應當在二年內實行包裝銷售。
第十三條禁止銷售下列調味品:
(一)失效、變質的;
(二)超過保持期限的;
(三)摻雜、摻假、混有異物或者被有害、有毒物質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第十四條調味品批發許可證由省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轉讓。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
(一)開辦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審查手續的;
(二)未辦理調味品批發許可證,即從事批發業務的;
(三)未按規定實行包裝銷售的。第十六條在調味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中,違反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分別由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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