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制度
時間:2022-10-06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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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籌集我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規范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以下簡稱調水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范圍內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調水基金從以下渠道籌集。
1.從水資源費中每年籌集3億元。水資源費征收按照《山東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35號令)執行。根據各市政府承諾的引江水量和工業、城鎮用水量及近年水資源費征收情況,核定各市每年上繳省調水基金及水資源費的數額(詳見附件)。各縣(市、區)上繳調水基金數額由所屬設區的市核定。
2.省財政安排的治污專項資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費在征收期內每年安排3億元。
3.省財政在20*—2012年每年安排2億元專項資金。
第四條調水基金在全省范圍內征收,征收期暫定8年。征收期滿后,視實際征收情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資金和償還部分銀行貸款本息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是否延長征收年限。
第五條省財政廳設立調水基金專戶。水資源費用作調水基金的部分,由水資源費征收單位按上級核定的數額上繳省財政調水基金專戶;省財政每年安排的2億元資金直接劃入調水基金專戶。省財政廳按照國家規定將用于調水主體工程的調水基金通過調水基金專戶上繳中央財政。省財政安排的治污專項資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費用作調水基金的部分,不劃入調水基金專戶,直接安排用于南水北調治污規劃內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調水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調水基金用于調水工程和規劃內的治污項目等,用于調水主體工程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報年度使用計劃,按規定用途使用;用于治污工程部分,由省主管部門提出投資建議計劃,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魯政辦字〔2004〕10號)確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切實做好建設規劃、投資計劃、項目立項及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管理。
第七條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和征收標準及時足額征收調水基金,并按月繳入省財政調水基金專戶,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緩收,也不得隱瞞、截留、坐收坐支調水基金。
從水資源費中征收的調水基金,各市、縣(市、區)按照上級核定的調水基金數額上繳。對于不能按要求完成調水基金上繳任務的市,延緩或停止該市水利項目審批和項目投資安排。
第八條各級財政、審計、價格、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調水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九條省財政廳要按季度向省政府報告調水基金征收和上繳中央情況,同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第十條調水基金免稅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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