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創業服務規章制度

時間:2022-05-20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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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創業服務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規范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管理并推動科技創業孵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和科技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也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創業中心)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創業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省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條省、市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及所在地區的創業中心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四條創業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究開發、中試生產所需場地以及辦公、經營所需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咨詢、信息交流、管理指導、發展策劃、投資融資、技術支持、產權交易、市場營銷、人才培訓、對外合作、法律和財務咨詢等配套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三章指導思想

第五條要加省創業中心的建設步伐,推動全省科技創業孵化體系的形成與發展。要鞏固和發展已有的孵化器;根據*省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加快建設專業技術孵化器;依托高等院校智力密集和科技成果密集的資源優勢,建設大學科技園;建設專門吸引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的留學人員創業園;結合國有企業和科研院所的改革,創建既節約資源,又發揮所依托單位優勢的國企孵化器以及其它類型的孵化器。

第六條我省創業中心的建設要堅持因地制宜,從注重發揮科技資源優勢和滿足社會需求的原則出發。在科技創業孵化體系建設的初級階段,要重視政府引導的重要推動作用。同時,要積極鼓勵孵化器建設的多元化投資,發揮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第七條要十分重視創業中心建設發展和運行質量的提高。必須注重孵化器的功能建設,拓寬孵化器的服務領域,提高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務水平。鼓勵孵化器試驗和實施多種運營模式,鼓勵孵化器建設的體制和機制創新。通過經營管理機制創新,增強孵化器的活力和自我發展能力。

第四章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認定與管理

第八條申請認定國家級創業中心的,按照科技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認定。

第九條申請認定省級創業中心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條省科技廳負責省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申報省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其它內部管理制度。實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并每年向省科技廳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2、領導班子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3、創業中心的資金投入不少于500萬元。創業中心自身擁有15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4、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技術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應達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

5、在創業中心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40家以上(專業技術孵化器在孵企業應達20家以上)。累計畢業企業在10家以上。

第十二條進入省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孵化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創業中心的孵化場地內。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創業中心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2、企業注冊資金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

3、企業租用創業中心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

4、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產業化前景較好。

第十三條省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中至少兩條:

1、經省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技工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且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3、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第十四條申報省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應首先向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聘請專家采取會議形式進行評審認定。凡通過認定的,頒發“省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證書和標牌,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省級創業中心的有效期為2年,2年后要進行資格復審,符合條件的換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將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扶持與促進措施

第十六條鼓勵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門、各高新區、經濟區、大學、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個人等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創業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創辦多種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除鼓勵政府部門創辦社會公益性的創業中心外,科技企業孵化器還可按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為企業法人,注冊名稱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樣作為行業,經營范圍為“科技企業孵化”。

第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各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財政、稅收等方面為創業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允許以創業中心為單位統一辦理在孵企業的各種行政性和社會性收費以及其它行政性或社會性管理事項。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作風,強化服務,簡化手續,嚴禁對創業中心及在孵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

第十九條省級創業中心可以向省科技廳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后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